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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以来,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71号)的废存问题,一直颇有争论。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号)给出了权威解答。财税[2018]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废止财税[2015]71号等有关文件。
财税[2018]4号指出,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财税[2018]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财税[2018]4号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財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号)给出了权威解答。财税[2018]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废止财税[2015]71号等有关文件。
财税[2018]4号指出,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财税[2018]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财税[2018]4号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財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