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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扩大,越来越多与网络用户息息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显现,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引起普遍关注的一个特殊社会现象,怎么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 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可以由人实际控制的游戏用户资源,主要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虚拟设备等。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它的范畴还包括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创建的所有关系产生的价值总和,即只要能被网民支配和利用,但又没有实际形态的财产,都可以被称作虚拟财产。
二、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来临,网络虚拟财产得到网络玩家的普遍重视和偏爱。同时,相关的权益纠纷也与日俱增,但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极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能起到保护虚拟财产的作用,只有极少部分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略有涉及,这样的现状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构想
(一)立法层面的保护构想
1、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订或明确《民法通则》第75条和《刑法》第92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其他财产”内,或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有助于广大玩家运用最简单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物权法》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完善虚拟侵权类型。再次,设立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规定。其中应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属于动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正如台湾地区有关部门规定,确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一样。从而与我国《物权法》中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相呼应。
2、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法保护
由于虚拟财产是玩家请求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债权凭证,这种凭证来源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经常因玩家数据丢失发生纠纷,服务合同对此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明确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网络游戏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至关重要。
(二)司法层面的保护构想
1、建立和規范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
首先,建立正式和规范的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和交易确认,对交易的情况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其次,实行实名登记制。最后,建立“追踪机制”。游戏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开发对网络财物建立“追踪机制”,也就是完善网上的追踪系统,这样出了问题可以找到责任承担人,并在技术层面对虚拟财产给予一定的保障。
2、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规则
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有相当难度,因为虚拟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不同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的具体价格,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案中所确定的虚拟财产的价格,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引伸到其他案件中去。但是,对于此类有价格的虚拟财产问题,应当在法学理论上加以跟进性研究,建立全面的、独立的、与财产权事实发展相符合的法律评价与保护体系。
3、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证明;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价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的考虑,各国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传统的举证责任理分配原理并不能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的实体正义理念。基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如下区别,不能对其相关纠纷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只是一组数据,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既没有也无法对该财产实际占有,必须将其存储在运营商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可见,在网络游戏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弱势群体。此时,根据公平理念,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并相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责任。建议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举证的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原则:(1)对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的取证的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3)因虚拟财产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财产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不能回避。同时,只有正视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才能厘清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合法和合理的路径。法律应及时回应社会生活对其及其适用提出的挑战。
作者简介:肖玲玲,(1984.10-),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 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可以由人实际控制的游戏用户资源,主要包括游戏帐号、游戏货币、虚拟设备等。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它的范畴还包括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创建的所有关系产生的价值总和,即只要能被网民支配和利用,但又没有实际形态的财产,都可以被称作虚拟财产。
二、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来临,网络虚拟财产得到网络玩家的普遍重视和偏爱。同时,相关的权益纠纷也与日俱增,但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极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能起到保护虚拟财产的作用,只有极少部分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略有涉及,这样的现状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构想
(一)立法层面的保护构想
1、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订或明确《民法通则》第75条和《刑法》第92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其他财产”内,或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有助于广大玩家运用最简单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物权法》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完善虚拟侵权类型。再次,设立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规定。其中应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属于动产,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正如台湾地区有关部门规定,确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一样。从而与我国《物权法》中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相呼应。
2、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法保护
由于虚拟财产是玩家请求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债权凭证,这种凭证来源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经常因玩家数据丢失发生纠纷,服务合同对此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明确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网络游戏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至关重要。
(二)司法层面的保护构想
1、建立和規范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
首先,建立正式和规范的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和交易确认,对交易的情况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其次,实行实名登记制。最后,建立“追踪机制”。游戏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开发对网络财物建立“追踪机制”,也就是完善网上的追踪系统,这样出了问题可以找到责任承担人,并在技术层面对虚拟财产给予一定的保障。
2、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规则
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有相当难度,因为虚拟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不同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的具体价格,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案中所确定的虚拟财产的价格,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引伸到其他案件中去。但是,对于此类有价格的虚拟财产问题,应当在法学理论上加以跟进性研究,建立全面的、独立的、与财产权事实发展相符合的法律评价与保护体系。
3、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证明;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价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的考虑,各国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传统的举证责任理分配原理并不能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的实体正义理念。基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如下区别,不能对其相关纠纷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只是一组数据,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既没有也无法对该财产实际占有,必须将其存储在运营商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可见,在网络游戏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弱势群体。此时,根据公平理念,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并相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责任。建议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举证的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原则:(1)对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的取证的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3)因虚拟财产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财产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不能回避。同时,只有正视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才能厘清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合法和合理的路径。法律应及时回应社会生活对其及其适用提出的挑战。
作者简介:肖玲玲,(1984.10-),女,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