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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供给远远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市场需求,而导致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本文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供求的突出矛盾,特别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切实地创新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需求;供给;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142-04
1.浙江省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浙江省已成为我国沿海的一个出口大省。2002年以来,浙江省出口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2006年起,浙江省出口总额突破千亿美元,出口增长率超30%,居沿海主要省市首位;对外贸易依存度接近70%,其中出口依存度已达50%。在浙江省8000余家出口企业中,有41.1%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有34.2%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即超过四分之三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额集中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行业分布情况看,浙江省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十大行业。企业数量最多的是通用设备制造业,占出口企业的21.9%;其次是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占18.5%;再次是金属制品业,占7.5%;以下依次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4.8%)、塑料制造业(4.8%)、纺织业(4.1%)以及其他制造业(4.1%)。从企业产品的出口国家和地区看,欧盟已经成为浙江省出口企业的最重要的出口区域。77.4%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均有产品出口欧盟。其次是美国和加拿大,有74.7%的企业向这两个国家出口产品。日本和韩国、东南亚、中东等也是浙江省出口企业非常重要的出口市场,向这几个区域出口产品的企业比重分别是63%、58.2%和51.4%。尤其是中东地区,有14.4%的企业将该区域视为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①。
由此可见,浙江省出口贸易行业出口企业数量多,出口额较大,行业分布广泛,出口国家与地区也非常复杂,这初步显现浙江省出口企业正承担着巨大的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浙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为更加清晰地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需求,我们从出口收汇风险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1.1结汇方式与期限
由于国际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转变买方市场,而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工具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收取货物风险较大。所以,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取而代之的是D/P、D/A、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尽管信用证结汇方式仍然是浙江省出口企业的重要结算方式,有89.7%的企业使用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是从浙江省出口企业平均结汇来看,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占35.8%,采取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扩大到64.2%。
从浙江省出口企业的结汇情况看,出口风险在总体上控制比较严格。有58.9%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17.8%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36.3%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有40.4%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但是仍然有20.5%的企业有较多或部分业务量的结汇期限在180天以上,而且能真正保证在结汇期限控制天数内顺利结汇的企业还是少数。
1.2结汇损失
从收汇风险的损失几率和程度看,每年的逾期应收账款呈递增趋势,到目前为止,浙江出口企业累计出口坏账达到5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未能统计到的许多小数额坏账。仅义乌小商品市场近两年来的逾期应收账款就达到3.2亿美元。近三年来,有近百家企业曾因进口国封关、政局变动等风险而导致收汇损失,损失资金达2870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5.9万美元。此外,截至2008年1月,有近300家企业曾因买家破产、拖欠、拒收货物而导致收汇损失,共损失6110.2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1.6万美元②。而至2008年11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损失的数字已经翻了几番,亚洲最大的印染企业浙江绍兴江龙印染集团、全球最大的缝纫机制造商台州飞跃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均因此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由此可见,浙江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是十分巨大的。
2.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给分析
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自1991年开始开办,至今已走过了18个年头。200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浙江信保是中国信保的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的出口信用保险及相关业务。短短几年间,浙江信保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大力支持浙江企业“走出去”,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规避了出口风险。2005年起,浙江信保在为浙江省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中,所支持的企业数量和出口金额分别居全国出口信用保险系统第一位,并为一万余个国外买家做了风险评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浙江企业的出口。然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仍然是严重不足的,这主要体现在:
2.1支持总量仍然很低,造成供给不足
尽管出口信用保险的绝对总量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有较大的增长,但是我国出口总量的增长也非常迅速,相比之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贡献率明显过低,增长速度缓慢。从2008年末的数据看,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比例仅为5.10%,而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43%、35%和27%,与之相比,浙江省的差距很大。
2.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率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至2008年,浙江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只有823家,只占出口企业总数的8.13%,承保数量只有24588笔,投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由省级大型外贸企业,占保额的五成以上;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差,但是保额比例却不足5%。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还微不足道。从投保涉及的国家(地区)看,浙江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地区集中于欧洲、北美洲和亚洲。但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投保额极低,占投保总额的12%③。
3.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不均衡原因分析
从上述需求和供给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坏账达到近千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元的速度递增,出口企业渴望得到国家出口信用保障体系的帮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障措施,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适合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未能从中受益,仍然承担着巨大的出口信用风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大批企业遭遇的灾难性损失便是最充分的证明。
3.1独家经营是造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其次,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为出口企业积极提供切实有效的信用保险产品,从而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经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也就很难对费用支出和理赔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赔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而赔付率过高必然对其承保业务的总规模形成极大的限制。
3.2保险费率过高遏制了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
