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特赦国内战犯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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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战犯名单的确定
  
  国内战犯,主要是指在解放战争中被俘和在全国解放以后被捕的国民党集团战争罪犯,另外还包括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
  国民党战犯是国内战犯的主要部分,他们主要是指在解放战争中俘获的,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的国民党人员。从战场上俘获的,当时关押在济南、南京、沈阳、兰州和北京5个军区的军法处及所属解放军官训练团;从地方上捕获的关押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
  1955年12月30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将现押军区的蒋匪战争罪犯移交公安机关管理的联合指示》,战犯统由公安机关管理。
  由于被俘或被捕的国民党人员极为复杂,为确定战犯身份。公安部提出了一个战犯标准,即在解放战争期间。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国民党军队的将、校级军官。国民党政府省主席和厅(局)长级官员,国民党、三青团中央委员,国民党省(市)党部书记长和委员,以及特务系统的处、站长以上人员,可列为战犯。
  经审定,列为战犯的总数为926名,其中军队系统736名(中将72名,少将388名,校级军官276名),政府系统46名,党务系统27名,特务系统117名。为了便于管理教育,从1956年以后,将他们分别集中关押在秦城监狱以及辽宁抚顺、山东济南、陕西西安、四川重庆和内蒙古6个战犯管理所。
  以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为首的伪满战犯共61名。其中,有伪满国务总理张景惠及八大部的15名大臣和溥仪的弟弟溥杰。他们是1945年8月17日被苏军俘获的,和日本战犯一起于1950年7月移交给中国,先关押在哈尔滨,后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
  以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主席、伪蒙古军总司令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为首的伪蒙战犯共10名。其中,4名是1950年从蒙古人民共和国引渡回国的,6名是在国内逮捕或俘获的,关押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以上三类国内战犯总计997名。到1959年第一次特赦时。由于在此之前刑满释放、病亡和其他原因处理释放等。。正式听候处理的战犯总数为856名。其中国民党首要战犯66名,非首要战犯742名;伪满战犯39名;伪蒙战犯9名。
  
  特赦政策的形成经过
  
  对于国内战犯,当时主要提出了两个设想:一是判刑,甚至判死刑。按他们的罪行而言这是罪有应得,合理合法,而且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二是“一个不杀”。这是毛泽东的主张。
  1956年3月14日至15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扩大)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作了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门报告,提出了“不审不判,集中管教。分批释放”的意见。
  到会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程潜、蔡廷锴、傅作义、龙云、卫立煌、黄绍兹、张难先、张轸、刘斐、黄雍、王芸生、翁文灏、李书城、侯镜如、邵力子等,对罗瑞卿和谭政文的报告进行了讨论。对如何处理战犯问题发表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在与会者深入、坦诚讨论的基础上。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作了总结发言。他系统地分析了杀与不杀的影响,权衡利弊,提出采取“一个不杀,分批释放”的原则。
  全国政协根据周恩来的意见。以政协常委扩大会的名义向中共中央建议:对国民党战犯实行“一个不杀,分批释放,来去自由,言论自由”的处理方针。
