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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运行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模式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技术支持。本文通过构建征纳双方的完全信息静态监督博弈模型,结合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的时代背景对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税收征管;监督博弈;大数据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优化执法方式,着力构建税收信用体系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税收征纳双方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抑制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成本。本文通过构建征纳双方的监督博弈模型,找出两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均衡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可能途径。
二、税收机关和纳税人的利益博弈
从博弈角度来看,税收征管过程是征纳双方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因此,可以运用现代博弈理论来分析征纳双方的行为决策机制。构建监督博弈模型前做出如下假设:
第一,博弈的参与人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均是完全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二,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均分别有两个纯战略“检查”和“不检查”、“逃税”和“不逃税”;
第三,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为C,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为T、逃税被抓的罚款为F。
第四,博弈的结构和参与人的完全理性及战略均为博弈双方的共同知识。
尽管税收机关与纳税人并不是同时选择行动的,但是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应采用完全信息静态监督博弈进行研究。
(一)基于税收机关角度的督博弈模型
站在税收机关的角度其监督博弈如图1 所示。对于税收机关来说,收缴纳税人的应交税款是其应尽的职责,当收到税款时,税收机关不得不失其支付为0;当纳税人逃税且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税收机关损失税款其支付为-T。对于纳税人来说,交税是其应尽的义务,不逃税时其支付为0;逃税成功时其获得的支付为应交税款T。
由图1,如果-C+F<-T,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那么“不检查”是税收机关的占优战略,且由划线法可知(不检查,逃税)是该博弈的纯战略Nash均衡。如果-C+F>-T,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由划线法可知当税收机关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战略是“不检查”;当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策略是“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检查”。因此,若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混合战略Nash均衡。
设税务机关的混合战略为(p,1-p),即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為p,不检查的概率为1-p;纳税人的混合战略为(q,1-q),即纳税人逃税的概率为q,不逃税的概率为1-q。其中,p和q的取值范围均为[0,1]。
给定纳税人的混合战略(q,1-q),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即p=1)和“不检查”(即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1,0),(q,1-q))=q*(-C+F)+(1-q)*(-C)
V1((0,1),(q,1-q))=q*(-T)+(1-q)*0
该博弈为两人两战略博弈,可以采用“等值法”求解其混合战略Nash均衡。由等值法可知,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1((1,0),(q,1-q))=V1((0,1),(q,1-q))
q*(-C+F)+(1-q)*(-C)=q*(-T)+(1-q)*0
解得q=C∕(F+T)
给定税收机关的混合战略(p,1-p),纳税人选择“逃税”(即q=1)和“不逃税”(即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2((1,0),(p,1-p))=p*(-F)+(1-p)*T
V2((0,1),(p,1-p))=p*0+(1-p)*0
同理,由等值法可知,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2((1,0),(p,1-p))=V2((0,1),(p,1-p))
p*(-F)+(1-p)*T=p*0+(1-p)*0
解得p=T∕(F+T)
因此,该博弈虽然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一个混合战略Nash均衡((T∕(F+T),F∕(F+T)),(C∕(F+T),(F+T-C)∕(F+T)))。即税收机关以T∕(F+T)的概率选择“检查”,以F∕(F+T)的概率选择“不检查”;纳税人以C∕(F+T)的概率选择“逃税”,以(F+T-C)∕(F+T)的概率选择“不逃税”。
(二)基于纳税人角度的督博弈模型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其监督博弈如图2 所示,对于纳税人来说,认为自己不应该交税,逃税成功其支付为0,而不逃税时其损失为应交税款T。对于税收机关来说,当纳税人逃税成功时其支付为0;当纳税人逃税不成功时,税收机关获得罚款F和应交税款T。
由图2,T-C+F<0,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那么“不检查”是税收机关的占优战略,且由划线法可知(不检查,逃税)是该博弈的纯战略Nash均衡。如果T-C+F>0,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由划线法可知当税收机关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战略是“不检查”;当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策略是“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检查”。因此,若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混合战略Nash均衡。
对其混合战略Nash均衡,给定纳税人的混合战略(q,1-q),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即p=1)和“不检查”(即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1,0),(q,1-q))=q*(T-C+F)+(1-q)*(T-C)
V1((0,1),(q,1-q))=q*0+(1-q)*T
由等值法可知,稅收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1((1,0),(q,1-q))=V1((0,1),(q,1-q))
q*(T-C+F)+(1-q)*(T-C)=q*0+(1-q)*T解得q=C∕(F+T)
给定税收机关的混合战略(p,1-p),纳税人选择“逃税”(即q=1)和“不逃税”(即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2((1,0),(p,1-p))=p*(-T-F)+(1-p)*0
V2((0,1),(p,1-p))=p*(-T)+(1-p)*(-T)
同理,由等值法可知,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2((1,0),(p,1-p))=V2((0,1),(p,1-p))
p*(-T-F)+(1-p)*0=p*(-T)+(1-p)*(-T)
解得p=T∕(F+T)
因此,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战略Nash均衡((T∕(F+T),F∕(F+T)),(C∕(F+T),(F+T-C)∕(F+T)))。
