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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开始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在1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这部条例明确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标志着政府掌控的信息向民间公开成为了一种制度。
政府信息需要公开,承认民间社会的知情权,打破了全能政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信条。信息与民共享,是信息时代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跨出的关键一步。
从哈尔滨市民抢购矿泉水、广东西瓜注水事件,到最近的北京病猪肉短信谣言,近些年来,虚假信息传播导致的社会纷扰频频发生,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时遭受影响。这种状况到底是因为信息泛滥,还是由于信息饥渴造成的;人们轻信流言是过于脆弱敏感,还是信息不透明增加了社会压力?
由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系统以及个人通讯设备构筑起来的信息时代决定了封闭信息越来越不可能。这个快捷流畅的平台,没有真信息,就会被假信息占领。事实证明,在这个时代,社会的承受能力与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信息时代需要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组负责人、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曾表示,出台这部条例最核心的动力是为了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他认为,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信息流动起来,而现在掌握着全社会80%信息的政府信息还处于封闭或静止状态,迫切需要出台法规让它们动起来。
政府信息难以流动,不是因为我们的硬件不足,而在于政府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都存在全能政府时期的惯性,喜欢走“内部程序”处理公共事务。不少政府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作自己的“私人领地”,把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私产”。这就造成电子政务徒有其表;虽然设置新闻发言人,但真有事儿时却不一定能找到人。
在《保密法》之外,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公开法”,把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扭转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将在政府部门产生一场工作制度的革命。
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渴望已久,江西省上饶县曾有一位农民将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规定汇编成小册子,供乡亲们查阅。当地政府部门知道后予以收缴,他们担心的是农民一旦知道了相关的规定后,就不再听任其随意收取各种本不应收的税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不但不能收缴这样的小册子,还有义务免费向群众提供这样的册子。把“内部程序”全部变成“公开程序”,行政措施一一放到阳光下面,人们就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规去鉴别哪些是必要的审批,哪些是为了寻租故意设置的门槛。靠政府信息寻租、靠暗箱操作牟利的蛀虫自然会失去藏身之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有专章规范特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必须按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此举将打破地方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垄断冲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何时披露、怎么披露都可以的状况将成为往事;地方政府预算流向、城市地价、商品房成本都将不再是百姓不可与闻的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法制建设的进一步进展。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而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争议发生后,公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尚在争议之中。
上海市2004年1月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06年6月上海某记者因市政府某局拒绝采访、引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条款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却未能开庭而无疾而终。
专家们认为,解决执行问题尚需等待这部条例上升为法律。而引入司法力量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政府信息需要公开,承认民间社会的知情权,打破了全能政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信条。信息与民共享,是信息时代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跨出的关键一步。
从哈尔滨市民抢购矿泉水、广东西瓜注水事件,到最近的北京病猪肉短信谣言,近些年来,虚假信息传播导致的社会纷扰频频发生,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时遭受影响。这种状况到底是因为信息泛滥,还是由于信息饥渴造成的;人们轻信流言是过于脆弱敏感,还是信息不透明增加了社会压力?
由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系统以及个人通讯设备构筑起来的信息时代决定了封闭信息越来越不可能。这个快捷流畅的平台,没有真信息,就会被假信息占领。事实证明,在这个时代,社会的承受能力与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信息时代需要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组负责人、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曾表示,出台这部条例最核心的动力是为了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他认为,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信息流动起来,而现在掌握着全社会80%信息的政府信息还处于封闭或静止状态,迫切需要出台法规让它们动起来。
政府信息难以流动,不是因为我们的硬件不足,而在于政府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都存在全能政府时期的惯性,喜欢走“内部程序”处理公共事务。不少政府工作人员把工作领域看作自己的“私人领地”,把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视为“私产”。这就造成电子政务徒有其表;虽然设置新闻发言人,但真有事儿时却不一定能找到人。
在《保密法》之外,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公开法”,把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扭转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将在政府部门产生一场工作制度的革命。
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渴望已久,江西省上饶县曾有一位农民将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规定汇编成小册子,供乡亲们查阅。当地政府部门知道后予以收缴,他们担心的是农民一旦知道了相关的规定后,就不再听任其随意收取各种本不应收的税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不但不能收缴这样的小册子,还有义务免费向群众提供这样的册子。把“内部程序”全部变成“公开程序”,行政措施一一放到阳光下面,人们就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规去鉴别哪些是必要的审批,哪些是为了寻租故意设置的门槛。靠政府信息寻租、靠暗箱操作牟利的蛀虫自然会失去藏身之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有专章规范特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程序,政府机关必须按程序决定是否公开。此举将打破地方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垄断冲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何时披露、怎么披露都可以的状况将成为往事;地方政府预算流向、城市地价、商品房成本都将不再是百姓不可与闻的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法制建设的进一步进展。如果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而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争议发生后,公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尚在争议之中。
上海市2004年1月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06年6月上海某记者因市政府某局拒绝采访、引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条款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却未能开庭而无疾而终。
专家们认为,解决执行问题尚需等待这部条例上升为法律。而引入司法力量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种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