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中国大陆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的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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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开1996年7月5日经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暇疵担保责任……”而在中国大陆经合法批准并举行拍卖活动的各种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都把不承担拍品的暇疵担保责任印于其拍卖图录上,以示声明免责。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荣列人类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的产生与发展也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法,一方面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另一方面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
  中国大陆的各项现行法律,应该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拍卖法》也应该以宪法为根本,与众多其它法律一样,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反映着他们的利益要求。
  在中国大陆,任何公民个人和法人,无论是说假话、办假事,都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唯有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只要声明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暇疵担保责任。这也包括了主观故意拍卖有暇疵的拍品。
  拍卖活动中有三方责任人,分别是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三者的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平等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竞买人群体的数量远远大于前二者。而《拍卖法》中免责条款,不仅有违三者平等之论,更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把竞买人推到了受法律保护的劣势。拍卖是商品交易的一种形式。文物艺术品拍卖是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在依法设立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中购买到假货。可以依据1993年10月31日经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多条款,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并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消费者享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此提出批评、建议。
  为什么在交易双方主体未变、交易物品未变的情况下,仅仅因为采取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拍卖交易方式,对利益的平等保护马上就发生了倾斜呢?相同的主体仅仅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了享受的权利发生了根本逆转。
  审视中国大陆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以店铺经营方式为主的交易卖方已由早期的国有文物商店演变成为个体经营为主流,而早期的拍卖公司则多为国有文物商店改制而成。由此可见,8年前制定的《拍卖法》其问题症结所在当不言自明。
  这些各式各样的拍卖公司,成立之初,1000万元注册资本及行政审批程序的顺利通过,已证明了其非摆地摊者的综合能量可比。
  而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之限,既滋生了市场经济“寻租权”的腐败,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公理,更有可能把拍卖公司的不法之为被归于自己管理不善。
  眼下国人时兴与国际接轨,各个利益集团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作法,均美其名曰:“与国际接轨”。拍卖业界亦不例外,据称对拍品暇疵的免责条款也源于国外的拍卖公司。
  可是当我们翻开世界上两个最著名专门拍卖中国文物艺术品的苏富比和佳士得拍卖公司的拍卖图录,看到却是不同的保证。
  如苏富比拍卖公司有以下类似规则:“倘苏富比所出售之物品其后被发现为赝品,根据下文之条款,苏富比将取消该销售,并将买家就该物品支付予苏富比之总金额,以原销售之货币退还予买家。”
  尽管苏富比拍卖公司还又对赝品的认定、认定方式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并强调中文译本仅为参考,最终以英文本为准。但相比之下,明确看出中国大陆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在这方面条款设立的“偷梁换柱”之能。
  两个外国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国文物艺术品时,并没有像中国拍卖公司一样列出免责条款。
  


  中国文物艺术品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结晶,是我们祖先遗存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中国大陆的拍卖公司口口声声以弘传中华文明为己任,每年数十亿的成交额,骄傲地向世人炫耀,让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这一切,除了能让拍卖公司拿到更多的佣金以外,令人看到不到一丝自豪之处。
  试想,有一天在中国大陆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的盛宴上,当有国际友人对拍出的中国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与品质发出疑问时,我们拍卖从业人员是否还微笑着说:“我们在拍前已经声明,我们不了解我们的祖先或同代人创造的这件本民族文化结晶的品质和真伪,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建立与实战应经得起现实的考验,并加以不断的完善。中国大陆与香港的“一国两制”是成功的政治典范。两地适用的拍卖法规亦不相同,而香港拍卖文物艺术品时并无免责条款,其拍卖业界法制环境和成交业绩,应是中国大陆同行们学习的榜样。
  业界会说:“鉴定中国文物艺术品太难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先进的手段”。可我们是否想过,已经随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现代人眼睛还要比古人的手落后吗?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民族就无法准确鉴定出自己民族的文化遗产吗?中国古代每个时期都有文物艺术品造假者和辨伪者,怎么自出现拍卖这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后,我们倒不会鉴定了?鉴定这些大部分为手工创作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很难吗?
  几十年来,一穷二白的中国有了重工业、轻工业,有了原子弹、导弹和载人航天器,并培养了大量的文物艺术品研究专家,投入了大量研究经费,居然难辨文物艺术品的真伪和品质!
  表面看,文物艺术品的赝品并不会直接影响国家命脉。长久下去,必将导致赝品泛滥,而相关法律和职能部门的漠视和不做为,必将让文物艺术品赝品像猪链球菌一样毒杀人们思想意识的正义感、是非感,进而质疑法律和道德的公正。
  免责,也必将证中国大陆的拍卖公司在与外资拍卖公司的竞争中败下阵了。当有一天,中国大陆艺术品拍卖市场对外资拍卖公司敞开了大门,面对两种截然不同处理拍品暇疵的方式,人们会选择哪家拍卖公司呢?那时,我们的职能部门千万不要在某些利益集团的鼓噪下,对在中国大陆举行拍卖活动的中外拍卖公司共同给予免责的待遇!
  古语道:“亡羊补牢”,只要现在我们的有关部门有决心,拍品真伪鉴定的问题,赝品泛滥拍场的问题就不难解决。
  首先要确定一个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像有些问题没出现时谁都管,有了问题后又谁都不管――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给予这个职能管理部门的绝对权力,如检查权、鉴定权、处罚权,甚至可以代表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权。
  其次,放开文物拍卖企业的准入制度,改审批制为注册制,让一切有条件的有志者平等进入,公平竞争,让这个市场中的“好人”有机会自己举手。每个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原来需要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降为500万元,改为诚信保证金,直接划入可以公开监督的银行帐号。当它在开始进行拍卖活动出现赝品时,无论标的多少,先罚100万元后公示。当再次出现赝品时,剩余400万元全部罚没,公示该企业高管人员名单、照片,永久禁入这个市场。
  另外,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媒体的监管与自律。要允许出现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不能像现在一样,大部分媒体在为拍卖企业唱赞唱,就像房地产行业,在房地产行业强大的利益集团诱使下,媒体对房价的上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公然曲解,变相抵制政府调控房地产业的政策。
  将司法程序逐渐引入拍卖市场,对拍品鉴定及拍卖实行问责制,用道德制度和司法制度规范拍卖市场;彻底改变仅由一部内容粗糙空泛的《拍卖法》一统拍卖市场的现状。
  要看到,中国拍卖市场中有关“免责”的条则,不仅仅是免去了拍卖公司对拍品品质和暇疵的法律责任,而同时也免去了民众参拍的信心,更免去了拍卖业界良心的责任。
  没有良心的企业是办不好市场的……
  当若干年后,拍卖市场黑幕逐渐揭开时,市场中的丑恶暴露在阳光下,我们就会知道,导致这一切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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