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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处于成文法体系中,法律教学普遍采用系统讲授法,重在演绎推理。英美判例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占据主导地位,重在归纳推理。案例教学法传入我国后,由于其天然优势,使得一些改革派无视我国国情和法学院的教学实际,力倡建构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的法学教学方法。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为指导,运用博弈论从实证角度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不应再因循守旧以讲授法为主,但也不是一概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而是应该把两种方法都用到该用的地方,强调讲授法与案例法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从而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以求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系统讲授;案例教学;归纳推理;演绎推理
笔者通过近十年的法学教学工作,体会到法学教学方法有多种多样,但从大的方面无外乎系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教师要么因循守旧惯以讲授法,要么阔斧改革力倡案例教学法,但这都有失偏颇。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为指导,应该看到讲授法与案例法在法学教学中都不应或缺。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一、两种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系统讲授法
系统讲授法是传统的“填鸭式”法律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有限的空间(教室)和有限的时间(课堂)里,借助单一的媒体(课本),通过单向性活动(师→生)进行的操练式学习。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在课堂教学中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只是习惯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考试时,教师根据讲义出题,学生根据笔记复习。
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以来,纳入大陆成文法系的轨迹,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院判决的案例对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只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而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我国处于成文法体系中,学习案例仅能作学法的参考,更多的是要学习成文法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自然倾向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法,剖析案例也在于说明法律与法理,重在演绎推理。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简言之,是让法学院学生通过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1]1871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教授(Christopher C.Langdell,1826—1906)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案例教学法。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在教学中不特别强调学生是否了解一个法律规则,而注重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该方法还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术”,就是通过问答揭露对方的矛盾,使之逐步达到所谓普遍性认识的方法,也就是帮助他人获得知识的方法。苏格拉底宣称,他虽无知,但能帮助他人获得知识,正像他的母亲是一个产婆,虽年老不能生育,但是可以接生一样。因此,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不同法学课程中的设计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课前准备。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精心编写教学案例并在课前尽早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例信息收集。教师对学生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而不提供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二是课堂讨论。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教师既要明确规则,保证课堂讨论有序开展;又要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既要注意及时点评,又要注重事后总结。三是考试。依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但不是说明案例始末,也不是解释法律规则或原则,而是要学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终以论文或报告形式完成。如果法律工作者像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的是“社会医生”,[2]那么案例教学中的法律学生就是“见习医生”,每个完整的案例教学就是一次门诊或手术,反复进行,就能够见多识广、熟能生巧。
在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通过案例教学法学习案例本身就是直接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因而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重在归纳推理。
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因为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时代的需求,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受到师生的欢迎和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它始终没有像演绎法的系统讲授教学那样普及,我们始终没有完整地实施过以归纳法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这就告诉我们,案例教学法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过程,既同传统古典学术相结合,又适应新时代在不断改进与完善,它有长处也有短处,宜于在法学教学中有选择地应用。
二、系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之优缺点博弈
系统讲授法有其优点,可以使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但存在以下僵化和封闭的弊端:一是以应试为中心,这是教育目标定位片面性的结果。教学围绕各种考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笔试等)展开,考什么,教什么,练什么,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二是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全部教学设计理念都着眼于“教”,教师既作导演又扮演主角,而很少涉及学生如何“学”。学生对教师讲授的内容只是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和批判。培养的学生往往缺乏独立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分析现实的不断运动变化的经济活动,甚至不能以法律解释解决日常生活纠纷。三是以课堂为中心,教学形式划一,教学过程死板,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手段落后。四是以书本为中心,教学内容相对陈旧滞后,脱离社会生活实际。这就造成了教学上的高消耗低效率,培养的学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社会和工作。针对当前法学传统讲授法中存在的僵化弊端,我们必须建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具有下列天然优势:第一,启发性。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教师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由前台退居幕后,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这使得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第二,参与性。借助“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第三,互动性。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第四,民主性。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从而加强对法律和法理的理解。
