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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是一种才能,能不断地将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种天才。我们身边云集着这样的天才。
假如一件事有一百种解决之道,我们的天才们便能以近乎条件反射的方式选中最为复杂,并最有可能产生歧义,引发争执,乃至争斗的那种。当然这些人中也有两种情况:一些是真天才,而另一些则是伪天才。仿佛我们都知道有些人是真傻,而有些人是真的装傻一样。
一般地讲,所谓聪明人就是那些知道该在什么时候装傻的人。比如现在,文化部与版权局一些人就开始不约而同地沉默了。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许多问题并不复杂——其中也包括许多重大问题——,倒是人们将它们特意地搞得非常复杂。而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人有类似的癖好,即在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过程中自得其乐,所谓“就好这口儿”;还有就是有些人想以此浑水摸鱼,图财牟利——因为那滩水里确有利益的“鱼”存在着。比如现在,文化部与版权局的一些人就分别准备下手了。
“都是月亮惹的祸”是说少男少女间的事,而“都是利益惹的祸”则是在说官场官僚。由于各自的利益与出发点不同,也不免会使堂堂两个国家机关撕破脸皮,叫起板来——虽然都顶着“文化”或“知识产权”之类冠冕堂皇的招牌。但我们知道,一旦“文化人”翻起脸来,那也是非常厉害的。
记得不久前,国家统计局与北京市建委对北京市房价同比上涨的统计数字就曾出现过两个版本,统计结果竟相差近两倍。当然最后的解释是因为统计方法的不同——据他们自己说各自的统计方法都十分“科学”。
照我们一般人的理解,殊途同归的事在科学统计及运算里也是常有的。但那指的应该是过程而非结果,如果你提供了两个结果,而且说这两个结果都非常“科学”,那我们就会晕菜,以为我们“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也太过热情了。
当然这件事的最终结果是地方服从了中央。
统计局与建委的数字还好一些,因为毕竟只是提供了一个房价的参考,差得再大也与百姓的口袋没有实际的干系——因为它并不真的会以此派发“红头文件”下来收钱。
但文化部与版权局不同了,他们的算盘一响,文件一下,可是要变成真金白银的。消费者还想卡拉OK吗?那么好,加钱,然后OK。虽然版权局与文化部官员都一再表示“不会转嫁到消费者”。但当他们收钱走人之后,经营者的作为他们还需要或者可以控制吗?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有些经验的。甚至有许多经营者比政府机构的表态更加明确:只要需要我们就涨价!
这也怨不得那许多家表示不满的经营者。虽然他们的“不配合”态度令版权局官员们大为光火,扳起脸子说什么“不执行标准就法庭见”等等威吓的话。但现在毕竟是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也正在致力于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型,还有最关键的是我们处在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
一个很有趣的情况是,版权局与文化部两大政府部门在这里吵闹纷争具体收费的方式方法问题,却都把最有权说话的收费主体丢在了一边。现在反倒需要回过头来问:既然是以“著作权人”名义行收费之实,那么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是能够真正得到保证?简单说这钱是不是会真正落到著作权人帐下?照文化部的职能值得怀疑,因为它毕竟不是版权管理机构;但照版权局的做法也值得怀疑。固然版权局之下有“音著协”和“音像协”两个民间组织的旗号可用,我们姑且可以相信加入这两协的作者可以从协会领取应得的费用,但那些没有加入的作者呢?还有作者不明的收费又该归谁呢?还有这笔钱该如何给著作权人分配呢?是按人头还是名气?是按地域还是性别?这话看起来的确荒唐,那是因为版权局的设想比这更加荒唐——它只轻描淡写地说根据卡拉OK房的记录为依据。但我们知道这等于没说,或者说等于不负责任的搪塞。虽然版权局官员一再强调他们的办法“更简便、适用,更能在短期内达到收费目的”。“简便”是简便,“适用”是适用,“短期”是短期了,钱也的确会到版权局口袋,但如何分配呢?在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收费所作的6点重要说明里竟是只字不提。这让我们也就无话可说了。
不能不承认,版权局官员们的调查与帐目都很细致——全国几十座城市,无数的KTV房,他们竟能算出平均每首歌的版权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每间12元的收费也决不超过卡拉OK场所营业额的1%,甚至低于0.5%要是他们能将这样的调查精神与严谨态度用在制定政策之上就更好了。
这里又有了一个问题,每间卡拉OK房收“版权费”12元的硬性规定意味着没有营业的房间也要收费。虽然以版权局的算法这是很小很小的一笔钱,但问题不在钱的多少,而是要体现一种公平的原则。
所以一个对版权人,对经营者都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可靠的政策终归会流于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让我们恍惚回到了不太遥远的从前。
相比之下,文化部推出的“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还算贴近市场,贴近合理。虽然有“越俎代庖”之嫌,但它毕竟是想做到有据可依。
版权局人士在指责文化部做法时曾义正词严——“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私权领域。任何政府部门出面干涉,都是无稽之谈。”可他偏偏忘了自己的屁股坐在了哪里,并且事实上也正是版权局官员言行在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我们当然不相信版权局的官员们是糊涂的,或是法盲。如此之多,如此之大的纰漏他们不会不知。但为了什么呢?很简单,因为他们急了,因为有那么大的一块肉就要被别人得手了。
