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打击和防控腐败犯罪机制及借鉴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ngle6543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为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法国不仅反腐败立法发达,机构设置上,首先是拥有严密的司法机构用以打击腐败犯罪,其次,法国对于腐败犯罪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专门预防机构、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部委内部监察机构等,都对抑制法国腐败犯罪的滋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本文指出,立法和机构两方面共同组成了法国防控腐败犯罪立体网络体系,我国可从中汲取到可供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腐败犯罪 监察 司法机构
  作者简介:戎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6-04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法国的经济的快速增长,贪腐现象也相伴而生。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贪污受贿的案件在法国已经越来越多,而这些案件往往集中在市长等政治人物身上,相继发生了许多政治腐败丑闻,动摇了人们对政府和政党的信心,加深了人们对贪污腐败现象的不满。为应对这样的情况,法国政府通过完善立法、建立专门预防机构等多种积极有效地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并有效地控制了腐败的蔓延。
  透明国际近五年对法国和中国清廉程度评估分数和排名表
  (注:2012年之后分制由十分制变为百分制。)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法国的廉政排名一直在25位上下,稳居前列。法国每年腐败犯罪判决数量不不多,2011年全国腐败案件仅274件,2012年仅为247件。 但由于法国在去年的排名中下降了四个名次,法国国内的批评声不绝于耳,调查中90%的法国人认为法国公共部门存在腐败,其中政党的腐败最为严重,超过企业、媒体、议会、行政部门和警察。2014年,反腐败的浪潮也席卷了中国,“老虎苍蝇一起打”,大案要案频发。反腐,成为了中法两国目前共同面对的棘手问题!然而,虽然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的腐败指数排名并不乐观,然而正是因为法国反腐实践比较丰富,经验和教训并存,就更值得我们对法国的反腐的立法和制度设计进行研究,从中汲取可借鉴的经验。
  一、立法层面应对腐败
  (一)打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非常发达
  法国刑法体系中,将刑事违法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三大类: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而腐败犯罪被分别规定于轻罪与重罪中。法典中不仅仅规定了传统类型的腐败犯罪,还将一些“先兆性”腐败行为入罪。此外,《海关法》、《劳动法》、《公共卫生法》、《建筑法》等专门法律中都规定了本领域中的腐败犯罪及相关的刑事处罚等。除了罪名的规定,法国刑法还确立了法人对于腐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涉嫌行受贿的法人构成轻罪,会受到刑事起诉。腐败犯罪组织或团伙(尤其是洗钱)犯罪,构成加重处罚情节。法国刑法典中还确立了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没收机制,特别是洗钱或受贿所得。
  (二)防控腐败犯罪立法体系较完善
  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贪腐丑闻的挑战,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预防腐败法,其主要内容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 (如房地产业、政府采购、城市建设等)的活动及政党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宣布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使命的专门机构“预防贪污腐敗中心”。 2007年,法国又通过一部反腐败法,从立法层面上又将反腐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加入了八个新的贪腐罪名、扩充了四个原有罪名,并对调查中使用技侦手段做出了规定。
  在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这个主题上,法国几乎每年都会通过几项立法或者行政规范,设立新的防控机构、出台新的预防措施或修补和完善预防体系。例如关于洗钱犯罪,法国在90年代就出台过反洗钱方面的法律, 2001年法国出台了《反组织洗钱法》,着重打击有组织洗钱行为。在搜集资料时,笔者惊讶于法国相关法律的数量及出台的频率,以2013年为例,法国通过了多项立法向前推进政治生活透明度、打击行受贿和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组织机构层面应对腐败
  法国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机构设置非常严密,并不仅仅限于刑事司法领域,也包括行政领域设立的多种防控机构。他们互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了一张严密的腐败犯罪防控机构网络。
  (一)司法机构
  1.检察院。法国的检察院设在法院里,但并不从属于法院,而是独立行使职权。各级法院采取二元首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设有一名院长和一名检察长,二元首平级,互不隶属,分别领导法院内部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检察院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 条和第32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提起公诉并请求适用法律。检察院负责保障司法判决的执行。” 因此,从违法犯罪发现之日起直至刑罚执行完毕,检察官是唯一全程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司法官。
