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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全国“两会”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20日在北京胜利闭幕。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首次召开的全国“两会”,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起点。“两会”期间,参加会议的注会代表、委员们忠实履职,建言献策,共商发展大计。“两会”虽然闭幕了,但他们的责任与担当没有结束。《财会信报》本期继续关注“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建议与提案。
行业发展
提升注会社会地位 减轻行业监管负担
提案人:石文先,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裁
注册会计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实践者、捍卫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推进行业科学发展。
石文先表示,这为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以党的十九大为标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式进入新时代。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打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这些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大力参与。与当前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重大社会职能相比,进一步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行业社会价值认知与社会地位尤为重要。
石文先认为,在新时代中国经济战略发展、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经济新常态的发展、依法治国等多方面,都需要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鉴于注册会计师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石文先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监管关系,大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他指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章来看,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证监会、地方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着相应领域的监管职能,这就形成了行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在当前经济领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依法强监管、严监管无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是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利大于弊。但过多、过频的多头监管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负担,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一年要接受多轮次监管检查,疲于应付。
石文先建议,在继续保持严监管态势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间加大监管协调力度,改分部门检查为多部门联合检查。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斷改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总体而言依然不高,很多时候自身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石文先提出,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机制,明确、落实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营造更为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和招投标环境,为遭受市场不公正待遇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保驾护航。
行业监管
行业处罚用信用评级制代替“两年两单制”
建议人: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业务规模、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我国优秀本土大所不仅在业务规模上连续超越“国际四大成员所”,更历经市场洗礼,炼就了资本市场上过硬的专业技术和品牌声誉,并实现了市场份额的集中。有数字显示,我国现有3 500余家境内上市公司及近500家IPO企业,其中近七成企业聚集于本土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而本土前四大事务所立信、天健、瑞华、信永中和四家合计接近50%的份额。可以说,本土优秀大所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证监会本着全面依法、从严监管的原则,整顿资本市场信息质量和运行秩序,取得显著成果,多家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因执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规范意识大力提升。
朱建弟表示,坚决拥护全面依法从严监管,竭尽全力履行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职责义务。他提出,考虑到市场容量及环境重大变化,现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中,关于“两年两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朱建弟建议,区分客户基数、责任主体和责任属性等,推行精准处罚,进行必要的制度修订。
6号文规定,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因执业活动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证券资格条件。事务所不得承接证券业务,进行为期不低于两个月的整改,整改未达到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简称“两年两单”。2017年国内两家最大的事务所立信、瑞华均受到“两年两单”处罚,目前本土前十大事务所均有立案未结的情况,行业发展形势严峻。
朱建弟指出,由于专业服务机构具有人合属性,为强调风险责任,同时又区分责任主体,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财政部、证监会的推动下,2013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由“有限公司”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对有过错合伙人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对无过错的合伙人及不存在系统性管理风险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必要保护。既加强了监管,也维护了无过错人员的合法利益,改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担方式。
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从6号文设立之初的1 500家上市公司,到如今的3 500家上市公司及逾万家新三板公司,市场容量显著有别。
朱建弟认为,考虑到不同规模的事务所之间的客户基数不同、技术实力悬殊,“两年两单”一刀切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而大型事务所频繁触发“两年两单”停业整顿,不仅将影响行业整体声誉、重创从业者执业信心,也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客户涌动、服务水平动荡,最终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 因此,朱建弟建议,首先,暂停执行6号文“两年两单”相关条款。慎用事务所的证券资格作为处罚,以维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平稳发展。考虑资本市场未来容量的进一步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方式的变化等,建议以信用评级制度等市场化的方式,代替“两年两单”绝对数模式的处罚方式,或者以事务所客户数量为基数用相对数计数。
其次,区分责任主体,结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初衷,持续推进严管重罚,精准打击“害群之马”,同时维护优秀事务所及无过错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区分审计责任性质,针对专业判断分歧、审计程序疏失、联合串通造假等不同程度的责任属性,科学量罚;对有争议的审计责任认定,设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引入专家论证。
第四,大幅提升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加大企业舞弊会计责任的处罚力度。
税收政策一
允许企业人力成本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人: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国已累计减税近2万亿元,但部分行业如建筑安装、现代服务业(咨询、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保理业)、现代物流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不降反升。
朱建弟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及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奖金(职工薪酬);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險”、“住房公益金”(五险一金),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现代服务业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例,原实行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扣除固定资产、房租、办公用品等进项税额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实际税负一般在5.65%~5.8%之间,实际税负有所增长。
