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民法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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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时至今日,人们已经习惯在工作和生活中享受网络虚拟世界带来的便利和娱乐。然而在网路虚拟受众日渐广泛的同时,一系列关于网络虚拟的问题也变得突出。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民法保护来说,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还不甚完善,而这也导致相关问题的产生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结合这种现实状况,文章将展开深入探析,以求在获得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民法保护
  引言
  网络虚拟的蓬勃繁荣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从经济角度来看,网络虚拟的发展拉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从文化方面来看,在网络虚拟的作用下,多种文化类型和价值观念在人群中迅速传播。由此可见,网络虚拟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影响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完善民法保护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引导网络虚拟发挥作用,进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起始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游戏用户规模已经超过4.5亿,而这也意味着我国网络虚拟产业拥有庞大的经济消费市场。网络虚拟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成就很大程度要归功于日渐规范的互联网产业和日新月异的网络虚拟技术。在庞大的经济消费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也就变得不可避免。
  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早已有之,其中比较经典的便是2003年的“红月”玩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某因被盗号向游戏运营方求助无果,遂向当地公安机关需求帮助,然而最后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这以后,李某又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够维护自身权益。这个案件的产生在当时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人们在面对网络和游戏发展带来娱乐的同时,也逐渐开始对如何维护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产生思考。
  二、基于概念分析与法律保护问题的探析
  任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存在积极作用的事物都应该得到正确引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事物本身及其产生影响的积极性质。网络技术平台和虚拟财产是信息化不断推进下的产物,若是想要借助网络虚拟技术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正视网络虚拟财产等切实存在的问题。尽管人们对网络虚拟行业的发展一直存在偏见,认为从事相关行业有“不务正业”的嫌疑,但是从该行业创造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来看,这种观点似乎有失偏颇。因此,在展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分析和法律保护问题探析前,必须对网络虚拟产业形成基本的认识,并用包容和端正的态度来面对这项新生事物。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变得更加完善,从而能够更加广泛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下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民法保护展开系列分析,以便在明确要义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析。
  1.网络虚拟财产简述
  网络虚拟财产广泛指代网络技术形势下的虚拟财产应用平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概念方面,我国尚没有权威机构进行准确规定,也缺乏理论层面的定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虚拟研究领域存在这种观念,即网络虚拟财产虚拟且不具有真实性,但却和真正的金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于網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虚拟色彩浓厚的数字化财产,另外一种则是缺乏物质形式的经济财产。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说缺乏物质性,所以这些“财产”只是保存在互联网服务器中的数据而已。其实,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不是非此即彼的判断,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目共睹,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显然不会长期停留在原有水平。在同时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不确定性和非物质性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就更应当经过慎重思考,否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定义范围就无法有效描述。
  2.民法保护实施理论思考
  互联网技术持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当中。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中,不难认识到我国法律已经对互联网虚拟财产安全形成了一定保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问题也在逐渐衍生,为了给民法保护法创建合理的理论基础,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实施关键就显得不可或缺。
  首先是债权客体学说方面,无论是对社会经济结构还是人们的观念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都极具冲击性。与社会生活相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人们在网络虚拟世界的重点关注对象,但是受虚拟性的限制,很多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很难直接套用到虚拟财产上。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权责关系不明确而导致玩家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虚拟用户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就显得困难重重。
  其次是物权学说上的问题,保护物权是国家法律中的基本观点,在掌握物权的前提条件下,也同时拥有了对财产和物质的支配权力。由此可见,想要有效的界定物质和财产的支配权力,就应当准确的界定物权。不过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又一次限制了物权保护的实施,如果坚持用现实中的物权界定方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会因为缺乏根据而导致法律实施混乱,这种状况的产生不仅不利于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权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障的突出问题
  网络信息的发展潮流不可阻挡,无论是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还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推动。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一方面积极接受网络虚拟带来的便利和娱乐,另一方面又为网络虚拟民法保护的问题而困扰。为了有效的缓解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下面将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和分析。
  1.立法缺失
  有法可依是民法保障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整体落后于行业发展实际。因此,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很容易找到空子去危害网络虚拟用户的财产安全。除此以外,不完善的立法还会导致网络虚拟运营商的不作为,当玩家因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和运营商产生矛盾时,运营商完全可以用法律没规定为借口拒绝网络虚拟用户的维权要求。久而久之,网络虚拟产业的发展环境也会逐渐恶化,从而难以有效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多种原因造成的玩家身份认证问题
  网络虚拟用户的个人身份问题是民法保障中突出而又普遍的问题,尽管当前对网络虚拟用户的身份认为更为严格,但是在个人身份认证方面还存在很严重的“历史问题”。在网络虚拟运营早期,很多玩家受维权意识和年龄等方面的限制,选择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平台账号。然而在玩家产生维权需要时,却不能出示正确的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游戏运营商自然也不能对玩家的诉求作出满意答复。所以,在玩家和运营商身份认证不对称的情况下,民法保障风险自然也埋下了隐患。
  3.举证环节的不公正
  合法举证是维权的必要环节,但是受信息获取途径不对称的影响,用户和经营者间的举证条件极不公平。究其原因,可以认识到玩家举证只能通过自身保存数据;服务器运营者可以轻松从后台中调用大量数据进行举证。尤其是在服务器数据可操作的状况下,玩家想要获得真实有效的数据就显得比较艰难。所以从举证方面来看,网络虚拟用户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借助翔实的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4.精神赔偿的具体思考
  精神赔偿的请求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并不鲜见,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精神赔偿规定还不完善。结合国际视角和以往的案例处理经验,不难发现精神赔偿多伴随着人格或身份权力的侵害。所以把这种观念套用到网络虚拟财产后,同样也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备人格象征进行界定,否则法官很有可能只会作出物权损害赔偿的裁定。当然,司法鉴定需要大量实践作为支撑,而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细节裁定侧重不同,所以最终做法可能具有差异性。
  四、民法规定下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简析
  1.合同法当的应用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但是通过网络实现的交易却是真实存在。因此,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维护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应用合同法。合同法在网络虚拟中的实施意味着游戏运营商明确承担责任,意味着玩家获得了网络交易的合理解释,这种解释或可以成为玩家维权举证。
  2.物权法的实施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的界定是民法保護实施的关键所在,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物质性,但作为信息化发展下的产物,其同样应该得到保护。相关立法单位应当紧贴网络虚拟产业发展需要,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保护当中,用明确的财产类型划分帮助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3.强化侵权责任法行使
  网络虚拟财产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保护难度相对较高,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虚拟运营中存在的不公正和不确定性。不公正指的是用户和运营商间的信息获取途径不对称,进而导致的举证材料差距大。另外,侵权责任法需要明确具体事实,对构成侵权的一系列事件形成全面认识,然而在动态更新在网络虚拟当中,想要追究事件的前因后果和各项细节性因素就比较难以实现,所以针对此类状况,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建立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操作流程,这样才能在虚拟空间财产纠纷判决中合理分配罪责,实现公平、公正。
  结束语
  自2003年的“红月”玩家事件以来,相关从业人士和立法部门开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民法保护展开坚持不懈的探究。经过十余年后,在网络虚拟消费市场空前繁荣的当下,网络虚拟财产的系列问题也同样值得深思。人们逐渐认识到网络虚拟不单是娱乐的手段,更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至于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同样会随着产业的发展变得突出,而这也势必会在社会范围内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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