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网络支付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诉讼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時并不充分,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这就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時并不充分,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