朱建弟提出,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职工薪酬”和由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允许一般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广义的产品(或者商品)中不仅仅包括有形的产品(商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这些产品(商品)中人力成本不仅是不可或缺的成本要素,更是产品(商品)增值的决定性因素。消费型增值税应允许人力成本所包含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朱建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1.合理性。不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人力成本是公认的产品(商品)成本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包括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是离不开人创造价值。为此,将人力成本所包含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型企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操作性。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和“五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额是相等的。因此,税务机关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数据比对,以验证“职工薪酬”与“五险一金”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正确。另外,通过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核实纳税人计算“五险一金”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3.计税基础。一是以企业实际支付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二是以企业实际支付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金额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4.抵扣凭证。一是“职工薪酬”为企业自制的工资单及补贴、经贴、奖金发放清单,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还需附金融机构的支付凭证。
二是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清单原件《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5.税率。可根据不同经营类型,将税率分为17%、11%、6%三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增值税纳税人,人力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效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就必须如实发放职工薪酬,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另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人力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成本、费用中剥离后,将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加之纳税人如实缴纳“五险一金”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大,二者抵消后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进而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税收政策二
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抵扣链条相关政策
提案人:张萍,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甘肃分所所长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大多数行业企业得到了大量可观的税收减免,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经济稳增长和市场增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营改增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消除了存在于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制隔阂,营造了公平、有效的税制环境,扩大了行业间贸易往来,激发了经济活力。
张萍指出,在营改增取得总体成功的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仍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张萍提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小微企业税负增加。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效应。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属于劳动服务型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有限,营改增后税率的调整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负。
二是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以来,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如设计、咨询等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转缴增值税,但其成本主要是技术咨询服务和高级知识分子人力成本,进项发票少,造成税负增加。 三是金融业行业营改增与实体经济抵扣链条并未打通。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多、核算复杂、产品创新迅速,增值税税基及应纳税额难以准确界定,营改增的施行难以有效开展,同时抵扣范围较窄,没有明确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金融业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其支付给个人的存款利息费用、提供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无从谈起。
四是建筑业劳务成本居高不下,成为抵扣机制中的一大“梗阻”。营改增实施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为11%,在此情况下,建筑业可抵扣项目和范围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实际上,建筑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往往无法抵扣。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务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用占比较大,一般在20%~30%之间,并仍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建筑企业在人工费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很大一部分劳务成本难以从增值额中扣除。
五是房地产业税率级次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房地产业具有融资量大、产业链长、波及面广、关联产业较多等特点,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减税效果,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进行税额抵扣情况又与上下游企业紧密相关,营改增后各行业多档税率级次会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对房地产企业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税收遵从度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出现虚报商品种类少缴税款现象。
六是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直接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生活服务业多为中小企业,营改增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标准过高,使得绝大部分企业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增值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而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使用专用发票、不享受进项抵扣办法,只根据简易征收办法,这种征税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包容在税基之内却被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但小规模企业占比较大,必然会影响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必然使抵扣链条发生严重断层。
对上述问题,張萍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将小微企业3万元的税收优惠门槛提高到10万元。同时建议把不具备取得进项抵扣条件的小微企业,暂缓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变更,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二是对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建议国家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考虑修订相应税收条例,参照电力、生物制品等特殊行业的简易征收方式,以便减轻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中介机构的税负。
三是建议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使建筑业由劳务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建筑模式上可以更多地考虑以先进装配取代大量的人工劳务,增加增值额的抵扣项目;适当调整用工方式,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采取劳务外包取代外雇的零散用工,最大程度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增值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大都是单一税率或者两档税率模式,建议合并并且适当降低增值税率,以降低征收难度,使其更符合各行业发展需要。
