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行为的真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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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设立、变更、终止身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称为身份行为,典型的身份行为有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民事主体在身份行为中如果保留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对该身份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值得研究。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尝试分析身份行为的真意保留现象,反推得出身份行为不适用真意保留的结论。
  【关键词】身份行为;真意保留;行为效力
  C市曾经发生了一起令当事人哭笑不得的案例。夫妻双方为了钻政策的空子,以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在主城买房,遂商定两人假意离婚,男方净身出户之后,女方出售现有房屋,集所有的财力购买主城房屋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俩人复婚又离婚。法院判决主城房屋为女方婚前财产,男方再次净身出户。该案中,涉及到近些年媒体新闻当中的热词“假离婚”。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基于某些原因,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均隐藏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谋作出虚假的离婚行为。
  一、“假离婚”的性质
  离婚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身份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的合意,通过协议的方式就可以终止婚姻民事法律关系。“假离婚”行为中,从意思表示的层面来看,双方当事人有离婚的目的意思,追求离婚的法律效果,还签订离婚协议具备表示行为,故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换言之,“假离婚”行为和离婚行为从表示说的角度去解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从意思说的视角来解释,“假离婚”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且在明知对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表示行为不符,意味着“假离婚”行为已经符合了真意保留的基本构成要件。
  在解释“假离婚”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本文认为宜采取意思说。理由在于,离婚行为是身份行为,离婚行为对身份关系上引起的变化重于财产关系上的变化,故而对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愿的保护应当重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假离婚”的效力
  真意保留,意味着表意人明知自己做出不忠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如果相对人明知是真意保留,那么相对人就不存在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离婚”行为中,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是真意保留,仍然作出内容一致的虚假意思表示,双向的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既然“假离婚”行为中的离婚协议无效,就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该“假离婚”协议不能产生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以上结论的得出,自有完整的逻辑思路证成,但与司法实践中的结论迥异。在该案法院的判决中,认可了“假离婚”的效力,并且在该基础之上,确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结果,进而将女方在复婚之前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婚前财产。不得不承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基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此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以后,就已经确定婚姻关系消灭。
  由此可知,引发婚姻关系消灭的行为分两个步骤,一个是登记行为,性质上看当属于行政確认行为;一个是离婚协议行为,性质上看属于民事身份行为。离婚协议行为的是否有效由婚姻登记机关加以确认,经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换言之,经过婚姻登记确认的离婚均属于有效的离婚行为。
  三、案例反推
  鉴于以上分析,问题的冲突集中体现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虚假离婚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上,婚姻登记机关对虚假离婚协议的效力审查是形式审查,不能苛责其对于离婚协议的真意审查失误而担责。再往前反推,“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若不是,那么假离婚这样的身份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真意保留值得探讨。
  一般情况下,真意保留适用于财产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例如,以虚假的买卖行为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买卖行为无效。真意保留的适用基础在于财产关系变动的灵活性与丰富性,以及遭受损失之后弥补的可行性。
  身份行为相较于财产行为而言,具有两大特点。其一,身份关系关涉社会稳定事宜,处理要更为谨慎,在真意的考查与社会的公信之间,应当着重后者;其二,身份行为关涉家庭内部事宜,内心真意的变化较快,考查难度较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症结就在于此。故而,本文认为,身份行为应当不适用真意保留。
  结语
  身份行为本是引起身份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生效与否所关切的社会关系具有亲密性和复杂性,且基于关系人之间的特殊身份问题。而真意保留情形更多在财产领域的适用是有价值的,在身份领域的适用上不能当然的类推,应当结合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考察。
  作者简介:杜玫娟,女,26岁,四川南充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曾宪义,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王毅纯,钟维.民法价值判断问题:识别方法、论证规则与分析框架[J].私法研究.2015(17)
  注释:
  1.《民法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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