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婚纱照”引发非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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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欲熏心
  艺术摄影竟然拍成婚纱照
  
  天龙镇是贵州省管辖的一个经济特区。由于该镇交通便利,且与素有“夜郎古国”之称的湖南新晃县毗邻,因而经济十分活跃。近两年来,天龙镇内接连开业的几家婚纱影楼生意兴隆,成为镇内一道靓丽的风景。摄影业的兴起吸引了一位名叫张云华的人的眼光。
  张云华,今年刚满30岁,是湖南省新晃县城关镇人。在部队当兵时,张云华就酷爱摄影。从部队转业后,张云华被分配到一家效益较差的企业上班。没干几个月,张云华就辞职赴广东深圳打工。2003年8月,张云华感觉到自己年纪渐长,不大适应打工节奏,于是就回到家,决定用几年来的打工积蓄开一家店。由于自己爱好摄影,认为开家摄影室有利可图,因此,他与妻子一起来到天龙镇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 然而,由于本地几家规模较大的婚纱影楼都涉及各项业务,另外一些小规模的照相馆都有固定的关系与客源,加上张云华初来乍到,因此,落在张云华店里的生意就很少了。除了平时的一些零星证件照外,只有一些镇里中学的学生来照些艺术照。对此,投入一定成本的张云华心急如焚。为加入竞争,张云华到贵阳市进了一批中等价格的婚纱礼服,增加婚纱摄影项目。
  2003年12月的一天下午,镇某中学初三班男生刘知己与女生林桦相约来到张云华的店里照艺术照。因原来两人也曾经一起来照过学生证件照,张云华热情接待这两位学生。 这时林桦突然发现店里多了这么漂亮的衣服,于是她走到衣柜前一边看一边问张云华的妻子吴金湘:“老板,我可以穿这些衣服照艺术照吗?”吴金湘告诉她:“这些衣服是专门拍婚纱摄影的,你还是学生,可能不太合适吧!”谁知张云华马上接过话茬:“怎么不合适?穿上这些衣服照不更漂亮些吗?只是这婚纱是新进的,可能在价格上要贵一些。”在得知两人身上共有二百多元后,为了不失去这笔“大生意”,张云华不厌其烦地给林桦与刘知己做工作,要求他们穿上婚纱照艺术照。并说:“你们穿上这些衣服照,我另外给你们加照几张不算钱。”见林桦与刘知己答应了,张云华夫妇于是喜滋滋地给两人换衣、化妆。看着镜子中另外一个自己,刘知己与林桦不禁喜上眉梢。
  在分别给两人照了单身照后,为了增加些收入,张云华提出:“你们是同学,就照几张合影吧,快毕业了,今后留个纪念。”在张云华夫妇的安排下,刘知己与林桦没有多想,就相互坐在一起照了几张合影。
  照完相后已是夜幕降临,刘知己与林桦才清醒过来,晚自习迟到了。于是张云华与妻子匆匆忙忙给两人卸了妆后,两人离开了摄影室赶回学校。
  
  照片曝光
  少男少女顿成“小夫妻”
  
