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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根据这一目的,结合社会主义阶段的一系列特点,我国实行按劳动能力贡献的大小获取工资,按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小领取劳保福利费用。那么,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们又如何来探讨和实行全民、集体以及股份、合资等等企业的劳保福利制度呢?这是现实中提出的一个尖锐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为此谈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