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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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民法符合广大群众对正义和公平的解读,其相较行政法也比较完善一些。民法如今已经拥有了较完整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行政诉讼援引民法规范的案例出现过很多次,但对于其合理程度以及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本文将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进行浅要分析,为未来法律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922.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2-01
  作者简介:姜苏瑾(1984-),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法学本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金融合同纠纷。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解释
  法律法规的完善只能达到相对,而不能达到绝对,尤其是现在各方面进步的脚步加快,社会不断发展,行政法规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越大。对于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民法规范指的是民法中实行的法律,适用指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就是在现行的民法规范应用于行政案件当中,充分体现我国宪法公平、公正的精神。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使用是否必要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
  只有在完全静态的世界才能得到完善的法律,才能绝对的公平、公正,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并没有绝对完善的法律,法律只是具有相对的公正、公平。世界充满着变化,因此,不论是进行何种行政争议都会在某一方面反映出自身的一些漏洞、缺点,但是越是到这种情况下越是不能将案件放置不解决。我们只需要援引其他方面的案件,一定的借鉴,将案子完美解决。在实际生活中,两个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到行政法的完善,其一是存在一定思想局限的法律立法者。法律的立法者本身不可能预知所有事情,无法建立完美、没有瑕疵的法律文件。其二是十分复杂和庞杂的行政法规定。正因为行政法规定比较复杂,很多规定不能事无巨细,不能将人的主观感受作为案件评判的依据,需要文件对法律予以支持。这一点在欧美国家就不存在,他们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陪审团以社会公共道德进行案件的判决。因此,法律出现漏洞是不可避免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漏洞、缺陷更为明显。就以上情况来说,具有法律裁判职责的法律使用者需要利用其它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弥补,可以选择比较类似的法律条款作为借鉴。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行性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行性是看有没有违背宪法精神。有两种适用方法。其一是类推适用,其二是直接适用。在我国大陆存在私法和公法两种,从另一层面理解就是民法和行政法,但是这在欧美国家是不存在的。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两种法律共通性变多了,并且,行政法为了确保立法的精神,为了体现处理案件的公平、正义,在行政法中进行民法规范的适用,这和立法的精神还是相符合的。
  三、如何进行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一)直接适用
  所谓直接适用指的是在行政法中直接援引民法规范。例如在行政法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直接适用,必须是以下这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法律技术性规定的适用,这种适用可以直接引用,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主要是针对法律技术的约束性规定来进行适用的。第二种是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这种适用主要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用的,例如禁止自己裁判、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等,这些都是第二种直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所要求的,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种是一般法律制度的适用,这主要是指在不一样的领域中可以直接应用的制度,比如出现不当得利等现象,就可以采用一般法律制度的适用这种方法,因为它的基础就是法理的共同性。
  (二)类推适用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根据人的主观性猜测,而给评判造成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这种情况相较于直接适用会比较复杂。在进行类推适用时通常会进行合理的规划,这是保证法律公正性的一种有利方法。在进行规划时第一步需要做的是确认行政法中的漏洞,是否存在不能涵盖、存在争议的案子,这样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如果文案将所有案件都涵盖,没有任何异议,就不需要进行类推适用。如果存在漏洞并确认漏洞后,就可以及时从民法规范中寻求相似的案件,这一步非常重要,只有进行了这一步,才可以开始适用,并且还要注意民法规范的比照,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不可能完全相同的,所以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将不一样的地方采用不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四、结语
  本文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进行了简要分析,结论是民法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国家对于法律精神要求严格,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公平、公正是法律所具备的最基本精神。如今我国行政法和民法的共同点正在逐渐增多,这将为未来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方向和借鉴,也为我国实现强国梦献出了一份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1]裴国升.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7):307.
  [2]何渊.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南京社会科学,2001(7):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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