当然,案例教学法也有缺点。第一,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资料,这会占用学生很多时间。有些学生盲目无章地从图书馆查找资料,可能是浪费时间。第二,课堂讨论中,学生即席回答教师假设的问题,对他本人和其他同学都可能价值不大;教师指定部分学生回答问题时,另一些学生可能成为落伍者,变成厌倦与浪费时间。第三,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自己概括,学生在学识上不太成熟,有时难以作出全面综合的学术概括。第四,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中的作用极其有限。第五,案例教学法花费较多时间去分析架设的案例,没有时间去研讨法的基本哲学与道德基础,不利于系统完整地掌握法律制度理论知识。
两种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一方的优点可能正是另一方的不足。只有清楚认识了其优缺点,才可能趋利弊害,更好地为法学教学服务。
三、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新路径
如前所述,我国处于成文法体系中,由于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法律教学片面强调演绎法,普遍采用讲授方法,大都以演绎推理向学生满堂灌输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剖析案例也在于说明法律与法理,却少真正采用归纳推理的案例教学法,从而使法科学生习惯于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去解决特殊问题而不善于从特殊问题处理中独立创新,最终致使法律发展进程缓慢。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两个认识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且人类的两个认识过程是相互联结的,循环往复地进行的。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不断地深化。”[3]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两种推理形式,即归纳和演绎。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二者作为矛盾的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补充。[4]恩格斯曾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该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5]联系到法学教学方法,采用归纳法,即案例方法,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采用演绎法,即讲授方法,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这两种教学方法如前所述,虽各有利弊,但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应该是相互联结、互为补充的,这样才能使法律认识不断提高,不断深化。
如果真正理解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我们就不难意识到当前法学教学改革迫在眉睫,必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以求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而不是仅呼教改口号。法学教学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法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通过讲授法与案例法的优缺点之博弈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不应再因循守旧以讲授法为主,但也不是一概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而是应该把两种方法都用到该用的地方,强调讲授演绎法与案例归纳法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讲授教学中不排斥案例归纳法,案例教学中不排斥演绎法,使两种教学方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关于讲授法,我们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对于案例教学法,最近几年学者们对其特点、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都不必赘述。笔者就法学教学改革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仅做如下思考:
(一)必须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
1、教师须有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学院都有法律诊疗所等教授专门从事案例教学。首先,必须通晓专业知识,理论上高屋建瓴、成竹在胸。其次,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再次,必须能够驾驭课堂,时而提出问题,发人深思;时而旁征博引,精彩点评;时而引经据典,讲授理念、精神,其时机、方法把握要恰到好处,。
2、有系统编著的精选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具备:新颖性,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典型性,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基本理论;层次性,设置问题要区分广度、深度和难度;多样性,正面守法的与也反面违法的,身边微小的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已有确切答案的与尚无定论的案例都应该选择。
3、有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不足在于花费时间,教学计划的制订要考虑增加总课时。
4、多媒体教学设施。应该运用多媒体课件、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电视等媒体中典型的案例说法节目等。
5、实行小班授课、杜绝多班合并。苏格拉底法要求提问者与听者必须组成一个“小”的团队,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为宜。实践中多班合并上课,无法真正开展案例教学。
(二)采用多元化的案例教学方法
1、课堂讨论。可以采用问题方法、苏格拉底法、辩论法等。
2、法律诊疗所。成立法律援助社团、法律服务所等,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亲自处理案件。
3、模拟法庭。当学生在学习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学习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后,教师与学生即可组织模拟法庭,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
4、法律刊物。通过创办法律刊物,鼓励学生撰写法律论文和评论,编辑法律小报等。
5、旁听案例、观摩教学。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还可邀请当地法院将就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进行现场审理。
6、共建方法。与社区合作,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签订协议,建立课外实践教学基地;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讨论,听取实践专业人士的建议;与兄弟高校法学院交流合作等。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注意积累教学录音录象资料。
(三)必须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作预习,强调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否则,仅有案例没有资料,学生也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必须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否则案例教学法改革缺乏支撑,易于流产。
注释: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101.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9.
[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64:285.
[4]杜宝洪.马克思主义原理纲要[M].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2:548.
