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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剂良药,各地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指导下,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了购买养老服务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建议:一、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购买内容;三、规范购买程序,保障公平竞争、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购买公平。
[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8-0376-01
2017年,“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列为重点内容,指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养老服务是有一定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提供。然而,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程度在不断加深,而政府提供养老服务资源是有限的,仅靠政府提供养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在此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认为养老是家庭的事情,与政府关系不大,因而养老服务意识淡薄,在购买养老服务上执行力度不够。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政府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还不太熟悉,对提供养老服务的认识也很不到位。他们没有认识到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家庭养老的功能在不断退化,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外,多数群众的“养儿防老”观念也根深蒂固,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持怀疑态度,缺乏信任,不太认同。
(二)购买内容不足,服务形式单一
总的来说,目前政府对于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新建或扩建养老机构,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老年人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方面的产品,对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方面的投入较少,购买内容不足,服务形式单一。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更多的是给老人购买家政助洁服务,而对助餐、助医等服务项目购买太少甚至没有。此外,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由政府直接安排,在护理老人方面不够专业,缺乏经验,缺少服务热忱,对老人的照顾只停留在基本生活照料方面,对老人的精神关怀很少,服务质量不高。
(三)购买程序不规范,公开竞争难体现
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应该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然而在实际中购买中,公开竞标的方式非常少见,最后与政府合作的养老组织大多与政府有一定的关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另外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有的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上早就和相关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商量好了的,或者有的直接就是定向购买。笔者通过调研得知,多数地方的养老服务机构,是与政府有关的福利院,并没有真正的购买机制。如此,一方面让有意向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社会组织无法与政府合作,难以获得政府的支持与资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不利于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四)监督制度不健全,问责机制缺失
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主体主要是政府自身,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些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既直接从事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又负责养老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严重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严肃性,对购买服务活动的有关环节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腐败现象。此外,事后问责制度也不健全,对出问题的负责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没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尺度又难以把握。
二、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首先,提高服务意识,政府应在思想上重视,把养老服务问题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到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各地政府可将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此促使政府重视养老服务的提供。其次,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将养老服务真正落到实处,真正惠及有需要帮助的老人。可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购买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购买,通过借助社会资金、力量和管理方式,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加快形成多元主体服务格局。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增加购买内容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方面,应增加项目和范围,除了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以外,还应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服务项目,如增加助医、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老人福利服务等,满足不同需求老人的养老需求。此外,应注重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更多关注并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三)规范购买程序,保障公平竞争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包括养老服务预算制定、招标、投标、委托等一系列活动。各地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地财政实力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要求,制定合理的购买养老服务预算,采用科学的购买评价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购买方式去购买养老服务,并且要确保购买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于某些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特殊服务,可采取邀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购买,但购买的程序仍然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买过程合理、合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购买公平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键所在。应建立以法律为保障,以财政部门为主体,以纪检、检查、审计部门为辅助,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具体来说,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社会力量,尤其是享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社会大众主要以提意见的方式表达想法。所以政府应广开言路,通过设立意见收集箱、服务电话、公众平台等方式多途径收集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评价,并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和处理。
[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8-0376-01
2017年,“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列为重点内容,指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养老服务是有一定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提供。然而,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程度在不断加深,而政府提供养老服务资源是有限的,仅靠政府提供养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在此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认为养老是家庭的事情,与政府关系不大,因而养老服务意识淡薄,在购买养老服务上执行力度不够。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政府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还不太熟悉,对提供养老服务的认识也很不到位。他们没有认识到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家庭养老的功能在不断退化,单纯依靠家庭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外,多数群众的“养儿防老”观念也根深蒂固,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持怀疑态度,缺乏信任,不太认同。
(二)购买内容不足,服务形式单一
总的来说,目前政府对于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新建或扩建养老机构,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老年人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方面的产品,对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方面的投入较少,购买内容不足,服务形式单一。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政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更多的是给老人购买家政助洁服务,而对助餐、助医等服务项目购买太少甚至没有。此外,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由政府直接安排,在护理老人方面不够专业,缺乏经验,缺少服务热忱,对老人的照顾只停留在基本生活照料方面,对老人的精神关怀很少,服务质量不高。
(三)购买程序不规范,公开竞争难体现
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应该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然而在实际中购买中,公开竞标的方式非常少见,最后与政府合作的养老组织大多与政府有一定的关联,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另外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有的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上早就和相关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商量好了的,或者有的直接就是定向购买。笔者通过调研得知,多数地方的养老服务机构,是与政府有关的福利院,并没有真正的购买机制。如此,一方面让有意向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社会组织无法与政府合作,难以获得政府的支持与资助;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竞争,不利于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四)监督制度不健全,问责机制缺失
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主体主要是政府自身,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些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既直接从事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又负责养老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严重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严肃性,对购买服务活动的有关环节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腐败现象。此外,事后问责制度也不健全,对出问题的负责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没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尺度又难以把握。
二、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首先,提高服务意识,政府应在思想上重视,把养老服务问题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到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各地政府可将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以此促使政府重视养老服务的提供。其次,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将养老服务真正落到实处,真正惠及有需要帮助的老人。可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购买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购买,通过借助社会资金、力量和管理方式,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加快形成多元主体服务格局。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增加购买内容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方面,应增加项目和范围,除了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以外,还应提供更多更高水平的服务项目,如增加助医、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老人福利服务等,满足不同需求老人的养老需求。此外,应注重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更多关注并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三)规范购买程序,保障公平竞争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包括养老服务预算制定、招标、投标、委托等一系列活动。各地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地财政实力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要求,制定合理的购买养老服务预算,采用科学的购买评价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的购买方式去购买养老服务,并且要确保购买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于某些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买的特殊服务,可采取邀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购买,但购买的程序仍然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买过程合理、合法。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购买公平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关键所在。应建立以法律为保障,以财政部门为主体,以纪检、检查、审计部门为辅助,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具体来说,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是否存在钱权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社会力量,尤其是享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社会大众主要以提意见的方式表达想法。所以政府应广开言路,通过设立意见收集箱、服务电话、公众平台等方式多途径收集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对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评价,并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