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渎职犯罪情况实证分析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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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而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已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以庆元县近年来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犯罪特点和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以期进一步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更好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关键词】制度改革;涉林渎职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2003年以来,我国分别在浙江、福建、江西、辽宁等四省展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试点改革。此次改革主要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关注了与集体林地、林木相关的多重权利的分配与再分配。此次改革促进了森林资源的增长,推动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山农的收入,被认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同等重要意义。[1]“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已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深化农村改革部分。[2]庆元县作为浙江省典型的山区重点林业县,丰富的森林资源与高达82.4%的林木覆盖率,使得林业经济成为县支柱经济。同时,庆元县的林权制度改革亦走在全国前列,如林权“IC卡”制度就是由庆元县率先推出。而随着林权改革的推进,高发频发的涉林渎职犯罪①案件,严重扰乱了林业管理秩序,破坏了森林资源,成为制约林业改革推进,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做好预防与惩治涉林渎职犯罪工作,已成为司法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大课题。
  2007年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涉林渎职案件11件11人,占全院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总数的91%。
  一、涉林渎职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一)基层领导干部犯罪问题突显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基层林业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大,且多数为掌握着管理权、审批权、执法权的人员。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中,涉及乡长、县林业局副局长、林业站站长、森林警务区警长等职务的共10人,占总人数的91%。
  [案例]刘某,庆元县某乡乡长。2008年初,该乡村民范某、柳某多次向乡长刘某提出欲承包经营乡政府所有的公社林场国有林木的请求,经副乡长吴某从旁说情,终获刘某同意。2008年,刘某主持并召开乡长办公会议,在明知乡公社林场面积高达1870亩的情况下,决定以8万元的低价将林场林木70%的经营权转让给范某、柳某承包经营45年。2008年4月,在未经评估,也未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下,刘某代表乡政府与范某、柳某签订承包转让合同。案发后,经评估该林场林木价值114.4万元,由于刘某违规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2万元。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违规出让公社林场国有林木,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犯罪易发环节和部位集中
  涉林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监督管理等执法环节,且多发生在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方面。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中,滥用职权案2件2人,玩忽职守案2件2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6件6人,占案件总数的91%。
  [案例]吴某,庆元县某乡林业工作站站长。(1)2006年1月,该乡林业工作站核发给村民毛某133立方米蓄积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用于开设林道。在开设林道过程中,吴某未按规定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造成毛某滥伐林木91.3立方米。(2)2006年7月,商人陈某以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建毛竹园区的名义申请开设林道,在未征得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陈某擅自开设林道,造成滥发林木57.8立方米。经县林业局、乡林业工作站处理后,由该乡林业工作站核发给陈某70.2立方米蓄积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用于继续开设林道。然此过程中,吴某仍未按规定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造成陈某又滥发林木86立方米。吴某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蓄积量177.2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林渎职犯罪常与权钱交易相伴
  随着林业投入加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林业工作人员私欲膨胀,以权谋私的问题日益突出。他们或在林政管理、执法过程中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或与经营者合伙承包山场,借此达到以公权换私利的目的。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例中,并犯受贿罪的达4件4人,占案件总数的36.4%。
  [案例]吴某,庆元县某乡副乡长。2008年,吴某受请托人刘某等人之托,向乡长盛某提出将乡某林场承包给刘某等人经营的请求。故盛某授意吴某去林场实地查看,吴某在未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况下,谎报林场是石头山,经济价值不大,以致该乡将林场以低价转让。签订山场承包转让合同时,吴某与刘某等人协议,由刘某等人出资7万元,占80%股份,由吴某事后出资1万元,占暗股20%。后经查处,由于吴某等人的违规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68.2万元,吴某的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涉林渎职犯罪窝串案高发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需不同部门、岗位间多方配合,故此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往往“顺藤摸瓜”,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庆元县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例中,窝案串案占案件总数的50%。
  [案例]吴某,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某,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周某、叶某,分别为甲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应某、武某,分别为乙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副站长。2008年9月,甲乡人民政府将某山场(位于甲乡与乙乡的交界处,两乡对该山场林地、林木权属长期存在争议)的林木经营权转让给舟某、揭某合伙经营。2009年上半年,舟某、揭某提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该林场林木的申请。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审核上报过程中,周某、应某、叶某、武某在明知该山场林地、林木权属尚未确权,不符合采伐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情况下,仍在各自的审核程序中签署符合采伐条件的意见,并上报县林业局审批。张某在审核过程中,在明知该山场权属不清的情况下,与舟某商量,让舟某开具证实林木权属明确的虚假证明,并在审批表上签发符合采伐条件的意见,送交分管副局长吴某审核批准。而吴某同样在明知山场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审批通过采伐申请。获林业局审批意见后,周某、应某、武某在执行伐前公示程序过程中,无视乙乡某村村两委异议,未暂停许可证发放程序,亦未将情况上报县林业局。2010年,林业部门发放给舟某、揭某蓄积为450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至案发时,林木已被采伐完毕。周某、应某、叶某、武某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且事后收受舟某为表感谢而送的财物,同时构成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涉林渎职犯罪的四大诱因