从以上分析中可知,虽然站在不同角度其支付矩阵不同,但两者是完全等价的。且均得出应纳税额T、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及纳税人逃税被抓的罚款F是纳税人是否选择“逃税”及其选择“逃税”的概率的决定性因素。
三、基于监督博弈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管理仍然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税源监控系统由四部分组成:税源预测、税源管理、纳税能力估算和税收审计,并探索出了一套针对重点税源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同时将“风险管理”引入税收征管中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但是我国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仍然处于缺乏完整理论体系的起步阶段,未能将大数据技术有效运用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之中。
(二)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较低、缺乏关联信息支持
我国税收征管工作虽已采用计算机技术处理纳税申报、发票出售,但对于如何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税收征收、检查、管理等流程中,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高效的数据传递,以提高纳税信息的利用效率,仍处于探索阶段。此外,由于税收机关和相关的非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征管工作难以获得相关非税收机关的关联信息的支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三)税收征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
税收部门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处于主动探索的初步阶段,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指导。现行的税收征管流程、岗责体系的设置依然未能实现依赖于数据,未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衔接各个职能部门来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虽然税务总局云平台的建立使得部分数据已实现全国性集成,但还无法将大数据技术对数据提取、处理和分析的数据管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相对应。
四、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强化制度保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需要首先获取相关数据,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及重要的第三方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或者配合税收部门相关工作的法律义务,以保障税收部门的数据获取权力。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以消除纳税人及相关方对于数据隐私泄露的担忧。此外,也应针对数据标准制定相关的制度,以推动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
(二)构建基于大数据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体系
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一个包括数据采集、宏观环境分析、案头分析、风险应对、结果反馈及处理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对纳税评估行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宏观分析,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并对疑点企业进行案头分析。实现对税收来源进行动态监控,对税源监控风险的全程跟踪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顶层设计、实现服务平台对接
运用“大数据治税”的思想,建立业务流程数据化、信息数据集约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智能化的税收征管体系。推进电子化的实名办税制,逐步实现从线上线下融合办结到纳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的转换。一方面要逐步推进各级税收部门纳税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深化与重要第三方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税收数据的全面集成。
(四)引进技术人才、提升前沿技术的应用能力
税收机关既要注重在内部培养相关人才,又要注重外部引进,以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为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储备“软实力”。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内部软硬件设施的配置,使之与推进高水平大数据应用要求相匹配,为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效能扫清“硬障碍”。
参考文献:
[1] 解勤华.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9(35).
[2] 唐晓宇.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9(32).
[3] 蔡昌,赵艳艳,戴梦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收征管创新研究[J].财政研究,2019(10).
[4] 储德银,左芯“.互联网+”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税务研究,2018(07).
作者简介:
娄慧敏(1995,2-),女,汉族,河南信阳,硕士研究生学校: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税收征管;监督博弈;大数据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优化执法方式,着力构建税收信用体系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税收征纳双方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抑制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成本。本文通过构建征纳双方的监督博弈模型,找出两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均衡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可能途径。
二、税收机关和纳税人的利益博弈
从博弈角度来看,税收征管过程是征纳双方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因此,可以运用现代博弈理论来分析征纳双方的行为决策机制。构建监督博弈模型前做出如下假设:
第一,博弈的参与人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均是完全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二,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均分别有两个纯战略“检查”和“不检查”、“逃税”和“不逃税”;
第三,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为C,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为T、逃税被抓的罚款为F。
第四,博弈的结构和参与人的完全理性及战略均为博弈双方的共同知识。
尽管税收机关与纳税人并不是同时选择行动的,但是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应采用完全信息静态监督博弈进行研究。
(一)基于税收机关角度的督博弈模型
站在税收机关的角度其监督博弈如图1 所示。对于税收机关来说,收缴纳税人的应交税款是其应尽的职责,当收到税款时,税收机关不得不失其支付为0;当纳税人逃税且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税收机关损失税款其支付为-T。对于纳税人来说,交税是其应尽的义务,不逃税时其支付为0;逃税成功时其获得的支付为应交税款T。
