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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是影响司法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实出发,对民事证据举证工作的责任分配情况进行了完整的分析研究,对提升民事举证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证责任;探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1-01
前言:民事证据的有效应用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司法活动的运行质量,因此,对民事举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完整的分析,并对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完整的探索处理,能够有效保证相关举证责任的运行质量。
一、民事证据举证责任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不具备较为稳定的方向性。
目前,我国民事证据的应用工作已经拥有了较为成熟的运行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事诉讼活动难以保证在运行的过程中具备分配机制合理运行的模式[1]。此外,很多民事诉讼活动对执行效率的重视程度较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证据应用工作难以保证对相关举证工作进行时效性研究。还有一些民事证据的应用工作很难有效的增强相关问题的解决实效性,并不能有效的保证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活动能够得到相关规定的指导。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在常规的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并不能对相关民事证据进行应用价值的提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不能对各项证据的举证特点进行高水平的实现。在一些民事证据的举证程序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很多裁量活动必须依照司法人员的需求进行自由裁量模式的构建,因此,很多的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保证其可以在较为人性化的模式中运作[2]。但是,一些民事证据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对司法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高水平的规范,造成很多的民事证据举证活动难以充分顺应现有司法体系的运转要求。
(二)相关理论应用机制尚不成熟。
目前,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尚且不能保证诸多民事证据都能得到有效的处置,一些民事证据的管理活动虽然可以较为稳定的进行推进,却难以有效的增强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的证据处理要求,导致很多的个别案件无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实现应用价值的增强[3]。还有一些责任分配体系的运行只能简单的凭借业务处理机制的特点进行司法体系的价值分析,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理论的应用可以起到足够的指导作用,最终使得一些司法活动在人力资源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不能保证民事证据的价值得到完整的实现。除此之外,很多民事证据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同人性化处理模式保持适应,这就需要很多的民事证据处理团队可以顺应举证责任的处理需要,并使全部的民事证据都能在司法体系的有效支持下实现應用机制的控制。但是,一些理论的指导作用并不能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得到较为有效的处置,造成很多的民事证据控制人员无法利用诉讼机制进行法律价值的实现,也难以有效的保证相关司法体系的价值可以实现举证过程中的作用。
二、民事证据的应用策略
(一)提升民事证据举证的方向科学性。
首先,所有的民事证据使用人员要加强对举证责任因素的关注,并保证全部的举证活动可以有效的适应民事证据的处理要求,使后续的民事活动操作人员能够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之下进行司法体系的调整,保证所有的司法体系都能在固定的案例影响下进行法系价值的实现[4]。此外,要结合当前法律因素应用人员的方向性控制特点,对全部的法律因素加以研究,保证全部的法律因素能够在操作的过程中进行民事证据价值的有效判断,以便全部的人性化处理意见可以顺应举证工作推动过程中的民事证据应用价值。除此之外,必须保证现有的责任配置方案能够同民事证据的应用要求保持一致,使后续的人性化处理意见可以同较为成熟的司法环境体系保持适应,增强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的管理人员业务处理要求,并提升民事证据的应用价值要求。可以结合民事证据已经产生的实践价值,对当前司法体系内部的举证程序进行调整,保证民事证据的应用能够在举证责任的有效搭配之下进行案件价值的提升,使后续的责任机制价值可以在举证方向方面适应民事证据的应用要求。
(二)完善相关理论应用机制。
提升民事证据的应用价值,必须保证全部的民事证据都可以在应用机制的保障之下实现有效的运行。此外,在很多司法领域人士具备较强的裁量权的情况下,一些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应用有效的判断机制进行相关举证活动的设计,并且使后续的裁量活动能够在具备主观性特点的情况下进行应用机制的完善,确保后续的理论应用活动可以具备更强的主观价值。另外,如果当前的司法体系能够保证司法团队的全部成员具备操作民事证据的能力,则要加强对民事证据应用价值的分析,提升自由裁量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应用价值,以便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团队能够适应固定案件的处理要求,并保证全部的法律活动可以在固有的体系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应用。此外,要结合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体系建设情况,对所有的司法体系运行策略加以分析,并且使全部的司法团队成员可以结合相关案件处理活动的要求进行司法团队素质的设计,以便全部的司法活动能够在相关举证机制难以得到完整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证据应用价值的提升,确保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特点可以顺应司法体系成员素质管理的要求。
结论:
民事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证据举证结论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司法体系较为重视的因素之一,对民事证据举证特点进行完整的研究分析,并对相关举证责任进行设计,能够有效保证司法体系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路,鞠晓红.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实证性思考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10:34-38.
[2]花育萍.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J].学术论坛,2011,08:106-109.
[3]胡菁,罗春花.试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114-116.
[4]胡菁.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3,04:32-34.