  当刘知己与林桦回到学校时,因为迟到,被班主任老师堵在教室门口。在老师的严厉追问下,两人当着几十位同学的面只好承认到照相馆照艺术照去了。
  按照约定的日期,第三天中午刘知己与林桦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室,将已经洗好的照片带回教室。此时班上的学生都吃完午饭回到教室闲聊,看到刘知己与林桦手里拿着照片,大伙一下子拥上前去看他们的照片。 突然,一同观看的班长张雪惊叫起来:“这哪里是艺术照,分明是婚纱照!”“婚纱照?”一同围观的同学顿时面面相觑。一些明白婚纱照含义的同学也哄笑起来。原来,张雪的父母前不久为了纪念他们的结婚15周年,特地在镇上的婚纱影楼里补照了一套婚纱照。 在大伙的哄笑声与奇怪的眼神中,刘知己与林桦的脸涨得通红,他们连忙从同学的手中抢回照片,恨不得地上马上有条缝好钻进去。
  因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老师委托班长张雪对同学之间的早恋现象进行观察并及时报告,此时,张雪赶忙将此情况向老师进行汇报。
  一会儿,班主任老师铁青着脸走进教室,把刘知己与林桦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在老师的追问下,刘知己与林桦将照艺术照的经过详细地述说了一遍,并一再声明两人之间不是在谈恋爱。 最后班主任老师郑重地告诫两人:“你们的照片今天一定带回家里,不能将照片在同学中相互传看,今后去照相时一定要注意分寸。”见老师没有追究自己,刘知己与林桦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但刘知己与林桦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卷入一场可怕的“婚纱照”风波之中。
  第二天,刘知己与林桦拍婚纱照的消息不胫而走,其他班的同学都在对此议论纷纷。课间操时,当刘知己与林桦出现在操场上时,一些认识两人的学生围在一起大喊:“刘知己,你什么时候入洞房可得通知我们呀!” “新娘子呢?让我们瞧瞧吧!”一些不知情的就向知情的人进行询问,然后就出现一片笑声。课间操都没做,林桦就急忙跑回教室趴在课桌上大哭起来。 班主任老师得知后紧急召开班会,强调不要再将此事在别的班级进行传播。然而众口难堵,刘知己与林桦照婚纱照的消息如同长了翅膀般在全校惹得沸沸扬扬,并且流传的内容越来越离奇,导致刘知己与林桦下课了都不敢走出教室。
  第二天上午,林桦没有来上学。下午最后一节课时,教室门口出现了一位满面怒容的中年妇女。她劈头就问:“谁是刘知己?”“我就是。”毫不设防的刘知己站了起来。突然,中年妇女冲进教室,直扑坐在前排的刘知己,朝刘的脸上猛扇了几记耳光。经老师劝解,中年妇女才余怒未消地来到班主任老师的办公室。
  原来,中年妇女是林桦的母亲。今天一大早,林桦突然提出不愿上学了。母亲忙问为什么,开始林桦什么也不肯说,在母亲的极力追问下,林桦才哭着向母亲述说了事情的经过。 林桦的母亲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她将此事的发生迁怒在刘知己身上,认为是刘知己与自己的女儿谈恋爱,才邀约林桦去照这丢人的“婚纱照”的。因为在她的心中,女儿一向懂事听话,如果不是刘知己在勾引自己的女儿,女儿说什么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第二天,刘知己也没来上学。他母亲也来到学校。她质问班主任:“我的儿子有什么错?林桦的母亲凭啥打我儿子?现在我儿子也不肯上学了,谁该负这个责任?”为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做好两位学生家长的工作,在学校的多方努力下,刘知己与林桦回到了学校。紧接着,学校又召开全校学生大会,会上,学校领导宣布,刘知己与林桦的合影照不是什么婚纱照,而是同学之间作为留念的艺术照片。
  