  同时,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成立了由罗瑞卿、孔原、徐冰和徐子荣组成的处理战犯专案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处理战犯日常工作由公安部凌云局长主管,姚伦处长全面负责。对战犯工作,包括在押的每个战犯的身体、生活情况,直接由中央领导,主要由周恩来领导;以公安部为主要办理单位。罗瑞卿部长、徐子荣副部长和凌云局长亲自抓。1964年凌云任公安部副部长后继续主管。
  
  特赦第一批国内战犯
  
  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致刘少奇的信中提出:“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普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
  处理战犯四人小组接到毛泽东的指示后,在公安部拟订方案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讨论。中央领导同志针对公安部的报告,按照改恶从善的标准。作出了分期、分批每年特赦一批的指示。
  毛泽东的意见得到认同后,9月14日,他又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新中国成立10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为什么这个时候做这件事呢?9月15日,毛泽东在各党派负责人会议上回答说,现在“人民群众站起来了,有神气了,不怕他们了”。因为;“这不仅是他们的问题,还要人民能接受。现在是改好了的人就赦,是特赦,不是大赦”。
  9月17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议。同日,国家主席刘少奇颁布了特赦令。
  根据中央的精神,战犯管理机关对在押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审查。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首批特赦释放战犯33名,包括国民党战犯30名,伪满战犯2名,伪蒙战犯1名。他们是:
  杜聿明
  国民党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中将司令官、徐州“剿总”中将副司令官
  王耀武 国民党第二绥靖区中将司令官兼山东省政府主席
  曾扩情 国民党四川省党部主任委员
  郑庭笈 国民党第四十九军中将军长
  宋希濂 国民党川湘鄂边区绥靖公署中将主任
  陈长捷 国民党天津市警备司令部中将司令官
  周振强国民党浙西师管区中将司令官兼金华城防指挥
  卢浚泉 国民党第六兵团中将司令官
  杨伯涛 国民党第十八军少将军长
  邱行湘 国民党青年军第二○六师少将师长兼洛阳警备司令
  赵金鹏 国民党第三绥靖区上校参谋
  杜聚政 国民党第二十五军四十师上校副师长
  周震东 国民党徐州“剿总”司令部定国部队中校副支队长
  叶杰强 国民党第七十二军二三三师六九八团上校团长
  唐 曦 国民党第七十军参谋处少校科长
  白玉昆 国民党太原绥靖公署建军会少将课长
  贺 敏 国民党晋冀区铁路局总务处长
  孟昭楹 国民党北平警备司令部少将参议
  廖缉清 国民党内调局西南办事处代主任
  杨怀丰 国民党山西省新闻处处长
  曹钟麟 国民党天津市民政局局长
  徐以智 国民党南京中央训练团少将团员
  甄肇麟 国民党第九十九军少将高参
  刘化南 国民党北平行营少将参议
  罗祖良 国民党第六兵团四处少将处长
  李宝善 国民党第七十七军三十七师少将师长
  陈启銮 国民党第十二军上校高参
  董世理 国民党闽南暂编纵队第一支队上校副司 校团长
  巩兴加 国民党交警第十二总队二大队中校副大队长
  崔言复 国民党第十六兵团办公室上校主任
  霍静斋 国民党第五十九军一八。师上校副师长
  蒋开庚 国民党联勤总部南昌运输司令部上校副组长
  蔡培元 国民党国防部青年救国团两浙指挥部上校代参谋
  阮振铎 伪满外交部大臣
  王之佑 伪满第一军管区上将司令官
  周大鲁 伪满第八军管区中将司令官
  赵玮 伪满第八军管区少将参谋长
  刘显良 伪满步兵第十七旅少将旅长
  任广福 伪满第三军管区少将参谋长
  满丰昌 伪满第三军管区上校副官处长
  第四批,1963年4月9日,特赦释放战犯35名。其中国名党战犯30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康泽 国民党第十五绥靖区中将司令
  严翊 国民党第四十七军中将军长
  李益智 国民党第八兵团五十五军七十四师中将师长
  孙渡 国民党西南军政长官公署中将副长官
  高建白 国民党第二十四军军官总队中将总队长
  贾毓芝 国民党第四十三军少将副军长兼迫击炮师师长
  邓军林 国民党第二兵团第七十军少将代军长
  褚静亚 国民党第七十六军少将副军长兼二十师师长
  黄志圣 国民党第六十四军四五九师少将师长
  蔡钲 国民党第四十一军一二四师少将师长
  杨焕彩 国民党中央军官训练团少将团员
  刘庄如 国民党湖北绥靖总司令部二处少将处长
