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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要休息权
荷马
前不久,笔者去一家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采访,突然看见塔吊吊着一捆钢材在空中不停地转圈,大家以为出现了什么技术问题,马上停电检查,原来是吊塔控制员睡着了。经过询问才知道,由于人手不够,又要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他下班后(工作12个小时后)又要加4个小时的班。他说,他也不想这么玩命的干,也知道这样会出安全事故的。但是,现在的劳动力严重过剩,如果你不愿意这么干的话,老板就会说愿意干活的人多的是,要么就滚蛋,要么到时候没有工资发不要找他。笔者继续问他,难道你们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你们的合法利益吗?他回答到,我们还敢用法律,连向老板说一声“不”都不敢。孩子上学还等着我寄学费、家里的老人看病都等着要用钱,我们只有埋头干活,哪里还敢说些什么啊!
法理学专家刘建国就此谈到,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从某个角度而言,也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劳动行为并非一个人个体的行为,拿这位包工头来说,虽然当时的工程进度加快了,职工的休息没有保障好,那么就可能引发安全隐患,从而危及到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一批又一批不甘现状的农民工涌向城市,他们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而一个又一个的“黑心老板”又在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超时超强卖力,同时却又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根据最新有关资料显示:在建筑行业中大约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2-4个小时。但工资却是按照8小时发放的。其他各行业也都有不同等的超时现象。
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是尊重国家法律,更是尊重我们的身体。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同时,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这算不算工伤
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工地负责人,于2007年12月5日到某地招用9名农民工,在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伤4死。其家属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工伤和工亡认定,但该公司认为他们与农民工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和工亡。请问该公司与9名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解答虽然该工地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去招用农民工,但并不代表其单位与应招农民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招农民工前往此单位应试并办理正式招用手续,仍属于应招农民工个人承担的自主民事责任。这与劳动者自己前往招工单位应招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招用单位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在正式招用前农民工因事故受到伤害的责任。此外,农民工赴招工单位应招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事故伤害的范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该案应按照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处理,诉求肇事方的民事赔偿。
私自开荒不受法律保护
编辑部:
笔者是一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下乡进行土地执法监察时了解到,不少村民因私自开荒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国土所发生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矛盾激化的例子也不少。例如,有的村民认为荒地闲置也是闲置,不如给老百姓种,还能捞点实惠,于是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任何申请就自行开荒种田。
青苗长出来恰好赶上村镇规划要利用这块荒地,村民就以种种理由拒绝上交并向村委会索要赔偿款;有的村民把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些规定当成“保护伞”,未经批准就擅自在荒地上搞第三产业;有的村民认为自己私下已经给了村委会承包费,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却因为未得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而不被允许开荒,自己经济遭受损失,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荒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开始实施。村民私自开荒,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个人承担。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洪喜田
荷马
前不久,笔者去一家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采访,突然看见塔吊吊着一捆钢材在空中不停地转圈,大家以为出现了什么技术问题,马上停电检查,原来是吊塔控制员睡着了。经过询问才知道,由于人手不够,又要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他下班后(工作12个小时后)又要加4个小时的班。他说,他也不想这么玩命的干,也知道这样会出安全事故的。但是,现在的劳动力严重过剩,如果你不愿意这么干的话,老板就会说愿意干活的人多的是,要么就滚蛋,要么到时候没有工资发不要找他。笔者继续问他,难道你们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你们的合法利益吗?他回答到,我们还敢用法律,连向老板说一声“不”都不敢。孩子上学还等着我寄学费、家里的老人看病都等着要用钱,我们只有埋头干活,哪里还敢说些什么啊!
法理学专家刘建国就此谈到,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从某个角度而言,也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义务。因为劳动行为并非一个人个体的行为,拿这位包工头来说,虽然当时的工程进度加快了,职工的休息没有保障好,那么就可能引发安全隐患,从而危及到更多人的生命安全。
一批又一批不甘现状的农民工涌向城市,他们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而一个又一个的“黑心老板”又在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超时超强卖力,同时却又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根据最新有关资料显示:在建筑行业中大约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2-4个小时。但工资却是按照8小时发放的。其他各行业也都有不同等的超时现象。
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不仅是尊重国家法律,更是尊重我们的身体。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同时,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这算不算工伤
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工地负责人,于2007年12月5日到某地招用9名农民工,在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伤4死。其家属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工伤和工亡认定,但该公司认为他们与农民工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和工亡。请问该公司与9名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解答虽然该工地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去招用农民工,但并不代表其单位与应招农民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招农民工前往此单位应试并办理正式招用手续,仍属于应招农民工个人承担的自主民事责任。这与劳动者自己前往招工单位应招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招用单位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在正式招用前农民工因事故受到伤害的责任。此外,农民工赴招工单位应招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事故伤害的范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该案应按照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处理,诉求肇事方的民事赔偿。
私自开荒不受法律保护
编辑部:
笔者是一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下乡进行土地执法监察时了解到,不少村民因私自开荒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国土所发生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矛盾激化的例子也不少。例如,有的村民认为荒地闲置也是闲置,不如给老百姓种,还能捞点实惠,于是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任何申请就自行开荒种田。
青苗长出来恰好赶上村镇规划要利用这块荒地,村民就以种种理由拒绝上交并向村委会索要赔偿款;有的村民把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些规定当成“保护伞”,未经批准就擅自在荒地上搞第三产业;有的村民认为自己私下已经给了村委会承包费,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却因为未得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而不被允许开荒,自己经济遭受损失,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荒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开始实施。村民私自开荒,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理应由个人承担。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洪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