  怒讨公道
  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
  
  虽然学校召开了班会与学生大会对“婚纱照”的事实真相进行了解释,但有些学生还私下进行议论,有些学生依然对刘知己与林桦进行取乐与嘲笑。因此,刘知己与林桦身心依然备受煎熬。本来他们的学习一向很好,自从“婚纱照”风波后,无心学习,一天到晚精神萎靡不振。同时,他们怕与别班同学来往,别班同学投来的任何眼光,在他们眼中看来,都满含讥讽与嘲笑。别人的每一声说笑,都仿佛是在针对他们。
  在战战兢兢的学习生活中,刘知己与林桦勉强挨过了期末考试。这一次,两人的考试成绩一落千丈,排到班上倒数十几名。就在两人的家人为此焦急不安时,春节期间,刘知己也向父母提出转学,而见林桦精神萎顿,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表明林桦有轻度精神分裂症状。
  儿、女成绩的下降让刘知己与林桦的父母恼火不已,见他们又提出转学,且林桦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刘知己与林桦的母亲非常愤怒。在两家的孩子都向自己说清真相后,刘知己母亲江苹与林桦的母亲杨玉芳已经消除了误解,她们认为,这次造成对孩子们的伤害,学校与学生们都没有过错,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就是为自己儿子与女儿照“婚纱照”的摄影店。
  眼看开学时间越发临近,江平与杨玉芳邀约一起来到张云华的摄影店,向张云华夫妇提出四点要求:1、刘知己不愿再上学,此事由张云华负责劝解其自愿上学;2、林桦轻度精神分裂症由张云华负责治疗痊愈;3、刘知己与林桦的精神损失费由张云华负责赔偿。4、由张云华张贴公告说明事实真相并向刘知己与林桦公开赔礼道歉。
  见自己照相照出了麻烦,张云华百般辩解,声称自己照的根本不是婚纱照,只是两人自愿穿上婚纱拍的艺术摄影。两人所受到的伤害根本与自己无关。由于言辞过激,双方发生了争吵。见张云华根本不认账,江苹与杨玉芳丢下一句话:“张云华,你真是这样,咱们法庭上见!”2004年5月20日,江苹与杨玉芳以刘知己、林桦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张云华告上法庭。
  因张云华系湖南省新晃县人,根据法定管辖原则,此案由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4年6月5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在诉状上称:被告为牟取更多的利益,在给学生拍摄艺术照的过程中,劝说男女学生装扮情侣拍摄婚纱合影,以致造成原告不愿上学、成绩下降、名誉受损、身心遭受伤害的直接后果。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5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张云华辩解:我劝说两原告穿上婚纱照相是事实,但照片的本质是艺术摄影而非婚纱摄影,况且原告林桦先主动提出要穿婚纱进行拍摄。同时,我店里的婚纱礼服也不专为拍摄婚纱专用,一些青年男女并非结婚时,我也同样给其穿上婚纱进行拍摄。而两原告系在校学生众所周知,不能因为学生穿上婚纱就可认定为系婚纱摄影。造成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后果,完全是两原告周围的学生取闹而造成,与我无任何关系,我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且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最后认为:婚纱摄影系具有特定对象与特定含义的一种摄影方式。其指向的特定对象关系为夫妻关系。被告在明知两原告系学生身份,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劝说两原告穿上婚纱礼服拍摄艺术照片,虽说原告之一曾经主动提出穿上婚纱礼服进行拍摄,由于原告没有明白婚纱礼服所代表的含义,被告就应当进行解释与告知,然而被告不但不告知,反而进行劝说,导致造成两原告的诸般后果。因此,被告应当对造成原告身心伤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林桦提出的医疗费赔偿,因林桦未进行实质性治疗,赔偿的标的无法确定,故法院无法认定。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云华分别赔偿原告刘知己、林桦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二、为消除原告刘知己、林桦的名誉损失,由被告张云华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林桦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9月30日,本案公开进行了宣判,宣判后,两原告服判,被告张云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2月18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奇特的精神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中,张云华作为婚纱摄影业务的经营者,知道男女合拍婚纱照的特定社会意义,却仍在明知两被损害人系初中三年级学生的情况下,规劝两人合影婚纱照,给两被损害人造成了厌学等严重的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失,其行为损害了两被损害人的人格权,依法应当对两被损害人承担主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刘知己与林桦均是已年满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穿着婚纱合影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也有一定的过失,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监护角度来看,两被损害人的过失与其监护人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在确定张云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将两被损害人监护人的过失因素考虑进去,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减轻侵害人张云华的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规律在人们的交易行为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但是规范人们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还没有完全确立或完善,导致人们很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本案中张云华的行为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规范而导致侵权后果发生的。因此,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惯例,以行业纪律对特定行业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非常必要,以避免不规范市场行为的发生,既保护了经营者又保护了消费者。
  另外,在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上,也应该适时增加学生行为规范的新内容,增强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学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社会新现象,针对特定阶段学生与社会接触的可能范围(如本案的照相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注意教育,可以更好地防止类似本案侵害后果的发生,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刘知己与林桦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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