  姚轻耘 国民党第六十四军四五九师少将副师长
  余耀龙 国民党华中长官公署少将部员
  舒靖南 国民党中统局鄂汉区情报组副组长
  周上凡 国民党川湘鄂绥靖公署第七绥靖区少将司令
  谷文化 国民党山西青年军官教导团少将教务处处长
  陈维忠 国民党军需署储备司令部少将专员
  石建中 国民党江苏省保安第二总队中校代参谋长
  余用明 国民党卫戍总司令部稽查处总务科中校副科长
  肖佛南 国民党第七十军三七二师四十九团上校团长
  陈卧云 国民党第二十八军八十师二三八团政工室中校主任
  陈应瑞 国民党国防部上校(少将薪)部员
  陈开国 国民党财政部田粮处处长
  吴克信 国民党交警第十八总队中校督察主任
  吴靖洲 国民党交警总局上校参谋
  项其科 国民党第七绥靖区工兵营少校副营长
  屈能伸 国民党交警第十八总队一大队上校大队长
  谢涵三 国民党交警第十五总队二大队少校副大队长
  李建白 国民党第二○四师政工室少校主任
  谷次亨 伪满交通部大臣
  赵秋航 伪满第三军管区中将司令官
  王尧寅 伪满第二军管区少将军法处处长
  王贤伟 伪满国务院总务厅次长
  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 伪蒙疆自治政府主席、伪蒙古军总司令
  第五批,1964年12月28日,特赦释放战犯53名。其中国名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7名,伪蒙战犯1名
  王陵基 国民党四川省政府主席
  王克己 国民党第七十四军五十师一五一团上校团长
  王靖宇 国民党西康省政府委员兼保安司令部中将副司令
  王晋 国民党第七十四军政工处中校副处长
  王毅夫 国民党第一○○军四十四师一三○团中校副团长
  王光伦 国民党第一二五军一八三师少将师长
  王经武 国民党山东省龙口市筹备处主任
  石玉湘 国民党湘鄂川黔绥靖公署暂编第二军七师少将师长
  厉伯侯 国民党上海第一守备兵团浦东沿海支队司令部政工处中校处长
  孙家骥 国民党暂编第二十四军五旅中校参谋
  孙宗玖 国民党江苏省保安第一旅少将旅长
  孙玉田 国民党第一○七军二六一师少将师长
  刘雪门 国民党第九绥靖区总务处上校(少将薪)处长
  刘亚东 国民党第二十八军五十二师一五五团上校团长
  刘耀寰 国民党暂编第六军十六师少将师长
  宋少华 国民党暂编第九军二十五师少将师长
  何轩叶 国民党第五十四军二九一师八七三团上校团长
  吴龙田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技术研究室军荐二级秘书
  吴可庄 国民党第七十三军军部少校附员
  倚和普 国民党新民团管区少将副司令
  林得标 国民党第七十五军一○二师上校副参谋长
  陈志刚 国民党第九军一六六师上校副师长
  陈纯武 国民党第八军四十一师一二五团上校团长
  吴志成 国民党第九十六军二八一师上校副师长
  李祥麟 国民党江宁要塞第一总台二大台少将副大台长
  李国齐 国民党第三兵团暂编第九军少将高参
  郑吉树 国民党浙江省保安司令部少校部员
  孟恒昌 国民党第六十八军少将代参谋长
  张干樵 国民党徐州“剿总”前进指挥部上校课长
  张玉璞 国民党第二十一军一四六师四三八团政工室军荐二级主任
  张兆华 国民党国防部政工局徐州新闻社中校主任
  张文豪(张霖生)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华东督导组中校督导员
  张整军 国民党国防部少将部员、暂编第八军二十四师少将师长
  欧阳秉炎 国民党第八十八军少将副师长
  徐稚兰 国民党陕西省保安司令部少将参议
  梁培璜 国民党第二集团军中将副司令
  郭树人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少将部员
  袁鸿逵 国民党第六编练司令部中将高参
  曹天戈 国民党第八兵团中将副司令
  黄志超 国民党第二兵团司令部中校科长
  黄铁民 国民党徐州“剿总”前进指挥部少将总务处处长
  贺钺芳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视察组少将组长
  葛 天 国民党浙江省第二专员公署专员
  傅锡章 国民党湖南绥靖第一师少将师长
  濮云龙 国民党第九绥靖区少将总务处处长
  吉兴 伪满尚书府大臣
  曲秉善 伪满四平省省长
  肖玉琛 伪满第二军管区少将参谋长
  佟衡 伪满军事部少将参谋司长
  李文龙 伪满第四军管区中将司令
  赵竟昌 伪满江上军江防舰队少将司令
  宪均 伪满第二军管区少将处长
  李守信 伪蒙疆自治政府副主席、伪蒙古军上将副总司令
  第六批,1966年4月16日,特赦释放战犯57名。其中国民党战犯52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方靖 国民党第七十九军中将军长
  孔庆桂 国民党江阴要塞中将司令
  叶佛佑 国民党第一七○军三十二师九十六团上校团长
  叶芳华 国民党后勤部独立第三补给分区少将副司令
  田兴翔 国民党第八兵团司令部上校副参谋长
  田文奎 国民党北平市政府新闻处处长
  毛再遂 国民党第五十四军补充团上校团长
