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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对外籍教师的需求越来越大。聘任外籍教师已经由传统的聘请少数外国专家,拓展到各个层次、类型教育机构普遍实施的行为,管理对象与范畴发生重大变化,也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
有数据显示,很多在中国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国人不具有外教资格、不持有工作签证。合法合规的外教数量明显供不应求,外教行业呈现出鱼龙混杂的乱象。如,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外教资质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聘用留学生当“临时工”,甚至“长着洋面孔,就能当外教”,对外教资历不进行任何审核,以致在国外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摇身一变成为金牌外教,关于外教猥亵学生、吸毒等负面新闻也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重拳出击整治“外教乱象”,成为社会的强烈呼声。
近日,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研究制定《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制定,有望堵上监管漏洞,将外教的聘任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监管对象全覆盖。我国现行教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可见外教并不在教师法适用范围内,外籍教师包括哪些人员,对这个群体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政策模糊区域。此次《办法》开宗明义,界定了外籍教师的概念:“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教育機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补充规定中,明确高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线上培训机构也参照执行。可以说《办法》对外教范围的规定,涵盖了外教的各种类型,实现了对象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二是监管部门全联动。外教的聘任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办法》针对这一难点,首先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外教的统筹监管,外事、科技、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教相应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同时,还尝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监管流程全链条。《办法》从设立从业门槛、严格工作许可、规范聘任行为、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流程监管。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将建立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外教的诚信记录和失信记录都将记录在案,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教,在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而如外教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性侵害等行为的,不仅记录在案,更实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防止“黑外教”和“毒外教”流入教育行业。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2020年8月14日第2版;作者:张惠宏)
有数据显示,很多在中国从事教育行业的外国人不具有外教资格、不持有工作签证。合法合规的外教数量明显供不应求,外教行业呈现出鱼龙混杂的乱象。如,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外教资质属于“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有的聘用留学生当“临时工”,甚至“长着洋面孔,就能当外教”,对外教资历不进行任何审核,以致在国外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摇身一变成为金牌外教,关于外教猥亵学生、吸毒等负面新闻也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重拳出击整治“外教乱象”,成为社会的强烈呼声。
近日,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研究制定《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制定,有望堵上监管漏洞,将外教的聘任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监管对象全覆盖。我国现行教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可见外教并不在教师法适用范围内,外籍教师包括哪些人员,对这个群体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政策模糊区域。此次《办法》开宗明义,界定了外籍教师的概念:“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教育機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补充规定中,明确高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线上培训机构也参照执行。可以说《办法》对外教范围的规定,涵盖了外教的各种类型,实现了对象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二是监管部门全联动。外教的聘任和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办法》针对这一难点,首先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外教的统筹监管,外事、科技、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教相应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同时,还尝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监管流程全链条。《办法》从设立从业门槛、严格工作许可、规范聘任行为、加强岗位培训、严格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流程监管。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将建立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外教的诚信记录和失信记录都将记录在案,对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用记录良好的外教,在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而如外教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性侵害等行为的,不仅记录在案,更实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防止“黑外教”和“毒外教”流入教育行业。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2020年8月14日第2版;作者:张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