如果卡拉是条狗,那么卡拉OK就是一块肉。其实一切的目的都在最初体现了——吃到肉才是硬道理。我们看双方争斗,都欲以夺到此肉为快。说句实话,它也确是块肥肉。所谓“闻到狗肉香,神仙也跳墙”,何况两家落在凡间的政府机构呢。
假如一件事有一百种解决之道,我们的天才们便能以近乎条件反射的方式选中最为复杂,并最有可能产生歧义,引发争执,乃至争斗的那种。当然这些人中也有两种情况:一些是真天才,而另一些则是伪天才。仿佛我们都知道有些人是真傻,而有些人是真的装傻一样。
一般地讲,所谓聪明人就是那些知道该在什么时候装傻的人。比如现在,文化部与版权局一些人就开始不约而同地沉默了。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许多问题并不复杂——其中也包括许多重大问题——,倒是人们将它们特意地搞得非常复杂。而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人有类似的癖好,即在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过程中自得其乐,所谓“就好这口儿”;还有就是有些人想以此浑水摸鱼,图财牟利——因为那滩水里确有利益的“鱼”存在着。比如现在,文化部与版权局的一些人就分别准备下手了。
“都是月亮惹的祸”是说少男少女间的事,而“都是利益惹的祸”则是在说官场官僚。由于各自的利益与出发点不同,也不免会使堂堂两个国家机关撕破脸皮,叫起板来——虽然都顶着“文化”或“知识产权”之类冠冕堂皇的招牌。但我们知道,一旦“文化人”翻起脸来,那也是非常厉害的。
记得不久前,国家统计局与北京市建委对北京市房价同比上涨的统计数字就曾出现过两个版本,统计结果竟相差近两倍。当然最后的解释是因为统计方法的不同——据他们自己说各自的统计方法都十分“科学”。
照我们一般人的理解,殊途同归的事在科学统计及运算里也是常有的。但那指的应该是过程而非结果,如果你提供了两个结果,而且说这两个结果都非常“科学”,那我们就会晕菜,以为我们“服务型政府”的服务也太过热情了。
当然这件事的最终结果是地方服从了中央。
统计局与建委的数字还好一些,因为毕竟只是提供了一个房价的参考,差得再大也与百姓的口袋没有实际的干系——因为它并不真的会以此派发“红头文件”下来收钱。
但文化部与版权局不同了,他们的算盘一响,文件一下,可是要变成真金白银的。消费者还想卡拉OK吗?那么好,加钱,然后OK。虽然版权局与文化部官员都一再表示“不会转嫁到消费者”。但当他们收钱走人之后,经营者的作为他们还需要或者可以控制吗?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有些经验的。甚至有许多经营者比政府机构的表态更加明确:只要需要我们就涨价!
这也怨不得那许多家表示不满的经营者。虽然他们的“不配合”态度令版权局官员们大为光火,扳起脸子说什么“不执行标准就法庭见”等等威吓的话。但现在毕竟是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也正在致力于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型,还有最关键的是我们处在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
一个很有趣的情况是,版权局与文化部两大政府部门在这里吵闹纷争具体收费的方式方法问题,却都把最有权说话的收费主体丢在了一边。现在反倒需要回过头来问:既然是以“著作权人”名义行收费之实,那么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是能够真正得到保证?简单说这钱是不是会真正落到著作权人帐下?照文化部的职能值得怀疑,因为它毕竟不是版权管理机构;但照版权局的做法也值得怀疑。固然版权局之下有“音著协”和“音像协”两个民间组织的旗号可用,我们姑且可以相信加入这两协的作者可以从协会领取应得的费用,但那些没有加入的作者呢?还有作者不明的收费又该归谁呢?还有这笔钱该如何给著作权人分配呢?是按人头还是名气?是按地域还是性别?这话看起来的确荒唐,那是因为版权局的设想比这更加荒唐——它只轻描淡写地说根据卡拉OK房的记录为依据。但我们知道这等于没说,或者说等于不负责任的搪塞。虽然版权局官员一再强调他们的办法“更简便、适用,更能在短期内达到收费目的”。“简便”是简便,“适用”是适用,“短期”是短期了,钱也的确会到版权局口袋,但如何分配呢?在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收费所作的6点重要说明里竟是只字不提。这让我们也就无话可说了。
不能不承认,版权局官员们的调查与帐目都很细致——全国几十座城市,无数的KTV房,他们竟能算出平均每首歌的版权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每间12元的收费也决不超过卡拉OK场所营业额的1%,甚至低于0.5%要是他们能将这样的调查精神与严谨态度用在制定政策之上就更好了。
这里又有了一个问题,每间卡拉OK房收“版权费”12元的硬性规定意味着没有营业的房间也要收费。虽然以版权局的算法这是很小很小的一笔钱,但问题不在钱的多少,而是要体现一种公平的原则。
所以一个对版权人,对经营者都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可靠的政策终归会流于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让我们恍惚回到了不太遥远的从前。
相比之下,文化部推出的“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还算贴近市场,贴近合理。虽然有“越俎代庖”之嫌,但它毕竟是想做到有据可依。
版权局人士在指责文化部做法时曾义正词严——“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私权领域。任何政府部门出面干涉,都是无稽之谈。”可他偏偏忘了自己的屁股坐在了哪里,并且事实上也正是版权局官员言行在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我们当然不相信版权局的官员们是糊涂的,或是法盲。如此之多,如此之大的纰漏他们不会不知。但为了什么呢?很简单,因为他们急了,因为有那么大的一块肉就要被别人得手了。
如果卡拉是条狗,那么卡拉OK就是一块肉。其实一切的目的都在最初体现了——吃到肉才是硬道理。我们看双方争斗,都欲以夺到此肉为快。说句实话,它也确是块肥肉。所谓“闻到狗肉香,神仙也跳墙”,何况两家落在凡间的政府机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