  法国实行检警一体化模式,侦查阶段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警察所有的侦查活动都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警察必须将侦查进展及时汇报给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侦查的走向及侦查完毕后的案件处理。对于腐败案件,检察院专门设有经济、金融犯罪部门(在法国贪污受贿等犯罪属于此类),集中调查和起诉。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等经济金融类案件的打击力度,2013年12月6日,法国在巴黎设立了“国家金融检察官”,事实上这是一个专门办理重特大经济金融犯罪案件(包括腐败犯罪)的检察机构,其独特之处在于管辖范围为全国,专门办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如涉及股市的犯罪、腐败犯罪(影响力交易、获取非法利益、贿选、受贿等)、有组织骗税等。管辖标准在于必须为重特大的疑难复杂或者有组织犯罪案件。在人员组成上,配备了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司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专业的财税和海关人员;法律手段上,依据2013年12月6日的法案,加强了对重大疑难的经济金融案件的追诉及打击,加强了在侦查中使用特别的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创设了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优化了针对扣押和没收的国际合作。   2.法院。法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行政法院系统和司法法院系统两部分,行政法院系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共合同的有效性,例如政府采购行为。因此行政法院在控制腐败犯罪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司法法院系统在打击腐败犯罪中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侦查阶段,通过预审法官的介入调取证据、查明事实,实体审阶段,依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法律的规定,分别由轻罪法庭或重罪法院进行审理。
  (1)预审法庭。法国刑诉法上的预审阶段是介于检察官预先侦查案件与移送起诉之间的一个诉讼阶段。预审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行为人、搜集充分的证据。法国刑诉法规定,移交给预审法官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轻罪案件,检察官认为案情比较复杂、有必要交给预审法官继续指挥侦查的; 二是对于重罪案件, 检察官应当移交预审法官。据统计, 移交预审法官的案件, 约占检察官侦查案件总量的7%,但均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腐败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轻罪案件,移送预审法官并不是强制性的,但由于腐败犯罪案件行为人通常是民选代表、政府官员等群体,普遍具有较好的规避调查意识,一般较复杂。由于检察官隶属于司法部,在法国普遍认为法官的独立性要高于受制于行政权力的检察官,加之预审法官可采取的侦查手段范围往往更广,实践中,绝大部分腐败案件会移交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预审法官拥有比检察官更大的侦查权,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预审法官可以进行对质、讯问、出差取证、扣押、鉴定等。其可以亲自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派司法警察进行调查。为加强调查效力,立法者还赋予预审法官签发传票、拘传票、逮捕证、追捕证的权力。 而对于腐败案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还特别赋予预审法官对于法定刑在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犯罪,截取、录制、复制电信通信内容的权力,上述截取信息或监听可以针对所有参与犯罪事实的人、也可以在可能获得与事实相关的记录时使用。法国最高法院也确认,在不侵害被告方权利并在预审法官控制之下,可采取委托其他法院调取证据、截取、传输并记录私人谈话内容或电话通信内容等手段对腐败犯罪进行侦查。必要时预审法官还可以请求展开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跨国取证、追赃等。
  (2)实体审法庭。在法国,腐败犯罪绝大部分都是法定刑在10年以下的轻罪,因此这些轻罪一审是由设在大审法院中的轻罪法庭来审理的,对于构成重罪的腐败犯罪由重罪法院审理,实践中,此类案件很罕见。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04条,法院中设有专门审理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部门来审理腐败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专门审理原则是1975年立法确立的,1994年立法进行了调整,将腐败犯罪案件也纳入了经济金融犯罪,由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全程进行专门地审查审理。在上诉法院中,也相应设有专门审理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部门。
  为了应对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经济金融犯罪数量的日益增长及案件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大,1999年,法国在巴黎等地区的法院内部设立了经济金融案件中心,该中心的设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为了更快而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中心可集中采用多种打击手段,并扩大司法官的相关权限。并为司法官配备来自银行或行政机构的专业人员,包括税务、海关、反不成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该中心目前有二十多位上述的专业助理,其中十多位都是与资本犯罪相关的。