关键词:法学教育;系统讲授;案例教学;归纳推理;演绎推理
笔者通过近十年的法学教学工作,体会到法学教学方法有多种多样,但从大的方面无外乎系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教师要么因循守旧惯以讲授法,要么阔斧改革力倡案例教学法,但这都有失偏颇。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为指导,应该看到讲授法与案例法在法学教学中都不应或缺。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何在?
一、两种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
(一)系统讲授法
系统讲授法是传统的“填鸭式”法律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有限的空间(教室)和有限的时间(课堂)里,借助单一的媒体(课本),通过单向性活动(师→生)进行的操练式学习。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在课堂教学中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只是习惯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考试时,教师根据讲义出题,学生根据笔记复习。
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以来,纳入大陆成文法系的轨迹,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院判决的案例对以后审理同类案件只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而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我国处于成文法体系中,学习案例仅能作学法的参考,更多的是要学习成文法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自然倾向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法,剖析案例也在于说明法律与法理,重在演绎推理。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简言之,是让法学院学生通过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1]1871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教授(Christopher C.Langdell,1826—1906)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案例教学法。他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案例,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在教学中不特别强调学生是否了解一个法律规则,而注重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该方法还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术”,就是通过问答揭露对方的矛盾,使之逐步达到所谓普遍性认识的方法,也就是帮助他人获得知识的方法。苏格拉底宣称,他虽无知,但能帮助他人获得知识,正像他的母亲是一个产婆,虽年老不能生育,但是可以接生一样。因此,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不同法学课程中的设计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课前准备。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搜集大量资料,精心编写教学案例并在课前尽早发给学生,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例信息收集。教师对学生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而不提供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或原则。二是课堂讨论。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教师既要明确规则,保证课堂讨论有序开展;又要因势利导,保证课堂讨论的质量。既要注意及时点评,又要注重事后总结。三是考试。依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但不是说明案例始末,也不是解释法律规则或原则,而是要学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终以论文或报告形式完成。如果法律工作者像美国法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的是“社会医生”,[2]那么案例教学中的法律学生就是“见习医生”,每个完整的案例教学就是一次门诊或手术,反复进行,就能够见多识广、熟能生巧。
在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通过案例教学法学习案例本身就是直接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因而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重在归纳推理。
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因为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时代的需求,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受到师生的欢迎和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它始终没有像演绎法的系统讲授教学那样普及,我们始终没有完整地实施过以归纳法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这就告诉我们,案例教学法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过程,既同传统古典学术相结合,又适应新时代在不断改进与完善,它有长处也有短处,宜于在法学教学中有选择地应用。
二、系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之优缺点博弈
系统讲授法有其优点,可以使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的知识。但存在以下僵化和封闭的弊端:一是以应试为中心,这是教育目标定位片面性的结果。教学围绕各种考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笔试等)展开,考什么,教什么,练什么,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二是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全部教学设计理念都着眼于“教”,教师既作导演又扮演主角,而很少涉及学生如何“学”。学生对教师讲授的内容只是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很少提出质疑和批判。培养的学生往往缺乏独立分析能力和批判精神,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分析现实的不断运动变化的经济活动,甚至不能以法律解释解决日常生活纠纷。三是以课堂为中心,教学形式划一,教学过程死板,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手段落后。四是以书本为中心,教学内容相对陈旧滞后,脱离社会生活实际。这就造成了教学上的高消耗低效率,培养的学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社会和工作。针对当前法学传统讲授法中存在的僵化弊端,我们必须建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具有下列天然优势:第一,启发性。案例教学中,学生是主体,起主导作用;教师不再是按课程内容讲授,只架设案例和提出问题,由前台退居幕后,由传统的教学主导角色转变成服务角色。学生参加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征,这使得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第二,参与性。借助“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第三,互动性。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之间互相交流,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第四,民主性。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从而加强对法律和法理的理解。