作者简介:施孝海(1988-),男,汉, 籍贯:江苏.金湖 ,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证责任;探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91-01
前言:民事证据的有效应用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司法活动的运行质量,因此,对民事举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完整的分析,并对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完整的探索处理,能够有效保证相关举证责任的运行质量。
一、民事证据举证责任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不具备较为稳定的方向性。
目前,我国民事证据的应用工作已经拥有了较为成熟的运行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事诉讼活动难以保证在运行的过程中具备分配机制合理运行的模式[1]。此外,很多民事诉讼活动对执行效率的重视程度较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证据应用工作难以保证对相关举证工作进行时效性研究。还有一些民事证据的应用工作很难有效的增强相关问题的解决实效性,并不能有效的保证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活动能够得到相关规定的指导。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在常规的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并不能对相关民事证据进行应用价值的提高,使得很多的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不能对各项证据的举证特点进行高水平的实现。在一些民事证据的举证程序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很多裁量活动必须依照司法人员的需求进行自由裁量模式的构建,因此,很多的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保证其可以在较为人性化的模式中运作[2]。但是,一些民事证据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对司法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高水平的规范,造成很多的民事证据举证活动难以充分顺应现有司法体系的运转要求。
(二)相关理论应用机制尚不成熟。
目前,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尚且不能保证诸多民事证据都能得到有效的处置,一些民事证据的管理活动虽然可以较为稳定的进行推进,却难以有效的增强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的证据处理要求,导致很多的个别案件无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实现应用价值的增强[3]。还有一些责任分配体系的运行只能简单的凭借业务处理机制的特点进行司法体系的价值分析,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理论的应用可以起到足够的指导作用,最终使得一些司法活动在人力资源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不能保证民事证据的价值得到完整的实现。除此之外,很多民事证据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同人性化处理模式保持适应,这就需要很多的民事证据处理团队可以顺应举证责任的处理需要,并使全部的民事证据都能在司法体系的有效支持下实现應用机制的控制。但是,一些理论的指导作用并不能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得到较为有效的处置,造成很多的民事证据控制人员无法利用诉讼机制进行法律价值的实现,也难以有效的保证相关司法体系的价值可以实现举证过程中的作用。
二、民事证据的应用策略
(一)提升民事证据举证的方向科学性。
首先,所有的民事证据使用人员要加强对举证责任因素的关注,并保证全部的举证活动可以有效的适应民事证据的处理要求,使后续的民事活动操作人员能够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之下进行司法体系的调整,保证所有的司法体系都能在固定的案例影响下进行法系价值的实现[4]。此外,要结合当前法律因素应用人员的方向性控制特点,对全部的法律因素加以研究,保证全部的法律因素能够在操作的过程中进行民事证据价值的有效判断,以便全部的人性化处理意见可以顺应举证工作推动过程中的民事证据应用价值。除此之外,必须保证现有的责任配置方案能够同民事证据的应用要求保持一致,使后续的人性化处理意见可以同较为成熟的司法环境体系保持适应,增强民事证据应用过程中的管理人员业务处理要求,并提升民事证据的应用价值要求。可以结合民事证据已经产生的实践价值,对当前司法体系内部的举证程序进行调整,保证民事证据的应用能够在举证责任的有效搭配之下进行案件价值的提升,使后续的责任机制价值可以在举证方向方面适应民事证据的应用要求。
(二)完善相关理论应用机制。
提升民事证据的应用价值,必须保证全部的民事证据都可以在应用机制的保障之下实现有效的运行。此外,在很多司法领域人士具备较强的裁量权的情况下,一些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应用有效的判断机制进行相关举证活动的设计,并且使后续的裁量活动能够在具备主观性特点的情况下进行应用机制的完善,确保后续的理论应用活动可以具备更强的主观价值。另外,如果当前的司法体系能够保证司法团队的全部成员具备操作民事证据的能力,则要加强对民事证据应用价值的分析,提升自由裁量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应用价值,以便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团队能够适应固定案件的处理要求,并保证全部的法律活动可以在固有的体系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应用。此外,要结合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体系建设情况,对所有的司法体系运行策略加以分析,并且使全部的司法团队成员可以结合相关案件处理活动的要求进行司法团队素质的设计,以便全部的司法活动能够在相关举证机制难以得到完整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证据应用价值的提升,确保所有的民事证据应用特点可以顺应司法体系成员素质管理的要求。
结论:
民事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证据举证结论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司法体系较为重视的因素之一,对民事证据举证特点进行完整的研究分析,并对相关举证责任进行设计,能够有效保证司法体系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杨路,鞠晓红.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实证性思考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10:34-38.
[2]花育萍.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J].学术论坛,2011,08:106-109.
[3]胡菁,罗春花.试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114-116.
[4]胡菁.试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3,04:32-34.
作者简介:施孝海(1988-),男,汉, 籍贯:江苏.金湖 ,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