由于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④,这对于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水平较低的外贸企业来说,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而抑制了投保的积极性。致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3.3风险基金缺乏是导致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我国缺口将超数百亿元。而在出口信用保险官办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的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风险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也正是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职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3.4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供求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的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虽然受财政部委托,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保监会代管,但是代管在很大意义上是没有全部的监管权力,对保监会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政府各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面对日益严重的供求矛盾,没有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对市场作出有效的反应。
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其正确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通过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严重滞后,因而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是值得怀疑的。
4.1打破垄断经营局面,实现政策性经营和商业化经营并举
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必须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开办,亏损由政府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然而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是有显著差别的,因而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结果的影响也是极不相同的。在几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也是收汇风险最小的。托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其蕴含的收汇风险自然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其中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又比付款交单(D/P)托收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要大得多。汇付分为先T/T和后T/T两种形式,都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显然前者基本无收汇风险,而后者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则非常大。赊账销售(O/A)则是各种结算方式中收汇风险最大的。在多数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一般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相反还会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只有在多数出口商难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正因为如此,目前不作任何区分地将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都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不合适的。合理的做法是将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界定与不同结算方式联系起来,凡是以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结算出口货物价款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完全可以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为政策性保险。
4.2摒弃传统理念,实现信用保险的新市场经营
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中国信保是按照政府的意图向企业出售一种特殊产品或提供一种有偿的支持性服务,其服务价值依存于政策和市场双重目标。因此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的载体,承担着市场营销任务,面对的是一个不同于完全商业化经营的新市场。因为出口企业也是国家出口政策的载体,同时又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政策和市场双重收益的最终来源,是公司的最终目标客户。
现阶段,在市场开拓方面中国信保可以凭借独家垄断经营地位的优势,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和市场规律的要求,主动开发目标客户的市场需求,但是它的市场化运作理念具有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内涵,它不是卖保单或以做买卖的原则开发市场,而是要根据特定的双重目标要求和特殊的业务属性,因此需要创新市场理念。一是坚持以社会责任为首要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二是坚持注重长期效益与积极设限的原则。从未来市场竞争、自身资源约束出发积极设限,对企业、行业和国别结构综合平衡,以重点的支持策略代替普遍的展业策略,注重长期效益和风险平衡,精耕细作,有保有压;三是坚持注重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追逐单笔交易的价值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点是嵌入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出口经营战略之中,服务的长效性、整体性和结构性都决定了与客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一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价值链。
4.3进行产品创新,缓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出口企业的要求,因而造成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为例,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也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
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需求特点,配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一方面不断开发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定型化、更加成熟的新产品;另一方面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执行更加柔性化的产品设计策略。通过对客户自身发展状况、所在行业、交易合同、交易历史、买家国别、买家信用等交易结构个性化的细致分析,通过组合、交叉和联结各种产品与承保模式,采取目标客户差异化需求与公司宗旨文化和经营战略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更加切实有效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体现政策性导向,为客户提供兼有政策含量与技术含量的产品。
4.4进行服务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方式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于客户需求的差异化、知识经验含量的复杂性、产品设计的个性化,要求出口信用公司能够吃透产品属性、创新功能、提升服务,从而引导企业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从而帮助出口企业创造新价值。目前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这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机构规定“一年内各种支付方式(D/P,D/A,O/A或信用证出口的收汇风险)”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业务,由于是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统保”平均保险费率1%左右,“票保”平均保险费率1.5%。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一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这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从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供求矛盾突出,保险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可见,从出口贸易支付方式的风险差异出发,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局面,支持内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浙江省经济统计年鉴.
②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计资料.
③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④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略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与我国贸易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06,(3).
[2]傅京燕.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6,(4).
[3]DickBriggs&Edwards,CreditInsurance,Woodhcad-FaulknerLtd1988.
[4]JamesC.Baker,FinancingInternationalTrade,JohnWiley&SonsAustralia,Ltd.2003.
