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3C054)研究成果。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已迫在眉睫,开发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渠道势在必行。随着大学生兼职群体的扩大,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法律的视角研究高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对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视,大学生兼职现象现在在我国高校已经相当普遍。大学是从事兼职活动,一方面为部分大学生获得相关生活费用提供了补充途径,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全体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的重要载体,它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兼职形式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性主要是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学校为同学了解决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的生活保障问题而提供的各种兼有义务性和有偿性的岗位,如食堂服务员,机房管理员等,相对来说,这种形式的兼职岗位相对较少,能够吸纳和录用的在校大学生群体相对特殊,发生兼职纠纷的机率相对较少。另一种情形则是高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是目前更普遍的勤工助学形式,也是容易发生兼职纠纷的主要领域。大多数学生是通过小广告、传单、同学介绍、中介等形式获得兼职信息的。在大学生校外兼职中,一般薪酬较低,超时或者超负荷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应有保障,甚至工作完成后找不到用人单位的情况也是常常发生。
大学生兼职可谓是屡见不鲜,但是,由于高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障的案例,各种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大部分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主动采取措施,一般自认倒霉或忍气吞声。调查显示,面对权益损害时,只有4.2%的学生能准确写出投诉机构名称。
二.高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大学生的权益保护途径及效果有限。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参加兼职劳动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即民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而不适用于劳动法。正是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致使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
(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大学生兼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不同于勤工助学和实习。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招生,都是延续传统的高考制度,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从校园直接进入校园,相对来说,很多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一项针对“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用人方侵害时采取的应对方式”的问题中,受调查大学生种选择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仅占28.9%。法律意识的淡薄由此可见一斑。加上一般涉及金额数额不是太大,在校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多为家教、销售以及餐饮业服务员,本身工资报仇就不是很高,发生纠纷后往往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最后放弃维权的占绝大多数。
(三)维权耗时又乏力
我国目前的现有民事诉讼持续周期较长,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6个月才审结。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很显然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诉讼过程中。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本身缺乏维权的知识,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兼职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很多都只能选择放弃维权。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和思路
从法律的视角关注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理清相关立法、执法思路是重中之重,国家应强化相关立法,切实高效执法。同时高校与大学生也应在职业教育与保护自身权益方面调整工作思路,强化防范意识,建立多层面、全方位的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模式。
(一)完善立法是基础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把高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维护高校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要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立法上确认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的身份和定位。据此,通过立法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实务中大量出现的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明确权利义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此外,一定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生兼职劳工合同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让大学生维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意识是关键
大学生涉世未深,对于复杂的社会缺乏了解,对兼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缺乏思考,一旦发生措手不及。因此,高校在鼓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实践,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生减值纠纷后,加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
(三)维权保障是根本
一般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耗时较长,而在校大学生显然无法有效积极应对。一旦发生兼职纠纷,很难耗费大量的时间去维权。建立可行的诉求渠道,提供有效的维权服务。针对现行劳动法的不完善,为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为大学生的维权提供保障。通过设立特别的兼职大学生维权的特殊通道,有专人负责处理涉及高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案件,切实采取便捷有效的措施,确保高校大学生在面对兼职纠纷时能有效应对。
四.结语
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现象以一种强劲的态势发展着,而且也由原来的个别现象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值得令人关注的普遍现象,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必将不断的完善。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需要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相互配合。在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定性后,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为兼职大学生找到维权依据,同时高校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齐冬红,张占锋,张晨郁.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学理论,2014(27).
[2]陈力,张学义.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06).
[3]张辉金,萧洪恩.当代大学生的兼职原因与青年社会化[J].理论视察,2006(01).
[4]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03).
[5]邓岳南.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3).
[6]施茜.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J].甘肃农业. 2006(07).
[7]经素,吴亚子,赵燕.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J].青年研究,2005(10).