  3.警察系统。法国的警察职权系统为警察和宪兵构成的二元体系,二者同属于内政部领导,都有在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指挥下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职权。二者的管辖按照地域进行划分,一般原则是城市由警察负责,村镇由宪兵负责,但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例外情况。
  警察系统中,司法警察局下属有专门负责查办经济金融犯罪的部门,这个部门下还包括若干小组。其中有专门小组负责侦办骗税和腐败犯罪案件。下属有经济犯罪刑警队,召集多名财务专家加入,并凭借其财务知识为司法警察侦查经济税务案件提供帮助。宪兵的性质属于军人,在一些案件的办理上会更具效率。但总体上来说,在刑事侦查层面上,宪兵和警察没有本质不同。为了能够加强侦办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对警察和宪兵都有定期的针对办理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案件的专门培训活动。
  (二)其他特别行政机构
  上述司法系统的机构设置重在打击腐败犯罪,而事实上,法国针对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在司法体系之外,还精心设置了一系列的行政机构,主要目的和作用则在于防控腐败犯罪的发生。
  1.专门防控机构。法国各领域专门防控腐败的机构设置较多,笔者仅主要介绍以下两个主要机构:
  预防腐败服务中心是在法国前总理Pierre B€閞€間ovoy的倡议下,依据 1993年1月29日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的,该中心挂靠法国司法部,但实际上是一个跨部委的独立机构。由总统任命的一名高级司法官领导,任期为四年并具有不可撤销性。由来自财税、警察、宪兵、司法、海关等司法和行政机构的专家组成,全体成员每四年更换一次,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组织。2014年,为该中心工作的十几名人员中,包括法官顾问十名(来自司法、金融和行政系统)和来自不同部委的公务人员(内政部、财政部和教育部门等)。该中心的所有成员均受职业保密。中心的设立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全面搜集和掌握腐败活动的信息并引起当局关注,进而推动腐败犯罪的预防、增加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其在法国的反腐败措施的设计、调适和反腐败战略的实施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法国最为重要的腐败防控专业机构。中心拥有完全独立的工作自由,其主要任務如下:
  第一,搜集并汇总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防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具体做法是通过媒体报道、个人揭发、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途径收集政府、政党及竞选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进行专业地分析和总结,并形成年度报告向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其内容主要是针对腐败的新形式或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如政府采购、体育、公共卫生、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商业贸易等)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除此之外,中心还针对日常的反腐咨询提出建议,建议的对象可以包括部长、地方行政首脑、司法机关负责人、国家各个行政委员会、国家监察机构、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私人组织等。   第二,经过司法机关的请求,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给予协助,一旦腐败事实在司法机关立案,中心会将掌握的信息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根据2013年12月6日通过的打击骗税和重大经济金融犯罪法案中,中心负责保护腐败犯罪的举报人。
  第四,中心还对危险领域和部门进行警示活动或预防腐败教育,对象主要有大型公共或私营企业、地方政府等,通过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以大型学校或者大学为基地计划并实施防腐败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中心有权展开国际防腐败合作。参与多边的国际条约实施研讨会、加入联合国、经合组织、欧盟等国际机构的反腐败工作组或与外国政府或组织就反腐败展开双边合作。
  政治生活资金透明高级管理局是于2013年10月11日立法设立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取代了原来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管理局的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人员组成包括两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两名最高法院法官、两名审计法院法官、两名分别由国会和参议院主席任命的有资质的知名人士。全体人员任期为六年,并在任期内享有不可被调动和免职的权利。依据法律,管理局的任务接收并检查8000多名共和国总统候选人之外的高级政府官员的财产和负债申报。也接受选举中的民选代表就涉及行使职权中的职业道德问题进行的咨询,可以在总理的要求就履职中避免产生公私财产利益冲突的一切问题给出建议。该机构每年向共和国总统、总理和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就财产公示有关立法的实施提出建议。管理局还在有关利益与财产申报的规则执行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提出具主导作用的建议。
  2.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法庭。审计法院是法国行政司法体系中的一个专门法院,最早设立于1303年,并由拿破仑重建于1807年,其作用在于监控政府、国家公共机构、国有公司、社会保险以及享受国家救济和补贴的私有机构是账户资金和使用的合法性,并将审计的结果告知议会、政府和社会公众,每年公布一份活动报告。审计法院由7个法庭组成,每个法庭大约包括司法官、报告人和公务员共约30人。法院的属性确保了审计法院的独立性,其下属的法官同其他法院的法官一样,具有不可罢免性,享有自主进行审计的自由。