当然,案例教学法也有缺点。第一,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资料,这会占用学生很多时间。有些学生盲目无章地从图书馆查找资料,可能是浪费时间。第二,课堂讨论中,学生即席回答教师假设的问题,对他本人和其他同学都可能价值不大;教师指定部分学生回答问题时,另一些学生可能成为落伍者,变成厌倦与浪费时间。第三,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自己概括,学生在学识上不太成熟,有时难以作出全面综合的学术概括。第四,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中的作用极其有限。第五,案例教学法花费较多时间去分析架设的案例,没有时间去研讨法的基本哲学与道德基础,不利于系统完整地掌握法律制度理论知识。
两种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一方的优点可能正是另一方的不足。只有清楚认识了其优缺点,才可能趋利弊害,更好地为法学教学服务。
三、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新路径
如前所述,我国处于成文法体系中,由于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法律教学片面强调演绎法,普遍采用讲授方法,大都以演绎推理向学生满堂灌输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剖析案例也在于说明法律与法理,却少真正采用归纳推理的案例教学法,从而使法科学生习惯于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去解决特殊问题而不善于从特殊问题处理中独立创新,最终致使法律发展进程缓慢。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两个认识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且人类的两个认识过程是相互联结的,循环往复地进行的。每一次的循环,只要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都可能使人类的认识提高一步,不断地深化。”[3]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两种推理形式,即归纳和演绎。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二者作为矛盾的双方,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补充。[4]恩格斯曾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该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5]联系到法学教学方法,采用归纳法,即案例方法,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采用演绎法,即讲授方法,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这两种教学方法如前所述,虽各有利弊,但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应该是相互联结、互为补充的,这样才能使法律认识不断提高,不断深化。
如果真正理解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我们就不难意识到当前法学教学改革迫在眉睫,必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以求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而不是仅呼教改口号。法学教学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法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通过讲授法与案例法的优缺点之博弈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不应再因循守旧以讲授法为主,但也不是一概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而是应该把两种方法都用到该用的地方,强调讲授演绎法与案例归纳法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讲授教学中不排斥案例归纳法,案例教学中不排斥演绎法,使两种教学方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关于讲授法,我们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对于案例教学法,最近几年学者们对其特点、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都不必赘述。笔者就法学教学改革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仅做如下思考:
(一)必须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
1、教师须有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学院都有法律诊疗所等教授专门从事案例教学。首先,必须通晓专业知识,理论上高屋建瓴、成竹在胸。其次,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再次,必须能够驾驭课堂,时而提出问题,发人深思;时而旁征博引,精彩点评;时而引经据典,讲授理念、精神,其时机、方法把握要恰到好处,。
2、有系统编著的精选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具备:新颖性,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典型性,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基本理论;层次性,设置问题要区分广度、深度和难度;多样性,正面守法的与也反面违法的,身边微小的与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已有确切答案的与尚无定论的案例都应该选择。
3、有充裕的实践教学时间。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不足在于花费时间,教学计划的制订要考虑增加总课时。
4、多媒体教学设施。应该运用多媒体课件、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电视等媒体中典型的案例说法节目等。
5、实行小班授课、杜绝多班合并。苏格拉底法要求提问者与听者必须组成一个“小”的团队,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授课制,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为宜。实践中多班合并上课,无法真正开展案例教学。
(二)采用多元化的案例教学方法
1、课堂讨论。可以采用问题方法、苏格拉底法、辩论法等。
2、法律诊疗所。成立法律援助社团、法律服务所等,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亲自处理案件。
3、模拟法庭。当学生在学习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学习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后,教师与学生即可组织模拟法庭,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
4、法律刊物。通过创办法律刊物,鼓励学生撰写法律论文和评论,编辑法律小报等。
5、旁听案例、观摩教学。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还可邀请当地法院将就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进行现场审理。
6、共建方法。与社区合作,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签订协议,建立课外实践教学基地;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讨论,听取实践专业人士的建议;与兄弟高校法学院交流合作等。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注意积累教学录音录象资料。
(三)必须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作预习,强调事先搜集阅读大量相关信息。否则,仅有案例没有资料,学生也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必须加强法律图书馆建设,否则案例教学法改革缺乏支撑,易于流产。
注释: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101.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9.
[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64:285.
[4]杜宝洪.马克思主义原理纲要[M].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