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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这些建筑业的总分包业务经常涉及到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分包间差额征税,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或管理费用,总分包间的违约金和材料领发使用等涉税问题。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对以上总分包业务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发现建筑业总分包业务中主要出现以下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和预缴增值税的风险分析。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以下简称“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或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
(2)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 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选择简易征税增值税情况下的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在计征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公司的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这些建筑业的总分包业务经常涉及到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分包间差额征税,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或管理费用,总分包间的违约金和材料领发使用等涉税问题。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对以上总分包业务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发现建筑业总分包业务中主要出现以下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和预缴增值税的风险分析。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以下简称“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或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
(2)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 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选择简易征税增值税情况下的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在计征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公司的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