五是根据行业性质科学划分纳税人类型。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服务类的企业,应从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业和为生活服务的行业可灵活划分,即将小规模纳税人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扶持,建议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行业发展
提升注会社会地位 减轻行业监管负担
提案人:石文先,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裁
注册会计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实践者、捍卫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推进行业科学发展。
石文先表示,这为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以党的十九大为标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式进入新时代。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打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这些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大力参与。与当前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重大社会职能相比,进一步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行业社会价值认知与社会地位尤为重要。
石文先认为,在新时代中国经济战略发展、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经济新常态的发展、依法治国等多方面,都需要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鉴于注册会计师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石文先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监管关系,大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他指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章来看,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证监会、地方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着相应领域的监管职能,这就形成了行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在当前经济领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依法强监管、严监管无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是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利大于弊。但过多、过频的多头监管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负担,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一年要接受多轮次监管检查,疲于应付。
石文先建议,在继续保持严监管态势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间加大监管协调力度,改分部门检查为多部门联合检查。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执业环境不斷改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总体而言依然不高,很多时候自身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石文先提出,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机制,明确、落实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营造更为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和招投标环境,为遭受市场不公正待遇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保驾护航。
行业监管
行业处罚用信用评级制代替“两年两单制”
建议人: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业务规模、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我国优秀本土大所不仅在业务规模上连续超越“国际四大成员所”,更历经市场洗礼,炼就了资本市场上过硬的专业技术和品牌声誉,并实现了市场份额的集中。有数字显示,我国现有3 500余家境内上市公司及近500家IPO企业,其中近七成企业聚集于本土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而本土前四大事务所立信、天健、瑞华、信永中和四家合计接近50%的份额。可以说,本土优秀大所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证监会本着全面依法、从严监管的原则,整顿资本市场信息质量和运行秩序,取得显著成果,多家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因执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规范意识大力提升。
朱建弟表示,坚决拥护全面依法从严监管,竭尽全力履行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职责义务。他提出,考虑到市场容量及环境重大变化,现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中,关于“两年两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朱建弟建议,区分客户基数、责任主体和责任属性等,推行精准处罚,进行必要的制度修订。
6号文规定,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期间,因执业活动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证券资格条件。事务所不得承接证券业务,进行为期不低于两个月的整改,整改未达到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简称“两年两单”。2017年国内两家最大的事务所立信、瑞华均受到“两年两单”处罚,目前本土前十大事务所均有立案未结的情况,行业发展形势严峻。
朱建弟指出,由于专业服务机构具有人合属性,为强调风险责任,同时又区分责任主体,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财政部、证监会的推动下,2013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由“有限公司”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对有过错合伙人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对无过错的合伙人及不存在系统性管理风险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必要保护。既加强了监管,也维护了无过错人员的合法利益,改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担方式。
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从6号文设立之初的1 500家上市公司,到如今的3 500家上市公司及逾万家新三板公司,市场容量显著有别。
朱建弟认为,考虑到不同规模的事务所之间的客户基数不同、技术实力悬殊,“两年两单”一刀切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而大型事务所频繁触发“两年两单”停业整顿,不仅将影响行业整体声誉、重创从业者执业信心,也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客户涌动、服务水平动荡,最终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 因此,朱建弟建议,首先,暂停执行6号文“两年两单”相关条款。慎用事务所的证券资格作为处罚,以维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平稳发展。考虑资本市场未来容量的进一步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方式的变化等,建议以信用评级制度等市场化的方式,代替“两年两单”绝对数模式的处罚方式,或者以事务所客户数量为基数用相对数计数。
其次,区分责任主体,结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初衷,持续推进严管重罚,精准打击“害群之马”,同时维护优秀事务所及无过错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区分审计责任性质,针对专业判断分歧、审计程序疏失、联合串通造假等不同程度的责任属性,科学量罚;对有争议的审计责任认定,设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引入专家论证。
第四,大幅提升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加大企业舞弊会计责任的处罚力度。
税收政策一
允许企业人力成本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人:朱建弟,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国已累计减税近2万亿元,但部分行业如建筑安装、现代服务业(咨询、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保理业)、现代物流业等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不降反升。
朱建弟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及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奖金(职工薪酬);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險”、“住房公益金”(五险一金),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现代服务业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例,原实行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扣除固定资产、房租、办公用品等进项税额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实际税负一般在5.65%~5.8%之间,实际税负有所增长。