  邓汉雄 国民党国防部服务总队第八大队上校大队长
  孙继周 国民党第二兵团独立旅少将副旅长
  刘柏立 国民党宪兵第二十七团中校副团长
  刘佩玺 国民党太原绥靖公署少将处长
  伍重严 国民党第一二四军少将副军长
  冯石如 国民党徐州“剿总”前进指挥部办公室上校副主任
  牟中珩 国民党第二绥靖区司令部中将副司令
  汪剑雄 国民党第八军四十二师一二五团中校团长
  肖桂国 国民党第五军军部情报队少校队长 时间准备的分类处理材料全部作废,所有战犯一律特赦,待遇一律相同。接下来就是如何组织特赦工作一件事了。
  毛泽东的指示下达后,公安部以最快的速度与解放军总政治部一起查明了在锦州、大虎山、沈阳、长春关押的国民党战犯及其处理情况。
  遗憾的是,就在讨论全部特赦战犯的过程中,又有5人病亡。1974年12月23日周恩来批阅的战犯名单是323名,而毛泽东1975年2月27日的批示名单则变成了318名。病亡的5个人是:
  孙天放 国民党江苏省保安司令部中将参议。病亡于1974年12月26日
  朱始营 国民党广东保安第四师少将参谋长。病亡于1974年12月28日
  胡屏翰 国民党军统局第一处少将处长,病亡于1975年2月8日
  杨显 国民党新编第八军少将军长,病亡于1975年2月25日
  韦 德 国民党第六十四军少将军长,病亡于1975年2月26日
  在这318人中,将原属起义投诚的25人单独提出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其实,这25个人早就应落实政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包括他们起义投诚后被怀疑有新的罪行而一直未予处理拖下来了。有的纯粹是漏掉了,或来不及审查,一直未予处理。这25人是:赵子立、李振西、赵凌霄、任献庭、张亚东、程守之、綦岱峰、杨一华、刘文潮、金超、周藩、潘克智、邬国贤、杨非、张西铎、朱占魁、严中英、李世荣、廖谋、吴行中、乔诚、唐容川、李心恺、陈效潘、贾璜。他们中职务最高的是赵子立和李振西,赵是国民党第一二七军中将军长兼河南省主席,李是国民党第三十八军中将军长。
  第七批特赦释放战犯293名,其中国民党战犯290名,伪满战犯2名,伪蒙战犯1名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的战犯名单,共293名,其中国民党战犯290名,伪满战犯2名,伪蒙战犯1名。至此,在押的战争罪犯全部处理完毕。
  部分见报的名单如下:
  黄维国民党第十二兵团中将司令官
  李九思 国民党第十三兵团中将副司令官
  庄村夫 国民党豫鄂皖边区绥靖总司令部中将总司令
  宋清轩 国民党晋陕边区挺进纵队中将司令官
  汪宪 国民党华中“剿总”豫鄂皖边区自卫军中将司令
  王绪镒 国民党第六编练部新兵纵队中将司令官
  郭一予 国民党徐州“剿总”办公室中将主任
  陈士章 国民党第二十五军中将军长
  王秉钺 国民党第五十一军中将军长
  刘镇湘 国民党第六十四军中将军长
  文强 国民党徐州“剿总”前进指挥部中将副参谋长、宰统局北方区区长
  胡靖安 国民党保密局中将设计委员
  文文修 国民党第十二兵团少将代参谋长
  沈策 国民党第一一四军少将军长
  周开成 国民党第八军少将军长
  李荩萱 国民党第六十四军少将军长
  蔡省三 国民党青年救国军赣东青年服务总队少将总队长
  陈远湘 国民党第四十一军少将副军长
  李子亮 国民党第四军少将副军长
  刘德溥 国民党第四十九军少将副军长
  郭吉谦 国民党第五军少将副军长
  武之蕤 国民党第二十五军少将参谋长
  刘剑石 国民党第三十七军少将参谋长
  陈燕茂 国民党第六十三军少将参谋长
  李慎言 国民党第九十九军二六八师少将师长
  尹钟岳 国民党第一一八师少将师长
  骆周能 国民党第二十一军二三○师少将师长
  李介立 国民党第二十军一三四师少将师长
  龚时英 国民党第七十军三十二师少将师长
  王学臣 国民党第二三四师少将师长
  张光汉 国民党第四十七军一二七师少将师长
  唐连 国民党第四军九十师少将师长
  李贯一 国民党暂编第三十二军教导三师少将师长
  胡运鸿 国民党江西省党部书记长
  尚传道 国民党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兼长春市市长
  胡梦华 国民党天津市社会局局长
  陈旭东 国民党军统局东北区少将副区长
  周养浩 国民党军统局西南特区少将副区长
  鲍志鸿 国民党军统局一处少将处长
  郑锡麟 国民党军统局本部训练处处长
  段克文 国民党军统局少将专员
  岳烛远 国民党军统局河南站站长
  何崇校 国民党军统局广东站站长
  谢代生 国民党军统局广西站站长
  黄康永 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湖南站少将站长
  章微寒 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浙江站站长
  沈蕴存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少将副厅长
