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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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法规整理,就是对历年来制定发布的法规,加以系统的整理。区别其何者可以继续适用,何者需要修改,何者需要废止。制定新的法规和整理已有的法规,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本文试对我国的法规整理,作一些初步的分析、探讨和研究。 (一) 为什么要整理法规?这是因为,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规,它是由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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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老祖宗说过,"衣食足而知荣辱";外国人的老祖宗也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说的都是一回事:人类在解决了温饱的基本需要之后就会有更高要求.所以,医学会从从前的
<正> 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争议总是难免的。如何采用合适的手段来解决争议,是每个从事外贸活动的组织不能不考虑的问题,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外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而其中又以仲裁的运用最为普遍。当前,我国正在积极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制订的对外经济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对外经济技术
<正> “律师”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理解:一种是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另一种是指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性人员。前一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后一种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即执行律师职务的人员。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一些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并不执行律师职务,他可以从事其他任何职业,授予律师资格只是表明他的法律知识已达到一定的水平。这里的律师与法律家是同义语,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是相分离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
现在,家长们把孩子看得特别的珍贵,养得也太娇。特别是独生子女的家长,简直不知道怎样爱孩子才好。在日常生活中,不管孩子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要求是否合理,是有害还是有益,一概给以满足,以为孩子的任何要求都是“天然的合理”。有的家长认为这样做是真正的爱孩子,会使孩子免受磨难,获得“幸福”;而违逆孩子的意愿,就会使孩子受到伤害,带来痛苦。其实,这是一种糊涂认识,是在害孩子,给孩子“制造痛苦”。  孩子
<正>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名誉权的重要性在理论上已见诸多种报刊,实践中亦得到八方明证。国家也为之建立了宪法、民法、刑法三级保护系统。但是我们生活中随意损毁他人名誉的现象仍然举目可见。危害之烈,难以估量。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的温良色彩。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个精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数字,使得法官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莫衷一是。为此,一些著名法学报刊相继发表文
【正】 1985年11月29日,成都市居民某女同上海市某食品厂供销员某男在183次列车上与成都市某游乐场出差领导相识。1985年12月3日某女与某男(代表厂方)签订购销糖果5吨的合同
<正>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一方死亡后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论。有些同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继承,在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只能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我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二期所载温卓文同志的《我国继承问题初探》一文,就代表了这种观点。文章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