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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大在审核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通过率再创新低,有超过600位代表投了反对票。虽报告最终过关,但如此多的反对声音,也颇为吸引媒体眼球。据说之后有官员替最高法院喊冤,认为最高法院是在替地方“大盖帽”背黑锅。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传播平台的飞速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整体提高,民众对于反腐倡廉和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全国各地大量的争议案件未达到民众心理预期或大部分民众持有反对意见时,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裁判机关,必然成为众矢之的。
这里先打个岔……
我们的民众看多了美剧,美剧里美国的法官总是高高在上,可以一锤定音,可以终身连任,甚至可以对总统发飙。中国的观众感到奇怪,为啥同样都是法官,人家的法官那么牛,而我们的法官却是“背锅”的?
学过西方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法官审判权的基础是建立在他们只忠诚于宪法的基础上。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经这样评价美国的联邦法院:联邦的安全、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法官虽由总统提名,但一旦提名生效,法官即可终身连任,法官只对宪法负责。
在美国历史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决定的案件影响美国民主法律意识和经济发展进程的例子比比皆是,比较典型的如1957年9月发生在美国小石城的中央中学案件。在当时美国南方种族隔离意识还很强大、地方政府都反对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背景下,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不惜动用国家最精锐的101空降师进驻学校,强制履行法院的判决,用刺刀维护了9名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平等就学的权利,由此推动美国民主和种族平等的进程,维护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见,美国法官之所以牛,人家是有本钱的,这个本钱就是他们对于宪法的忠诚,以及法律赋予他们的“最终权力”。
把话题拉回来。既然我们的最高法院某种程度上是在替地方“大盖帽”背黑锅,那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这样一个信息,即,我们的最高法院对于各地方法院的权威性和控制力是非常有限的,或者说是软弱的。考虑到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组织权和财务支配权的设置特色,不管最高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在很多案件上都要看别人的眼色行事。此外,出于多方面原因,有的地方法院还不时与最高法院争夺一下案件的有效管辖权,例如某些地方法院变相地将某些刑事案件轻判,由此将案件的管辖限制在本地。
在人权和财权以及其他更重要的基础都无法控制的前提下,人大代表们要我们的最高法院担当更多的责任,为当前很多社会问题的症结买单,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回过头来,我们也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即,若不考虑制度本身的因素,法官们为了制度的完善又做了些什么?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完善都不是单方面的,都是各种因素合力形成的结果。即便在美国的法制史上,其最高法院法官的权限和权威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涌现了不少伟大的法官,例如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法官,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法律要不断适应变化中的生活;例如通过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确立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歇尔法官等等。
反观我们最高院的法官,在面临一些重大抉择或需要挺身而出的时候都做了什么?当某些地方法院炮制出冤假错案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都做了什么?按照我们的程序法,最高法院在发现地方法院的错案时是有权改正的。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传播平台的飞速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整体提高,民众对于反腐倡廉和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全国各地大量的争议案件未达到民众心理预期或大部分民众持有反对意见时,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最高裁判机关,必然成为众矢之的。
这里先打个岔……
我们的民众看多了美剧,美剧里美国的法官总是高高在上,可以一锤定音,可以终身连任,甚至可以对总统发飙。中国的观众感到奇怪,为啥同样都是法官,人家的法官那么牛,而我们的法官却是“背锅”的?
学过西方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法官审判权的基础是建立在他们只忠诚于宪法的基础上。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经这样评价美国的联邦法院:联邦的安全、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大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法官虽由总统提名,但一旦提名生效,法官即可终身连任,法官只对宪法负责。
在美国历史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决定的案件影响美国民主法律意识和经济发展进程的例子比比皆是,比较典型的如1957年9月发生在美国小石城的中央中学案件。在当时美国南方种族隔离意识还很强大、地方政府都反对执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背景下,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不惜动用国家最精锐的101空降师进驻学校,强制履行法院的判决,用刺刀维护了9名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平等就学的权利,由此推动美国民主和种族平等的进程,维护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见,美国法官之所以牛,人家是有本钱的,这个本钱就是他们对于宪法的忠诚,以及法律赋予他们的“最终权力”。
把话题拉回来。既然我们的最高法院某种程度上是在替地方“大盖帽”背黑锅,那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这样一个信息,即,我们的最高法院对于各地方法院的权威性和控制力是非常有限的,或者说是软弱的。考虑到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组织权和财务支配权的设置特色,不管最高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在很多案件上都要看别人的眼色行事。此外,出于多方面原因,有的地方法院还不时与最高法院争夺一下案件的有效管辖权,例如某些地方法院变相地将某些刑事案件轻判,由此将案件的管辖限制在本地。
在人权和财权以及其他更重要的基础都无法控制的前提下,人大代表们要我们的最高法院担当更多的责任,为当前很多社会问题的症结买单,的确有些勉为其难。
回过头来,我们也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即,若不考虑制度本身的因素,法官们为了制度的完善又做了些什么?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完善都不是单方面的,都是各种因素合力形成的结果。即便在美国的法制史上,其最高法院法官的权限和权威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涌现了不少伟大的法官,例如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法官,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法律要不断适应变化中的生活;例如通过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确立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歇尔法官等等。
反观我们最高院的法官,在面临一些重大抉择或需要挺身而出的时候都做了什么?当某些地方法院炮制出冤假错案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都做了什么?按照我们的程序法,最高法院在发现地方法院的错案时是有权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