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信息公开是综合性工程,但法律的正当性来自民众自主表达的公共性意见。环境保护并不只是国家的专门职责,更与每个人的生存状态息息相关。
关键词环境法 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64-01
一、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重要性
要缓解环境资源问题,公众的环境卫生与资源保护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对环卫部门设置的收集设施视而不见或者随意破坏城市环卫设施,就会使环卫管理工作困难重重。只有在一个较好的建立公众环保意识的社会里,国家的各项管理规章、防治措施才能得到顺利的实施。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还普遍较弱,甚至有很多人在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事情时,自己浑然不觉,很多人在受到污染侵害时,也不以为意,缺乏维权意识,直到酿成了严重的后果时才有所察觉。因此,加強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
2007年3月31日,在全国环保公益日的发起活动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发表了“培育新公益精神,共建绿色中国”的主题讲话,提出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深度参与的提法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媒体上引发了热烈讨论。
在步入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仅依靠环保局机构来充当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是远远不够的。公众不能再在环境和资源管理中的缺位,不能坐视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应该加入到环保工作中,成为环保部门的坚强后盾。蒋高明提议要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全面改善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需要培育全民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提高公民生态保护意识。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公民必须从“被动参与”变“主动参与”,运用国家给予的法律利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
当下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有一个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就是帮助各地尽快成立和发展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并其实开展行动。国内一些环保组织一直在着力进行环境公众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引导公众走向自然。但是这类环保组织依然存在未形成全国性网络、缺乏持续性等各种问题。只有各民间组织与政府共同努力,负责任的坚持各项公众环保活动并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才能使国民环保素质出现飞跃,国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性才会得到彰显。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大幅提升构成了强烈的反差,但这并不一定是坏事。近来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北京“六里屯事件”意味着公众参与正在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北京“六里屯事件”起因是北京市计划在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依托垃圾填埋场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六里屯一带生活小区的居民担心环境污染,连续上访反映焚烧厂选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地方政府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论证,在完成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事件,明确表示,在一些群众不理解的前提下,该项目不会开工建设。该项目后来停止了建设,海淀区政府及北京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准备专家论证工作。这两起群体性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市民的理性维权,也显示了正在崛起的公众参与的力量。而政府的克制、理性、顺应民意,择善而从,体现出新的执政观,受到舆论的高度评价。尽管听证中最有说服力的民间意见也不一定就能够改变立法者的意图,但听证确实可以搭建一个吸引公众注意力、对公民进行教育的平台。通过让公众深度参与决策过程,有助于更全面地确认环境风险,从而通过程序否决破坏环境的政绩工程。公众参与将会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这将极大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有助于我们求得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2007年,政府在加大环境立法力度的同时,在环境立法中也更加注重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以《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例,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草案自9月5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来信67件。同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政府和民间组织都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力量的重要性,那就应该“‘把社会的能量正向激荡出来,让全民都有可能为环保出力,那时候,节能减排也好,生态保护也好,都会进入每个人的生活,从而成为主动需求而不是被迫的应战。’……对于政府的环保责任,作者鞭辟入里地谈到,环保是最重要的公共事业之一,政府只需要高举环保的旗帜,细心地把环境责任分解到企业和个人,分配给社会的每一个有机体,同时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结语
近年来,中国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在公共决策中要求有公众参与的法律。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对政府机关提出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近年来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实践可以看出,全面的公众参与条件尚有待成熟,但公众参与已经并且可以在多个领域进行深入开展。
注释:
WilliamP.Cunningham,Mary Ann Cunningham,Barbara Woodworth Saigo.
张丽蓉.书评:中国环保:向极端发展主义宣战.中外对话网.2008年6月3日.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060-Books-risking-hell-and-high-water.
关键词环境法 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64-01
一、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重要性
要缓解环境资源问题,公众的环境卫生与资源保护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对环卫部门设置的收集设施视而不见或者随意破坏城市环卫设施,就会使环卫管理工作困难重重。只有在一个较好的建立公众环保意识的社会里,国家的各项管理规章、防治措施才能得到顺利的实施。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还普遍较弱,甚至有很多人在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事情时,自己浑然不觉,很多人在受到污染侵害时,也不以为意,缺乏维权意识,直到酿成了严重的后果时才有所察觉。因此,加強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
2007年3月31日,在全国环保公益日的发起活动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发表了“培育新公益精神,共建绿色中国”的主题讲话,提出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深度参与的提法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媒体上引发了热烈讨论。
在步入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仅依靠环保局机构来充当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是远远不够的。公众不能再在环境和资源管理中的缺位,不能坐视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应该加入到环保工作中,成为环保部门的坚强后盾。蒋高明提议要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全面改善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需要培育全民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提高公民生态保护意识。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公民必须从“被动参与”变“主动参与”,运用国家给予的法律利器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
当下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有一个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就是帮助各地尽快成立和发展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并其实开展行动。国内一些环保组织一直在着力进行环境公众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引导公众走向自然。但是这类环保组织依然存在未形成全国性网络、缺乏持续性等各种问题。只有各民间组织与政府共同努力,负责任的坚持各项公众环保活动并且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才能使国民环保素质出现飞跃,国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性才会得到彰显。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大幅提升构成了强烈的反差,但这并不一定是坏事。近来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北京“六里屯事件”意味着公众参与正在展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北京“六里屯事件”起因是北京市计划在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依托垃圾填埋场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六里屯一带生活小区的居民担心环境污染,连续上访反映焚烧厂选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6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地方政府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论证,在完成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事件,明确表示,在一些群众不理解的前提下,该项目不会开工建设。该项目后来停止了建设,海淀区政府及北京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准备专家论证工作。这两起群体性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市民的理性维权,也显示了正在崛起的公众参与的力量。而政府的克制、理性、顺应民意,择善而从,体现出新的执政观,受到舆论的高度评价。尽管听证中最有说服力的民间意见也不一定就能够改变立法者的意图,但听证确实可以搭建一个吸引公众注意力、对公民进行教育的平台。通过让公众深度参与决策过程,有助于更全面地确认环境风险,从而通过程序否决破坏环境的政绩工程。公众参与将会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这将极大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终有助于我们求得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2007年,政府在加大环境立法力度的同时,在环境立法中也更加注重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以《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例,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草案自9月5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来信67件。同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政府和民间组织都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力量的重要性,那就应该“‘把社会的能量正向激荡出来,让全民都有可能为环保出力,那时候,节能减排也好,生态保护也好,都会进入每个人的生活,从而成为主动需求而不是被迫的应战。’……对于政府的环保责任,作者鞭辟入里地谈到,环保是最重要的公共事业之一,政府只需要高举环保的旗帜,细心地把环境责任分解到企业和个人,分配给社会的每一个有机体,同时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结语
近年来,中国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在公共决策中要求有公众参与的法律。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对政府机关提出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近年来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实践可以看出,全面的公众参与条件尚有待成熟,但公众参与已经并且可以在多个领域进行深入开展。
注释:
WilliamP.Cunningham,Mary Ann Cunningham,Barbara Woodworth Saigo.
张丽蓉.书评:中国环保:向极端发展主义宣战.中外对话网.2008年6月3日.http://www.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2060-Books-risking-hell-and-high-w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