  邱沈钧 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通讯总所少将所长
  张文(张国栋) 国民党中统局本部秘书兼重庆区区长
  王从先 国民党中统局西北区副区长
  刘桂楠 国民党中统局蒙藏调查室主任
  邵平 国民党中统局四川调统室主任。
  胡涛 国民党中统局四川调统室书记
  吴汝成 国民党中统局西康调统室主任
  先大启 国民党内政部调查局四川调查处处长
  孙秉礼 国民党内政部调查局云南调查处处长
  李汉元 国民党天津市警察局局长
  乌云毕利格(赵城璧) 国民党绥蒙党部书记长、调统室主任
  靳金城 国民党太原绥靖公署少将副处长
  朱家悌 国民党国防部少将视察官
  杜彦兴 国民党太原绥靖公署驻北平处长
  蔡树鸿 国民党东北“剿总”政工处少将副处长
  姚晋檠 国民党开滦煤矿教育处处长
  孙焕彩 国民党整编第十二军少将高参
  郭若霖 伪满第十一军管区中将司令
  齐知政 伪满首都警察总监
  此外,国民党将校级军官和党政人员还有:
  李宗煊、陈静波、张子云、曾哲民、马宗冀、张子青、祁子卿、陈如日、梁浩、刘冠儒、雷振声、栗森华、胡勤、薛仁安、侯定远、吴国宾、谢旭、赵广元、陶向春、万历、李树桂、沈震遐、苗秀霖、徐建平、郑重为、蒋文鹤、杨若膺、刘介鲁、李约勒、徐叔明、王树彬、马子俊、刘操、张凤吉、徐荣源、王刚、马君慈、唐乐山、詹豪、高吴飞、班志洲、张盛吉、李益三、余显琮、徐晋元、黎宗铭、张百龄、王学元、王仲模、王庚、王铮、刘衍智、章建新、韩正礼、周传家、王蔚丞、宋从颐、王超群、李素心、黄家驹、王政成、高建平、胡国贞、熊介生、陈凯、左子奇、黄文忠、沈忠毅、杨维泉、徐天任、宓熙、骆韫韬、王然、万大镛、方耀、黎殿臣、翁养正、王飞、夏芳、杜超群、沈少巽、张杰荪、马策、戴以道、刘芬荣、徐斯蔚、方舟、陈杰生、廖辅仁、黄醒群、刘子瑛、刘国瑞、陈文瑞、梁一川、祁缉光、聂政、吴其中、陈维猷、沈觐康、谢梅林、陈士彦、李钢、仲向白、毋梦绂、张守谦、黄炳寰、李鹤龄、武宪周、李品清、许润堂、孟祥氛、王屏南、张泉、樊迅、田伯英、刘裕绥、李邦勋、刘非、朱大铭、胡性阶、贺知诗、马清、杨植、章向阳、曹承彬、邹彬、罗铁恕、屈芷声、李铁夫、易颢、刘茂欣、陈达、王象国、陈治仁、李文开、彭恒、喻梦希、陈国华、胡啸华、贺光国、陈章、张正伦、舒泽、陈列修、刘子剑、王进三、李克、王炜辅、罗学万、刘警民、刘嗣钦、黎天荣、吴宏文、李友庄、张越秀、丘懋高、黄伟斌、张中岳、陈伯敏、廖缺军、温保鑫、刘慕光、黎安福、饶钦廉、陈家鹏、李骏、黄闲道、冼伟智、范哲明(范树德)、金柏林、余倜、姚绍强、刘国举、李心武、翁羽、卜仲庸、胡毓英、魏煜馄、钟子勋、李白英、李文孚、刘定国、饶琳、毛兆椿、张劲竹、张钧、许权、卢赞农、刘光琮、李清、温世程、周公辅、刘宗汉、王明安、雷汝宁、朱太安、潭冀平、吕雅堂、熊登甲、史正荣、凌尚忠、李式如、李裱、胡德沛、梁国光、林文波、易啸夫、鲁宗周、邱正民、李诚一、林仲明、韩德考、袁兆璜、高福坤、张德崇、汤位东、胡汉文、王维绩、任鸿猷、蔺效如、郭柏、周郁生、王云沛、张海商、杨南村、赵一雪、张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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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规则,理应得到理论界与司法界的足够重视,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却很不完备,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完善建议,旨在为该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更好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标准  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
根据我国第270条的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强壮的心脏。人到中年,心脏也渐显老态,高血压、冠心病、心梗频频造访。坚持多吃蔬果、鱼类,用橄榄油或菜籽油的地中海饮食,能减少50%~70%的心脏病复发风险。爱护心脏,要先摸
2019年5月26日,5年一度的欧洲议会选举落下帷幕. 创建于1979年的欧洲议会坐落于法国边境城市斯特拉斯堡,是欧盟理论上的立法机构. 由于欧盟本身的松散属性,其中枢机构——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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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rn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标识.rn一、企业标识rn二、标识释义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