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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法是在我国《劳动法》实施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过了充分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颁布的一部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该法许多创新制度中,强制性规则条款尤其值得注意。该法中法定条款不仅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进步与创新,同时也从立法角度、主体角度、现实角度体现出其特殊的价值。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强制性规则 法定条款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从内容上,通常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多表现在民商法中,即通常俗称的法无禁止皆可为。义务性规则多为强制性规定,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这种规则是对主体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和负担。法律强制性规则是通过具体的法定条款表现出来的,从《劳动合同法》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法定条款:
1.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在某些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有片面的选择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和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这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强制性规则。《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法律强制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约定的必备条款,这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中,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法定情况,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中的强制性规则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随意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法中法定条款不仅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进步与创新,同时也从立法角度、主体角度、现实角度体现出其特殊的价值。
一、《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立法价值分析
这些年,我国经济增长的背后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显现,其中劳资矛盾成为突出问题。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已经成为侵害劳动者利益,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样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了使得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状态,公权力介入来制定一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劳动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从整个劳动法律体系设计上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具体制度设计,而且也关系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子法与劳动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款中,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直至解除和终止,例如上述中的第14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无不体现《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条款以强制性规则的形式,使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在形式上承担了更多的法律义务,实质是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原先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主体价值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除必要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订立补充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看似与民商事合同有相同的一面。另一方面更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透过法律的强制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定条款限制了主体双方的自由权利,实际是两种权利的博弈。这种限制并不是单纯的压制用人单位来保护劳动者,应当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法律正是在两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以达到劳动社会关系的稳定,双方当事人在利益需求上才能都得到满足,强调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
三、《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现实价值分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确定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的。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企业得以发展,劳动者得以生存,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然而现阶段,社会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这使得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条件都有可能丧失,就更不用谈社会稳定和谐了。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的社会。
《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款,强制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其法定条款更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出发,为稳定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陈琨,女,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龚莉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林嘉.本期视点:〈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法学家 2008年第2期.
[3]王全兴.“〈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使命”专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走向.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
[4]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制建设.法学杂志 2007年第3期.
[5]常凯.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法学论坛 2008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强制性规则 法定条款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从内容上,通常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多表现在民商法中,即通常俗称的法无禁止皆可为。义务性规则多为强制性规定,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这种规则是对主体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和负担。法律强制性规则是通过具体的法定条款表现出来的,从《劳动合同法》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法定条款:
1.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在某些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有片面的选择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和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这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强制性规则。《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法律强制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约定的必备条款,这也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中,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法定情况,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中的强制性规则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随意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法中法定条款不仅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进步与创新,同时也从立法角度、主体角度、现实角度体现出其特殊的价值。
一、《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立法价值分析
这些年,我国经济增长的背后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显现,其中劳资矛盾成为突出问题。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已经成为侵害劳动者利益,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样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了使得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状态,公权力介入来制定一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劳动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从整个劳动法律体系设计上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一个纲领性问题,其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具体制度设计,而且也关系到《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子法与劳动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款中,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履行直至解除和终止,例如上述中的第14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无不体现《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条款以强制性规则的形式,使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在形式上承担了更多的法律义务,实质是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原先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主体价值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除必要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订立补充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看似与民商事合同有相同的一面。另一方面更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透过法律的强制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定条款限制了主体双方的自由权利,实际是两种权利的博弈。这种限制并不是单纯的压制用人单位来保护劳动者,应当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法律正是在两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以达到劳动社会关系的稳定,双方当事人在利益需求上才能都得到满足,强调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
三、《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的现实价值分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确定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条款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的。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企业得以发展,劳动者得以生存,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然而现阶段,社会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这使得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条件都有可能丧失,就更不用谈社会稳定和谐了。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实现和谐的社会。
《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条款,强制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其法定条款更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出发,为稳定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陈琨,女,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龚莉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林嘉.本期视点:〈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法学家 2008年第2期.
[3]王全兴.“〈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使命”专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走向.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
[4]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制建设.法学杂志 2007年第3期.
[5]常凯.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法学论坛 2008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