  在审计法院之下,地方审计法庭是在地方分权的背景下于1982年设立的,负责监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账户的合法性及地方公共管理的廉洁性,如有需要,还会监控与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有资金往来的私人机构。
  3.内部监察机构。在法国,绝大部分的部委配备有内部监察机构,用以发现并揭露腐败犯罪事实,笔者谨对以下两个监察机构进行举例介绍:
  金融总监察室是受经济财政部长和预算部长的双重监控的跨部委监察机构,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公共财政的严格和有效的管理。具体做法为检查账目、进行调研、审计,就行政、经济和金融管理提出改善建议等。监察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腐败犯罪,这种情况下,监察室必须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
  司法总监察室的任务是监察所有司法部下属的机构、司法法院和其活动与司法部相关的公私法人。监察长由一名高级司法官担任,配有6名副总监察员和26名司法监察员(司法官序列)、若干高级公务员作为任务负责人,并配有一名总书记官和监察书记员。监察室的具体职能是对这些法院和机构的活动、职能和工作成绩做出评估,根据司法部长的要求对法院和其他司法部所属部门进行调查,对于公务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个人或职业行为展开调查,该监察室的年度报告将其履行的关键的监察任务进行总结,并提出主要的建议和意见。
  三、借鉴
  (一)加强反腐败立法,侧重相关领域的专门预防
  法国在防控腐败立法上,除了打击惩治腐败的刑事立法非法完备,还有一系列的预防腐败专门立法,对相关领域的腐败行为的防控和惩治规定十分细致,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因而也就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切实执行。我国目前还缺少一部包含预防和惩治内容的《反腐败法》,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防控腐败的规定也很不够。2015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笔者建议,立法时,我们应把坚持预防和惩治结合作为最基本指导思想,明确相应的权力归属和职责分配,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指导,将防控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可以针对金融、工商、医药、建筑等多个行业的反腐分别做出有针对性的防控立法和惩治规定,由此在这些行业中推行法制反腐。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面对当前不断涌现的跨国腐败现象,在制定我国《反腐败法》之时,也要注意完善我国反腐败领域内的国际司法合作,内容也应考虑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
  (二)优化整合打击腐败机构,确立检察机关的核心地位
  法国对于腐败案件虽然通常侦查阶段会移交预审法官,但必须都要先由检察官进行预先侦查,因此在打击腐败犯罪乃至所有犯罪活动上,法国检察官所拥有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监督权以及执行监督权都毫无疑问起着关键的核心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向前推进,我们也应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优化和完善,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侦查权力和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将能够在打击腐败犯罪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从防治和打击腐败犯罪整体性和与国际接轨上考虑,建议将公安机关对私有领域的腐败犯罪侦查权也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真正围绕检察机关展开打击腐败犯罪制度设计。
  (三)设立并完善防控腐败专门机构网络
  法国在预防腐败方面有一个发达的专门机构网络,预防腐败服务中心是最重要的专职防控腐败的机构,在这个网络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并配有其他针对某一方面或领域的相应防控机构,行使职权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必要时在相关问题上还可以多组织进行联动,都与司法机关保持协作关系,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防控效果。我国在2007年为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创设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其机构职能与法国的预防腐败服务中心相似,但目前来看该机构在预防腐败犯罪上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独立性,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保证其独立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时可提升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行政级别。赋予其刚性的职权, 可逐步尝试赋予其政府信息公开、财产公示等措施的监督权,使预防工作实效化。此外,还可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指导监督下,在一些相关领域设立专门的预防机构,使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预防,构建防控腐败的立体网络,推动反腐在多层次、各领域展开。也可效仿法国,将每年的年度报告向全社会公开,有助于防控腐败接受群众监督,获得群众支持。
