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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打骂孩子犯法吗?自己家里发生的事外人管得着吗?这样的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中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日前这部法律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16年3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
《反家庭暴力法》尤其强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该法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意味着法律约束的是所有家庭成员,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互殴,也包括成年人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是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对精神的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惩罚规定,比如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没构成违法犯罪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法律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也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记录其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且“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是从小、从轻入手开始干预的,不会“养肥了再打”。而这个“加害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我看来,落实这部法律,除了告诫、警告,还应出台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进行强制性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把这些人也作为受害者给予教育、帮助、监督,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对孩子的家庭暴力。
关于“外人”干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强制报告”规定。逆转了人们“自家的事外人管不着”“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性认识。
《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还规定相关人员“及时报案”是家庭以外与孩子接触的老师、医生、社区等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保护孩子也是这些人分内之事,这就起到了及早发现、及早干预的保护作用,尽可能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
关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设一章规定了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的孩子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保护措施包括: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孩子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当家庭暴力对孩子构成伤害的时候,孩子还可以得到家庭以外政府及社会的呵护。
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一位孩子父母的义务。《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这部法律对反家暴工作规定了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对家庭来说,法律其实不只是针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惩罚,《反家庭暴力法》告诉我们“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尤其应当做到的,是抚养教育孩子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是孩子的“护身符”,也是家长的“紧箍咒”。每一位承担对孩子抚养教育责任的成年人,都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反思,使反对家庭暴力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切实保护好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尤其强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该法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意味着法律约束的是所有家庭成员,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互殴,也包括成年人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是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对精神的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惩罚规定,比如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没构成违法犯罪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法律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也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记录其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且“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是从小、从轻入手开始干预的,不会“养肥了再打”。而这个“加害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我看来,落实这部法律,除了告诫、警告,还应出台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进行强制性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把这些人也作为受害者给予教育、帮助、监督,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对孩子的家庭暴力。
关于“外人”干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强制报告”规定。逆转了人们“自家的事外人管不着”“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性认识。
《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还规定相关人员“及时报案”是家庭以外与孩子接触的老师、医生、社区等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保护孩子也是这些人分内之事,这就起到了及早发现、及早干预的保护作用,尽可能把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
关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设一章规定了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的孩子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保护措施包括: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孩子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当家庭暴力对孩子构成伤害的时候,孩子还可以得到家庭以外政府及社会的呵护。
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一位孩子父母的义务。《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这部法律对反家暴工作规定了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对家庭来说,法律其实不只是针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惩罚,《反家庭暴力法》告诉我们“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尤其应当做到的,是抚养教育孩子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是孩子的“护身符”,也是家长的“紧箍咒”。每一位承担对孩子抚养教育责任的成年人,都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反思,使反对家庭暴力成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切实保护好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