  (一)林业财政投入力度加大
  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各地加大了对林业财政的投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并出台多种扶持政策,使得林业工程项目逐年增多,部分林业部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也随之越来越大,成为引发渎职犯罪的隐患。特别是一些以林业为地方支柱产业的山区,林业承载着山区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等多方面功能、使命,这些地区和领域的林业工作人员面对各式各样的诱惑,成为涉林渎职犯罪的高危群体。
  (二)基层林业监督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基层林业监管人员身处林政执法、林业监管的第一线,其能否依法、正确履职与林业行业发展、林业改革推进及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现实是一些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法纪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这些人学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不高,即使参与学习也常常流于形式,不注重联系实际,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加之自律意识不强,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出现在林政执法、林业管理过程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与他人合伙承包山场等不法行为,成为诱发渎职犯罪的又一诱因。
  (三)制度漏洞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处于不断推进、探索、完善的过程中,并取得了喜人的成效,但需警惕新问题的出现。以采伐限额管理为例,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相对于从前按采伐量控制更为合理,避免因核定采伐量的误差而造成超量采伐的问题。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单位内部监督缺失。林业系统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内部各部门配合多,制约少,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上级监督不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重部署,轻监督,对基层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热衷将各项规章制度印于纸上,挂于墙上,对基层监督却形同虚设。三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流于形式。文件、制度一再强调、重视社会监督,例如《意见》要求切实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然因部分林业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公示制度视为形式,不关注群众的真实意愿,兼之群众缺乏维权意识,使得各项制度、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三、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三点对策
  (一)加强基层林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严把用人关。招聘林业工作人员要从人品道德、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等多方面予以把关,设置与林业执法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条件。选拔林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选拔任用那些政治坚定、有真才实学、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3]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建设。要结合基层林业队伍的特点,紧抓基层人员职业道德、法制意识、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法律政策、业务知识培训,强化林业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使之适应基层执法的需要。
  三是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和职工待遇。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尽可能解决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设施等问题,努力改善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条件,稳定队伍,为基层林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完善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通报、投诉检举、责任倒查等内部监督制度,对因监督缺失而引发渎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督查制度。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林木采伐全程监督、重大案件督查、重大林木项目全程监督等制度,及时纠正与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的林政执法行为。
  三是建立林业管理政务公开和举报制度。向群众公开林政管理程序、执法流程、审批结果、处罚标准等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核查举报情况,奖励举报有功者,凝聚社会力量共同预防渎职犯罪。
  (三)加大惩治和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力度
  一是要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林业人员的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打击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②,严厉打击涉林渎职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以及创造条件确保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以此形成威慑力,有效减少涉林渎职犯罪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易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以案释法,开展经常性、周期性的警示教育,对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实施重点防范教育,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互联网等舆论手段,加强打击、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宣传攻势。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实际情况,深刻剖析案发原因,配合林业部门建章立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从制度上遏制渎职行为的发生。此外,林业、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联系,协调行动,形成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的合力,以此为区域林业经济更好的前进保驾护航。
  注 释:
  ①涉林渎职犯罪是指林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手段直接侵害国家林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包括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
  ②“两个基本”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简称。
  参考文献:
  [1]张秀丽,谢屹等.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与展望[J].世界林业研究,2011(02).
  [2]贾治邦.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J].求是,2007(17).
  [3]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DB/OL].参见新华网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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