[作者简介]杨晓明(1966—)男,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生,浙江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和农业经济。
[收稿日期]2009-02-25(责任编辑:一丁)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需求;供给;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142-04
1.浙江省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浙江省已成为我国沿海的一个出口大省。2002年以来,浙江省出口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2006年起,浙江省出口总额突破千亿美元,出口增长率超30%,居沿海主要省市首位;对外贸易依存度接近70%,其中出口依存度已达50%。在浙江省8000余家出口企业中,有41.1%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有34.2%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即超过四分之三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额集中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行业分布情况看,浙江省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十大行业。企业数量最多的是通用设备制造业,占出口企业的21.9%;其次是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占18.5%;再次是金属制品业,占7.5%;以下依次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4.8%)、塑料制造业(4.8%)、纺织业(4.1%)以及其他制造业(4.1%)。从企业产品的出口国家和地区看,欧盟已经成为浙江省出口企业的最重要的出口区域。77.4%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均有产品出口欧盟。其次是美国和加拿大,有74.7%的企业向这两个国家出口产品。日本和韩国、东南亚、中东等也是浙江省出口企业非常重要的出口市场,向这几个区域出口产品的企业比重分别是63%、58.2%和51.4%。尤其是中东地区,有14.4%的企业将该区域视为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①。
由此可见,浙江省出口贸易行业出口企业数量多,出口额较大,行业分布广泛,出口国家与地区也非常复杂,这初步显现浙江省出口企业正承担着巨大的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浙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为更加清晰地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需求,我们从出口收汇风险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1.1结汇方式与期限
由于国际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转变买方市场,而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工具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收取货物风险较大。所以,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取而代之的是D/P、D/A、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尽管信用证结汇方式仍然是浙江省出口企业的重要结算方式,有89.7%的企业使用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是从浙江省出口企业平均结汇来看,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占35.8%,采取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扩大到64.2%。
从浙江省出口企业的结汇情况看,出口风险在总体上控制比较严格。有58.9%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17.8%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36.3%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有40.4%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但是仍然有20.5%的企业有较多或部分业务量的结汇期限在180天以上,而且能真正保证在结汇期限控制天数内顺利结汇的企业还是少数。
1.2结汇损失
从收汇风险的损失几率和程度看,每年的逾期应收账款呈递增趋势,到目前为止,浙江出口企业累计出口坏账达到5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未能统计到的许多小数额坏账。仅义乌小商品市场近两年来的逾期应收账款就达到3.2亿美元。近三年来,有近百家企业曾因进口国封关、政局变动等风险而导致收汇损失,损失资金达2870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5.9万美元。此外,截至2008年1月,有近300家企业曾因买家破产、拖欠、拒收货物而导致收汇损失,共损失6110.2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1.6万美元②。而至2008年11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损失的数字已经翻了几番,亚洲最大的印染企业浙江绍兴江龙印染集团、全球最大的缝纫机制造商台州飞跃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均因此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由此可见,浙江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是十分巨大的。
2.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给分析
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自1991年开始开办,至今已走过了18个年头。200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浙江信保是中国信保的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的出口信用保险及相关业务。短短几年间,浙江信保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大力支持浙江企业“走出去”,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规避了出口风险。2005年起,浙江信保在为浙江省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中,所支持的企业数量和出口金额分别居全国出口信用保险系统第一位,并为一万余个国外买家做了风险评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浙江企业的出口。然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仍然是严重不足的,这主要体现在:
2.1支持总量仍然很低,造成供给不足
尽管出口信用保险的绝对总量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有较大的增长,但是我国出口总量的增长也非常迅速,相比之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贡献率明显过低,增长速度缓慢。从2008年末的数据看,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比例仅为5.10%,而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43%、35%和27%,与之相比,浙江省的差距很大。
2.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率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至2008年,浙江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只有823家,只占出口企业总数的8.13%,承保数量只有24588笔,投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由省级大型外贸企业,占保额的五成以上;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差,但是保额比例却不足5%。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还微不足道。从投保涉及的国家(地区)看,浙江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地区集中于欧洲、北美洲和亚洲。但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投保额极低,占投保总额的12%③。
3.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不均衡原因分析
从上述需求和供给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坏账达到近千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元的速度递增,出口企业渴望得到国家出口信用保障体系的帮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障措施,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适合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未能从中受益,仍然承担着巨大的出口信用风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大批企业遭遇的灾难性损失便是最充分的证明。
3.1独家经营是造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其次,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为出口企业积极提供切实有效的信用保险产品,从而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经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也就很难对费用支出和理赔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赔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而赔付率过高必然对其承保业务的总规模形成极大的限制。
3.2保险费率过高遏制了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