作者简介:
陈美林(1994.10-),女,江苏南京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13C054)研究成果。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已迫在眉睫,开发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渠道势在必行。随着大学生兼职群体的扩大,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法律的视角研究高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对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视,大学生兼职现象现在在我国高校已经相当普遍。大学是从事兼职活动,一方面为部分大学生获得相关生活费用提供了补充途径,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全体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深入了解社会、提高就业素质的重要载体,它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兼职形式一般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性主要是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学校为同学了解决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的生活保障问题而提供的各种兼有义务性和有偿性的岗位,如食堂服务员,机房管理员等,相对来说,这种形式的兼职岗位相对较少,能够吸纳和录用的在校大学生群体相对特殊,发生兼职纠纷的机率相对较少。另一种情形则是高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是目前更普遍的勤工助学形式,也是容易发生兼职纠纷的主要领域。大多数学生是通过小广告、传单、同学介绍、中介等形式获得兼职信息的。在大学生校外兼职中,一般薪酬较低,超时或者超负荷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应有保障,甚至工作完成后找不到用人单位的情况也是常常发生。
大学生兼职可谓是屡见不鲜,但是,由于高校大学生涉世未深,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障的案例,各种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大部分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主动采取措施,一般自认倒霉或忍气吞声。调查显示,面对权益损害时,只有4.2%的学生能准确写出投诉机构名称。
二.高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大学生的权益保护途径及效果有限。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参加兼职劳动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即民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而不适用于劳动法。正是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致使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
(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大学生兼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不同于勤工助学和实习。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招生,都是延续传统的高考制度,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从校园直接进入校园,相对来说,很多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一项针对“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到用人方侵害时采取的应对方式”的问题中,受调查大学生种选择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仅占28.9%。法律意识的淡薄由此可见一斑。加上一般涉及金额数额不是太大,在校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多为家教、销售以及餐饮业服务员,本身工资报仇就不是很高,发生纠纷后往往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最后放弃维权的占绝大多数。
(三)维权耗时又乏力
我国目前的现有民事诉讼持续周期较长,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6个月才审结。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很显然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诉讼过程中。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本身缺乏维权的知识,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兼职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很多都只能选择放弃维权。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和思路
从法律的视角关注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理清相关立法、执法思路是重中之重,国家应强化相关立法,切实高效执法。同时高校与大学生也应在职业教育与保护自身权益方面调整工作思路,强化防范意识,建立多层面、全方位的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模式。
(一)完善立法是基础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把高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维护高校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要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立法上确认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的身份和定位。据此,通过立法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实务中大量出现的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明确权利义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此外,一定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生兼职劳工合同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让大学生维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意识是关键
大学生涉世未深,对于复杂的社会缺乏了解,对兼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缺乏思考,一旦发生措手不及。因此,高校在鼓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实践,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生减值纠纷后,加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
(三)维权保障是根本
一般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耗时较长,而在校大学生显然无法有效积极应对。一旦发生兼职纠纷,很难耗费大量的时间去维权。建立可行的诉求渠道,提供有效的维权服务。针对现行劳动法的不完善,为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为大学生的维权提供保障。通过设立特别的兼职大学生维权的特殊通道,有专人负责处理涉及高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案件,切实采取便捷有效的措施,确保高校大学生在面对兼职纠纷时能有效应对。
四.结语
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现象以一种强劲的态势发展着,而且也由原来的个别现象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值得令人关注的普遍现象,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必将不断的完善。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需要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相互配合。在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定性后,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为兼职大学生找到维权依据,同时高校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
参考文献:
[1]齐冬红,张占锋,张晨郁.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学理论,2014(27).
[2]陈力,张学义.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06).
[3]张辉金,萧洪恩.当代大学生的兼职原因与青年社会化[J].理论视察,2006(01).
[4]郭杪.关于大学生兼职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03).
[5]邓岳南.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3).
[6]施茜.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J].甘肃农业. 2006(07).
[7]经素,吴亚子,赵燕.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J].青年研究,2005(10).
作者简介:
陈美林(1994.10-),女,江苏南京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