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运价管理制度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ere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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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美国是世界上对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直接进行管理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其运价管理制度由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构成。通过对包括单个承运人以及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等的定价行为,达到了其保护美国货主利益、稳定运价、实现信息公开可获得、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的目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干预度较小的运价报备制度,国家对国际班轮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运价的确定不进行过度干预,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运价,并向交通部报备。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全面实施运价报备制度,也未制定相关完善法规这样的事实,在运价管理制度上,我国应变通地借鉴欧美等航运强国的有效政策,从运价报备制度的种类、主体、方式、原则以及生效时间等方面来趋于完善,更好地促进我国航运法制的现代化。
  关键词:运价管理制度 运价本公开制度 服务合同报备 运价报备
  1、美国运价管理制度
  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航运强国,其制定的有关航运方面的政策法规不仅影响着航运市场的走势,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航运政策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美国目前的运价管理制度由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构成。美国对运价行为的管理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之后主要有三部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制调整,分别是《1916年航运法》、《1984年航运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一六年航运法首创了美国的运价报备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该法规范了航运运价向美国海运理事会的报备,允许双重运价合同,以公平竞争为宗旨;八四年航运法是随着美国海运中对外贸易运输份额的提高而出台的,要求承运人将其与托运人之间约定的运价向联邦海事委员会申报,且运价只有经过报备才能生效,且允许经营班轮的承运人制定时间/货量费率,但禁止承运人收取与所适用的运价或者服务合同不同的费率,并禁止托运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低于应适用的费率或者附加费的远洋运输服务,该法以调节美对外远洋运输为目的;九八年航运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中有关运价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如取消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运价本的要求,代之以要求承运人发展自有的自动电子运价本系统。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者使托运人开支增加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生效。同时取消了"跟进"待遇条款,允许船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谈判不同的运输合同,且在服务合同方面给予单独承运人比班轮公会更多的自由。
  分析了上述三部美国航运法对于运价管理制度的规制,不难发现其运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美国货主利益。目前只有美国建立了完备的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体系,其他国家基本上是通过竞争法等法律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我国虽在《国际海运条例》中确立了运价报备制度,但至今尚未正式实施。通过运价本公布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实现了运价在一定期间的稳定性、透明性,避免了船公司在运价方面对托运人实施不合理的歧视行为,从而保护了货主的利益。(二)稳定运价。运价报备制度要求新制定的费率或者导致托运人成本增加的新费率,应在公布后30天才能生效。这样能够使运价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以初步预计运费的多少。(三)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运价报备制度的核心是信息的公开性,并进一步保障托运人获得与订立运输合同有关的充分、可靠的信息。运价本的公布可使托运人获得班轮公会或者承运人关于费率、货物分类、规则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其订立公平合理的运输合同。同时,运价报备制度可以使主管机关获得市场运价的全面信息,对运价信息的掌握和利用是主管机关制定政策、修改法律的重要根据。(四)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其主要体现在受控承运人制度上,除了要求受控承运人履行法律有关一般承运人关于运价本、服务合同的规定外,联邦海事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受控承运人的运价水平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保证美国籍船方的利益。个人认为,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一套运价管理制度,使得美国的航运强国地位得到了保证。
  2、核心措施
  美国运价管理制度的实行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是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两项。首先,运价本是承运人承运货物向托运人据以收取运费的费率表的总汇,也称运价表或费率本,主要由收费条款、商品分类和费率组成,其关键在于影响着航运市场的走势,故运价本公开的目的在于1)保证托运人和其他公众获得可靠而有用的费率和收费的信息;2)保证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履行《1998年航运改革法》关于运价本公开性的要求;3)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确保和监管承运人公开的运价本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4)以利于联邦海事委员会审查和监管受控承运人的行为。运价本公开制度中还规范了运价本的生效时间,使其严格高效;在运价本的可获得上,要求公布的运价本应当清楚、确定,使用英语为主要的文本语言;任何人可以电子方式获得运价本,不受时间、数量或者其他限制。另外,为保障运价本系统的透明度,联邦海事委员会负有监督运价本公开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的责任。
  3、我国运价管理制度
  相比较于美国严格完善的运价管理制度,我国的运价管理制度在干预度上显得较小,仍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运价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运价报备制度,即国家对国际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业务运价的确定不进行过度干预,根据市场情况来确定运价,并向交通部报备。对于运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国际海运条例》作了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报备,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报备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报备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前者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后者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协议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报备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报备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报备运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4、完善趋向及小结
  我国未来的运价报备制度的框架,更多地需要借鉴美国等航运强国相关措施的趋势。主要从以下不同的方面入手:(一)在运价报备种类上,需要报备的运价种类包括以运价本和服务合同两种形式出现的运价。报备的内容应该是运价本和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不限于运价。(二)在运价报备主体上,应该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人。特别强调无船承运人的权利,虽然已要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报备运价,但作为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运价本订立运输合同,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与托运人订立服务合同。(三)在运价报备方式上,为了使运价报备符合要求的内容,应该继续使用统一格式,内容根据新的情况应该作必要的修改;为了提高运价报备的效率、降低报备制度的总成本,应该采用电子报备形式,接受报备的机构应该专门建立运价报备电子信息系统;(四)在报备运价生效时间上,应该将现有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包括:运价本和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报备之日起开始计算;规定特殊情况下允许运价本生效时间可少于30天;导致托运人成本降低的运价本费率的调整在受理后即可生效;延长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修改目前的24小时生效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海商法研究》
  [2]《美国航运法研究》 於世成 著
  [3]《航政法规和航政管理》谢海泉 著
  [4]《国际海运条例》
  作者简介:叶古,性别:男,年龄:25,籍贯:福建南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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