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君子协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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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以君子协议的意思表示为研究核心,通过君子协议的意思表示的特点、君子协议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具体情形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等方法,以期给君子协议的判定找出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君子协议;意思表示;法律拘束力
  一、君子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特征
  (一)君子协议的意思表示只需满足消极意义上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可。君子协议的当事人主观上欠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那么我就可以认为该意思表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缺陷。理论上关于意思表示的缺陷形成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君子协议是欠缺效果意思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是君子协议欠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欠缺效果意思,通常是意思表示瑕疵或者意思表示错误,并不能说明意思表示一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意思表示瑕疵中的真意保留,表意人虽然欠缺效果意思,有不受法律拘束之意,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原则上并不以之为无效。但君子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只需要在消极意义上“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可,不需追求积极意义上的法律效果。
  (二)君子协定的意思表示比较抽象。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要求内容具体、确定。协议中,意思表示越详细、越明确、越完善,则往往被推定为合同的要约,如果意思表示越抽象、越笼统、越概括,则一般被推定为君子协议。
  (三)君子协议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真实的。君子协议通常基于良好的个人信义及道德自律,确信一定遵守自己所表示的目的意思,这种“意思表示”一般是真实的。这跟意思表示瑕疵中的戏谑行为是不同的,戏谑行为是基于游戏或者玩笑而做出的,期待对方可以知晓自己的本意是欠缺诚意,不是真是的意思表示。
  二、君子协议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也是君子协议判定的方法之一。
  (一)以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判断协议当事人是否有受法律约束的意图,是确定协议性质的关键点,但是应该以谁的意思表示为准来判断,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以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二种是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时,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只要有一方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则该行为就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不利于解决纠纷;所以我赞同法官依协议相对方的合理理解判定合意是否构成君子协议。而相对方的合理理解,是一个合理人所作出的合理判断。这种判断方法,便于促成交易进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同时凸显出谨慎合同的重要作用,减少以后交易中性质不明的协议的出现。
  (二)以客观标准认定当事人意图。主观标准是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探求其内心真实意图。因其在要件构成上符合君子协议的本质,所以一度被各个国家的学者所推崇。但是如今,其合理性受到了质疑:其一,当事人主观意图的解释必须符合社会一般人的交易常识。如两个没有法律常识的农夫同意用十斤大米换十斤棉花,当事人主观上虽无设定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其二,当事人声明不再是判断君子协定的最高准则。在英国,法院曾认为当事人自愿不受法律规制的条款就认定该协议为君子协定。但是现在,法院更愿意通过整体解释,来判定该协议的性质;其三,主观标准的证明缺乏现实的基础。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声明协议不受法律拘束的情形较少,且很多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不会考虑法律效力这个问题,那么反向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就成为没有现实依据的假设。
  虽然君子协议以当事人不愿接受法律拘束力为本质属性,但是这种意图采用主观标准的判断,极易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学界又将眼光转向了客观标准,即一般人不认为行为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则协议构成君子协议。依客观标准判断当事人的意图,除了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之外,还要综合考察协议的完整性、用途、避责条款、风险的分配、对程序提出的建议、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的现实行为等因素。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断合意是否构成君子协议,会特别注重考虑交易的环境、行业经验、信赖程度、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因素。
  德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以下规则:第一,具体判定合意是否构成君子协议,必须对双方利益进行衡量:对双方来说该协议经济上的重要性;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会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如果将协议判定为合同,会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基本原则,而当事人如果自觉履行不会构成对强行法的违背,则法官会倾向认定该协议为君子协议。总之,客观标准解释当事人的意图是在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引导下产生的。
  三、具体情形下的君子协定判断标准
  (一)协议处分的标的性质。这主要是针对人格权领域中的如宗教信仰、生育权、隐私权等最为核心的内容。凡是限制或者克减这些领域中当事人权利的协议,通常情况下视为违法,且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若协议内容涉及双方利益时,可以按照利益的重要性粗略的排序,例如人格权优于财产权。当然,这样的排序不是固定且必须,因为人格权和财产权还可细分各种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孰轻孰重,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二)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及风险负担。当事人在协商时的利益状态,权利义务分配、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的分担都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如果协议所涉及的法益价值重大且风险巨大,一方违反协议必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通常认定行为方是经过慎重思考做出的愿意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
  (三)行为发生的情景及发展过程。如果允诺一方是玩笑或者是戏谑而做出的诺言,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判断是合同或者是君子协定,以下几点因素必须予以参考:首先是协议产生的场合;其次是行为人的语言表达;再次,承诺人的严肃性,最后,行为人“度”的把握,这个“度”就是一个理性人在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下的判断衡量水平。
  (四)当事人身份及亲疏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协议一方为法人或商事主体,一般推定当事人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例如甲为投资向专业的投资公司咨询,通常认定其行为是法律行为;若是向朋友咨询,则不认定为法律行为。此外,当事人之间关系越亲近,如亲戚邻居间临时照看小孩,法院倾向于认定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图。
  (五)当事人的信赖程度。若行为人做出的是戏谑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并为达到行为人的希望而付出劳务或做出改变。行为人做出的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那么就需要判断是否产生法律认可的信赖,这个信赖的标准就是一个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会产生信赖。因此,行为人担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时,要及时向对方说明其真意,否则就要赔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杨勇,《民法视野中的君子协议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2]张平华,《君子协定的法律分析》,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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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谢鸿飞,《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3期
  [5]杨立新,朱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当代法学,2008年5月
  [6]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7]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
  作者简介:
  霍芳平(1988—),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单位: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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