  (四)完善并切实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在法国,审计法院在监督政府、国有公司账户资金和使用的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非常扎实的效果,进而有效地防控了腐败犯罪的发生。我国也设有审计机关,其性质属于行政机关,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在发挥防治腐败犯罪的作用方面,存在着独立性不强、审计方法单一、审计信息公开渠道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其预防效果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审计作为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应将其有效地利用起來,应采取措施完善我国行政审计制度,将审计预防落到实处。首先,在保障审计机关独立性方面,我国没有法国那样的行政法院传统,将审计机关司法化显然并不适应中国国情。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可以从改变其双重领导体制入手,将其人财物剥离地方政府,实现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其次,在审计方法方面,要改进工作思路,引进新的审计理念,审计模式应该从传统简单的财务审计向综合绩效审计转变,这不仅是我国政府审计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时代潮流,也是为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要求。再次,要健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审计报告的质量,报告本身要做到严谨和全面,还要通俗易懂,审计信息的公开可以借助网络工具,使媒体和群众可以获得快捷准确的信息。还可要求每一个被审计的部门都要及时在自己的网站或者宣传栏上公布审计情况以及整改进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其他文献
摘 要 在检查权中,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是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起到重要作用。目前,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检查机关审查决定逮捕权力是不是保留尚有待考量。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加强对审查逮捕权力使用的监督力度,赋予执行者充分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司法救济等等,以此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审查逮捕
功能性寡糖是近年来国内外竞相开发的热点之一,其中植物性来源的多聚糖经生物技术处理制备的功能寡糖以其原料来源广泛、安全及较好的生理功能而倍受青睐.本文简要介绍了国内
但凡涉及到两国或几国的艺术联展,共同展示和相互的交流是不言而喻的,却也是很空泛的.交流什么?如何交流?其共性与差异性体现在哪里?怎么体现?这都需要策展人和参展艺术家考
摘 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无论是从履行职责还是从保证起诉质量的角度考虑,都应当主动承担更多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环节 角色分析 程序构建  作者简介:高丽、陈津津,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进步和发展,营改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建立的过程中顺应营改增相关要求,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本文简要分析了营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我们的先人创造了形式众多的文体形态.文体形态不断地创造和融合、更新与超越,也是中国古代文学史演变的主要原因和线索之一.可以这么说,从某种角度看,中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同时,也给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契机和挑战。本文试图分析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提出若干对策,以期为职务犯罪案件侦破提供裨益。  关键词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职务犯罪 如实回答 审讯  作者简介:金莹,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五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人权的功能。其合理有效适用可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个案调查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温州市民营资本投资少儿游泳后备人才培养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民营资本投资是温州市政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温州独特的市场环境的具体表现,是对“体教结合”模式的灵活运用,“有偿训练”政策的实施更是充分调动了众多家长的积极性,社会力量办体育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体育改革的总体方向。  [关键词]民营资本投资 少儿 游泳 人才 培养  [中图分类号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而作为一种影响力较大的法律制度—公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是事实上,在社会正常生活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不良的社会现象,对公证公信力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对公证公信力维护的过程中,公证审查是其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尤其在预防违法以及纠正公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影响意义,因此在今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公证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