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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起源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调整的需要。所谓利益关系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规定人们应获得哪些利益,承担哪些义务。公正就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1] 公正不仅是个人优良品性的代表,更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公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消弭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因此,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规范和制度层面的指导原则。校长作为社会公共管理人员,经常要在公利、私利与他利之间作出权衡,因此,校长职业道德也应以公正伦理为本位。
然而,已往的校长职业道德大都是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这种职业道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1)在公利、私利与他利的关系上,要求校长大公无私、一心为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实际上是一种以牺牲校长个人利益为前提的“高调道德”,用这种“高调道德”来要求校长,把成圣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显然是不公正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无利益也就无所谓道德。道德的对立面是不道德,而不是利益。校长关注自身的合理利益并非就违背了校长职业道德。试想,如果校长自己都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他又怎么可能公正地对待他人呢?(2)将校长职业道德视为校长个人的私德,强调个体的修身养性。公正的道德思维要求校长超越单纯的“独善其身”,其视线的焦点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间”关系。而强调个体修身养性的传统伦理不可能将人的视线聚焦于“相互间”关系,因此,它导不出公正(因为不在“相互间”关系的框架中,谈论公正问题便失去了意义),从而也就不可能为当代社会提供平等和适度的道德规范体系。[2]
总之,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倡导个人成圣的精神。由于这种道德要求脱离实际,因此在实践中容易演变为一种口号,而无法起到规范校长行为的作用。要解决校长职业道德规范的低效与失效问题,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必须向以公正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转型。
1.从道德取向来看,应平衡公利、私利与他利的关系
首先,要从公而忘私向公私兼顾转化。公利与私利并非总是矛盾的。校长作为普通人,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是校长努力工作的基本动力之一。校长努力工作了,学校才能得以发展,才能实现更大的公利。因此,校长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合理地平衡公利与私利的关系,既要求校长爱校如家,又要保证校长的合理利益,积极促进校长自身的发展。当然,在公利与私利发生矛盾时,校长理应顾全大局,以公利为先,但这并不意味着校长对个人利益的摒弃。
其次,要从绝对利他向己他两利转化。在利他主义看来,凡是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有利于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善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恶的。而弗洛伊德则认为,每个人的行为既可能自爱利己,又可能爱人利人,但产生这些行为的动力却只能是自爱利己;完全利己的行为原动力决定了每个人的行为只能偶尔为人,而必定恒久为己。[3] 笔者以为,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都企图排斥公正。绝对的利己主义会使社会走向崩溃,而绝对的利他主义又完全背离人的行为本性。因此,只有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每个个体的发展权益才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不可能要求校长恒久地违背“本我”无私利人,惟有爱己不损人、己他两利的原则才能规范校长的恒久行为。过去,人们曾误把“利己”与“损人”联系起来,认为“利己”就会“损人”,不“损人”就不能“利己”。这是一种片面的、绝对化的观点。
2.从道德层次来看,校长职业道德应从“高调道德”向“先进性道德”转化
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一个可以关照常人德性,能够被校长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因此,校长职业道德必须从“高调道德”中走出来,給予校长必要的人文关怀。
校长职业道德的转化应从底线要求入手,确立道德转化的着眼点。所谓底线要求,就是要尊重校长作为普通人的利益底线的满足。因为道德要求不能脱离底线要求,离开了底线要求,道德要求就没有根基,道德实效更难以形成。当然,作为学校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和教师表率的校长,仅有底线要求是不够的。校长职业道德应该是底线要求与美德要求相结合而形成的“先进性道德”。这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既能规范校长的行为,也能避免道德因“高悬”而失效。
校长职业道德规范并不排斥个人自我成圣的精神追求,只是把追求的自由交给校长个人,而不作为普遍性的要求。
3.从道德范畴来看,校长职业道德应从“私德”向“公德”转化
从传统伦理和传统行政的道德要求来看,在“家”与“国”之间并没有一个中间地带(社会公共空间),“国”范围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家”领域的私人道德规范并无分别,都属于“私德”的范畴。然而,现代公共行政的前提,就是在“家”与“国”之间建立一个广阔的社会公共空间。这一空间既不属于私性的“家”范畴,也不属于抽象的“国”范畴,而只能属于公共性的社会范畴。现代的公共行政道德并不排斥公共行政人的私性道德,而是要在个体道德与职业公共道德之间,作一个清晰的分别。[4]校长职业道德属于公德的范畴,它不仅是校长个人的私德,更是关乎到每一个相关利益群体(包括教职工、学生、家长等)的制度层面的美德。其道德导向应该是社会性、公共性,而不是个体性、自在性,即这种德行尽管并不排斥个人道德的无私性、牺牲性和克己性,但它更强调作为公共性道德的正义性和公平均衡性。
参考文献:
[1]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任者春.公正:当代伦理的精神指向[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
[3]王海明,孙英.寻求新道德——科学的伦理学之建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
[4]廖晓明,刘海涛.论公共行政时代行政道德的创造转化与制度塑造[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编辑林飞)
然而,已往的校长职业道德大都是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这种职业道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1)在公利、私利与他利的关系上,要求校长大公无私、一心为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实际上是一种以牺牲校长个人利益为前提的“高调道德”,用这种“高调道德”来要求校长,把成圣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显然是不公正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无利益也就无所谓道德。道德的对立面是不道德,而不是利益。校长关注自身的合理利益并非就违背了校长职业道德。试想,如果校长自己都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他又怎么可能公正地对待他人呢?(2)将校长职业道德视为校长个人的私德,强调个体的修身养性。公正的道德思维要求校长超越单纯的“独善其身”,其视线的焦点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间”关系。而强调个体修身养性的传统伦理不可能将人的视线聚焦于“相互间”关系,因此,它导不出公正(因为不在“相互间”关系的框架中,谈论公正问题便失去了意义),从而也就不可能为当代社会提供平等和适度的道德规范体系。[2]
总之,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倡导个人成圣的精神。由于这种道德要求脱离实际,因此在实践中容易演变为一种口号,而无法起到规范校长行为的作用。要解决校长职业道德规范的低效与失效问题,以传统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必须向以公正伦理为本位的校长职业道德转型。
1.从道德取向来看,应平衡公利、私利与他利的关系
首先,要从公而忘私向公私兼顾转化。公利与私利并非总是矛盾的。校长作为普通人,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是校长努力工作的基本动力之一。校长努力工作了,学校才能得以发展,才能实现更大的公利。因此,校长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合理地平衡公利与私利的关系,既要求校长爱校如家,又要保证校长的合理利益,积极促进校长自身的发展。当然,在公利与私利发生矛盾时,校长理应顾全大局,以公利为先,但这并不意味着校长对个人利益的摒弃。
其次,要从绝对利他向己他两利转化。在利他主义看来,凡是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有利于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善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恶的。而弗洛伊德则认为,每个人的行为既可能自爱利己,又可能爱人利人,但产生这些行为的动力却只能是自爱利己;完全利己的行为原动力决定了每个人的行为只能偶尔为人,而必定恒久为己。[3] 笔者以为,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都企图排斥公正。绝对的利己主义会使社会走向崩溃,而绝对的利他主义又完全背离人的行为本性。因此,只有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每个个体的发展权益才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不可能要求校长恒久地违背“本我”无私利人,惟有爱己不损人、己他两利的原则才能规范校长的恒久行为。过去,人们曾误把“利己”与“损人”联系起来,认为“利己”就会“损人”,不“损人”就不能“利己”。这是一种片面的、绝对化的观点。
2.从道德层次来看,校长职业道德应从“高调道德”向“先进性道德”转化
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一个可以关照常人德性,能够被校长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因此,校长职业道德必须从“高调道德”中走出来,給予校长必要的人文关怀。
校长职业道德的转化应从底线要求入手,确立道德转化的着眼点。所谓底线要求,就是要尊重校长作为普通人的利益底线的满足。因为道德要求不能脱离底线要求,离开了底线要求,道德要求就没有根基,道德实效更难以形成。当然,作为学校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和教师表率的校长,仅有底线要求是不够的。校长职业道德应该是底线要求与美德要求相结合而形成的“先进性道德”。这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既能规范校长的行为,也能避免道德因“高悬”而失效。
校长职业道德规范并不排斥个人自我成圣的精神追求,只是把追求的自由交给校长个人,而不作为普遍性的要求。
3.从道德范畴来看,校长职业道德应从“私德”向“公德”转化
从传统伦理和传统行政的道德要求来看,在“家”与“国”之间并没有一个中间地带(社会公共空间),“国”范围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家”领域的私人道德规范并无分别,都属于“私德”的范畴。然而,现代公共行政的前提,就是在“家”与“国”之间建立一个广阔的社会公共空间。这一空间既不属于私性的“家”范畴,也不属于抽象的“国”范畴,而只能属于公共性的社会范畴。现代的公共行政道德并不排斥公共行政人的私性道德,而是要在个体道德与职业公共道德之间,作一个清晰的分别。[4]校长职业道德属于公德的范畴,它不仅是校长个人的私德,更是关乎到每一个相关利益群体(包括教职工、学生、家长等)的制度层面的美德。其道德导向应该是社会性、公共性,而不是个体性、自在性,即这种德行尽管并不排斥个人道德的无私性、牺牲性和克己性,但它更强调作为公共性道德的正义性和公平均衡性。
参考文献:
[1]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任者春.公正:当代伦理的精神指向[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
[3]王海明,孙英.寻求新道德——科学的伦理学之建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
[4]廖晓明,刘海涛.论公共行政时代行政道德的创造转化与制度塑造[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编辑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