由于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④,这对于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水平较低的外贸企业来说,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而抑制了投保的积极性。致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3.3风险基金缺乏是导致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我国缺口将超数百亿元。而在出口信用保险官办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的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风险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也正是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职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3.4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供求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的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虽然受财政部委托,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保监会代管,但是代管在很大意义上是没有全部的监管权力,对保监会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政府各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面对日益严重的供求矛盾,没有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对市场作出有效的反应。
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其正确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通过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严重滞后,因而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是值得怀疑的。
4.1打破垄断经营局面,实现政策性经营和商业化经营并举
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必须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开办,亏损由政府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然而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是有显著差别的,因而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结果的影响也是极不相同的。在几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也是收汇风险最小的。托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其蕴含的收汇风险自然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其中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又比付款交单(D/P)托收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要大得多。汇付分为先T/T和后T/T两种形式,都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显然前者基本无收汇风险,而后者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则非常大。赊账销售(O/A)则是各种结算方式中收汇风险最大的。在多数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一般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相反还会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只有在多数出口商难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正因为如此,目前不作任何区分地将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都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不合适的。合理的做法是将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界定与不同结算方式联系起来,凡是以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结算出口货物价款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完全可以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为政策性保险。
4.2摒弃传统理念,实现信用保险的新市场经营
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中国信保是按照政府的意图向企业出售一种特殊产品或提供一种有偿的支持性服务,其服务价值依存于政策和市场双重目标。因此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的载体,承担着市场营销任务,面对的是一个不同于完全商业化经营的新市场。因为出口企业也是国家出口政策的载体,同时又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政策和市场双重收益的最终来源,是公司的最终目标客户。
现阶段,在市场开拓方面中国信保可以凭借独家垄断经营地位的优势,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和市场规律的要求,主动开发目标客户的市场需求,但是它的市场化运作理念具有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内涵,它不是卖保单或以做买卖的原则开发市场,而是要根据特定的双重目标要求和特殊的业务属性,因此需要创新市场理念。一是坚持以社会责任为首要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二是坚持注重长期效益与积极设限的原则。从未来市场竞争、自身资源约束出发积极设限,对企业、行业和国别结构综合平衡,以重点的支持策略代替普遍的展业策略,注重长期效益和风险平衡,精耕细作,有保有压;三是坚持注重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追逐单笔交易的价值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点是嵌入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出口经营战略之中,服务的长效性、整体性和结构性都决定了与客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一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价值链。
4.3进行产品创新,缓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出口企业的要求,因而造成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为例,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也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
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需求特点,配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一方面不断开发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定型化、更加成熟的新产品;另一方面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执行更加柔性化的产品设计策略。通过对客户自身发展状况、所在行业、交易合同、交易历史、买家国别、买家信用等交易结构个性化的细致分析,通过组合、交叉和联结各种产品与承保模式,采取目标客户差异化需求与公司宗旨文化和经营战略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更加切实有效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体现政策性导向,为客户提供兼有政策含量与技术含量的产品。
4.4进行服务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方式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于客户需求的差异化、知识经验含量的复杂性、产品设计的个性化,要求出口信用公司能够吃透产品属性、创新功能、提升服务,从而引导企业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从而帮助出口企业创造新价值。目前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这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机构规定“一年内各种支付方式(D/P,D/A,O/A或信用证出口的收汇风险)”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业务,由于是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统保”平均保险费率1%左右,“票保”平均保险费率1.5%。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一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这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从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供求矛盾突出,保险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可见,从出口贸易支付方式的风险差异出发,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局面,支持内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浙江省经济统计年鉴.
②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计资料.
③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④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略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与我国贸易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06,(3).
[2]傅京燕.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6,(4).
[3]DickBriggs&Edwards,CreditInsurance,Woodhcad-FaulknerLtd1988.
[4]JamesC.Baker,FinancingInternationalTrade,JohnWiley&SonsAustralia,Ltd.2003.
[作者简介]杨晓明(1966—)男,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生,浙江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和农业经济。
[收稿日期]2009-02-25(责任编辑: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