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基于化妆品的特殊功用性,我国卫生部对于化妆品企业及其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的安全卫生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地市以上)对于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可减少1次。这些检查中包括“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直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