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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认定该罪首先应正确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进一步明确本罪的立案追诉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何谓本罪的组织者,以及关于罪数形态的处理等,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指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还对本罪法定刑的设置进行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