朱建弟提出,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职工薪酬”和由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允许一般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广义的产品(或者商品)中不仅仅包括有形的产品(商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这些产品(商品)中人力成本不仅是不可或缺的成本要素,更是产品(商品)增值的决定性因素。消费型增值税应允许人力成本所包含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朱建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1.合理性。不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人力成本是公认的产品(商品)成本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包括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是离不开人创造价值。为此,将人力成本所包含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型企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操作性。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和“五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额是相等的。因此,税务机关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数据比对,以验证“职工薪酬”与“五险一金”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正确。另外,通过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核实纳税人计算“五险一金”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3.计税基础。一是以企业实际支付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二是以企业实际支付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金额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4.抵扣凭证。一是“职工薪酬”为企业自制的工资单及补贴、经贴、奖金发放清单,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还需附金融机构的支付凭证。
二是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清单原件《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5.税率。可根据不同经营类型,将税率分为17%、11%、6%三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增值税纳税人,人力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效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就必须如实发放职工薪酬,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另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人力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成本、费用中剥离后,将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加之纳税人如实缴纳“五险一金”带来的成本、费用增大,二者抵消后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进而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税收政策二
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抵扣链条相关政策
提案人:张萍,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甘肃分所所长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大多数行业企业得到了大量可观的税收减免,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助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经济稳增长和市场增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营改增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消除了存在于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制隔阂,营造了公平、有效的税制环境,扩大了行业间贸易往来,激发了经济活力。
张萍指出,在营改增取得总体成功的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仍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张萍提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小微企业税负增加。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效应。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属于劳动服务型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有限,营改增后税率的调整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税负。
二是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以来,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如设计、咨询等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转缴增值税,但其成本主要是技术咨询服务和高级知识分子人力成本,进项发票少,造成税负增加。 三是金融业行业营改增与实体经济抵扣链条并未打通。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多、核算复杂、产品创新迅速,增值税税基及应纳税额难以准确界定,营改增的施行难以有效开展,同时抵扣范围较窄,没有明确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金融业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其支付给个人的存款利息费用、提供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无从谈起。
四是建筑业劳务成本居高不下,成为抵扣机制中的一大“梗阻”。营改增实施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为11%,在此情况下,建筑业可抵扣项目和范围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实际上,建筑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往往无法抵扣。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务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用占比较大,一般在20%~30%之间,并仍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建筑企业在人工费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很大一部分劳务成本难以从增值额中扣除。
五是房地产业税率级次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房地产业具有融资量大、产业链长、波及面广、关联产业较多等特点,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减税效果,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进行税额抵扣情况又与上下游企业紧密相关,营改增后各行业多档税率级次会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对房地产企业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税收遵从度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出现虚报商品种类少缴税款现象。
六是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直接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生活服务业多为中小企业,营改增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标准过高,使得绝大部分企业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增值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而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使用专用发票、不享受进项抵扣办法,只根据简易征收办法,这种征税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包容在税基之内却被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但小规模企业占比较大,必然会影响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必然使抵扣链条发生严重断层。
对上述问题,張萍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将小微企业3万元的税收优惠门槛提高到10万元。同时建议把不具备取得进项抵扣条件的小微企业,暂缓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变更,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二是对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建议国家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考虑修订相应税收条例,参照电力、生物制品等特殊行业的简易征收方式,以便减轻知识或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中介机构的税负。
三是建议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使建筑业由劳务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建筑模式上可以更多地考虑以先进装配取代大量的人工劳务,增加增值额的抵扣项目;适当调整用工方式,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采取劳务外包取代外雇的零散用工,最大程度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增值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大都是单一税率或者两档税率模式,建议合并并且适当降低增值税率,以降低征收难度,使其更符合各行业发展需要。
五是根据行业性质科学划分纳税人类型。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生产服务类的企业,应从严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业和为生活服务的行业可灵活划分,即将小规模纳税人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扶持,建议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