由图1,如果-C+F<-T,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那么“不检查”是税收机关的占优战略,且由划线法可知(不检查,逃税)是该博弈的纯战略Nash均衡。如果-C+F>-T,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由划线法可知当税收机关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战略是“不检查”;当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策略是“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检查”。因此,若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混合战略Nash均衡。
设税务机关的混合战略为(p,1-p),即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為p,不检查的概率为1-p;纳税人的混合战略为(q,1-q),即纳税人逃税的概率为q,不逃税的概率为1-q。其中,p和q的取值范围均为[0,1]。
给定纳税人的混合战略(q,1-q),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即p=1)和“不检查”(即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1,0),(q,1-q))=q*(-C+F)+(1-q)*(-C)
V1((0,1),(q,1-q))=q*(-T)+(1-q)*0
该博弈为两人两战略博弈,可以采用“等值法”求解其混合战略Nash均衡。由等值法可知,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1((1,0),(q,1-q))=V1((0,1),(q,1-q))
q*(-C+F)+(1-q)*(-C)=q*(-T)+(1-q)*0
解得q=C∕(F+T)
给定税收机关的混合战略(p,1-p),纳税人选择“逃税”(即q=1)和“不逃税”(即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2((1,0),(p,1-p))=p*(-F)+(1-p)*T
V2((0,1),(p,1-p))=p*0+(1-p)*0
同理,由等值法可知,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2((1,0),(p,1-p))=V2((0,1),(p,1-p))
p*(-F)+(1-p)*T=p*0+(1-p)*0
解得p=T∕(F+T)
因此,该博弈虽然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一个混合战略Nash均衡((T∕(F+T),F∕(F+T)),(C∕(F+T),(F+T-C)∕(F+T)))。即税收机关以T∕(F+T)的概率选择“检查”,以F∕(F+T)的概率选择“不检查”;纳税人以C∕(F+T)的概率选择“逃税”,以(F+T-C)∕(F+T)的概率选择“不逃税”。
(二)基于纳税人角度的督博弈模型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其监督博弈如图2 所示,对于纳税人来说,认为自己不应该交税,逃税成功其支付为0,而不逃税时其损失为应交税款T。对于税收机关来说,当纳税人逃税成功时其支付为0;当纳税人逃税不成功时,税收机关获得罚款F和应交税款T。
由图2,T-C+F<0,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那么“不检查”是税收机关的占优战略,且由划线法可知(不检查,逃税)是该博弈的纯战略Nash均衡。如果T-C+F>0,即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由划线法可知当税收机关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战略是“不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战略是“不检查”;当税收机关不检查时,纳税人的最优策略是“逃税”,但此时税收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检查”。因此,若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T+F,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Nash均衡,但存在混合战略Nash均衡。
对其混合战略Nash均衡,给定纳税人的混合战略(q,1-q),税收机关选择“检查”(即p=1)和“不检查”(即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1,0),(q,1-q))=q*(T-C+F)+(1-q)*(T-C)
V1((0,1),(q,1-q))=q*0+(1-q)*T
由等值法可知,稅收机关选择“检查”和“不检查”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1((1,0),(q,1-q))=V1((0,1),(q,1-q))
q*(T-C+F)+(1-q)*(T-C)=q*0+(1-q)*T解得q=C∕(F+T)
给定税收机关的混合战略(p,1-p),纳税人选择“逃税”(即q=1)和“不逃税”(即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2((1,0),(p,1-p))=p*(-T-F)+(1-p)*0
V2((0,1),(p,1-p))=p*(-T)+(1-p)*(-T)
同理,由等值法可知,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V2((1,0),(p,1-p))=V2((0,1),(p,1-p))
p*(-T-F)+(1-p)*0=p*(-T)+(1-p)*(-T)
解得p=T∕(F+T)
因此,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战略Nash均衡((T∕(F+T),F∕(F+T)),(C∕(F+T),(F+T-C)∕(F+T)))。
从以上分析中可知,虽然站在不同角度其支付矩阵不同,但两者是完全等价的。且均得出应纳税额T、税收机关的检查成本C及纳税人逃税被抓的罚款F是纳税人是否选择“逃税”及其选择“逃税”的概率的决定性因素。
三、基于监督博弈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管理仍然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税源监控系统由四部分组成:税源预测、税源管理、纳税能力估算和税收审计,并探索出了一套针对重点税源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同时将“风险管理”引入税收征管中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但是我国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仍然处于缺乏完整理论体系的起步阶段,未能将大数据技术有效运用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之中。
(二)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度较低、缺乏关联信息支持
我国税收征管工作虽已采用计算机技术处理纳税申报、发票出售,但对于如何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税收征收、检查、管理等流程中,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高效的数据传递,以提高纳税信息的利用效率,仍处于探索阶段。此外,由于税收机关和相关的非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征管工作难以获得相关非税收机关的关联信息的支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三)税收征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
税收部门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处于主动探索的初步阶段,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指导。现行的税收征管流程、岗责体系的设置依然未能实现依赖于数据,未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衔接各个职能部门来实现资源共享。此外,虽然税务总局云平台的建立使得部分数据已实现全国性集成,但还无法将大数据技术对数据提取、处理和分析的数据管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相对应。
四、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强化制度保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需要首先获取相关数据,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及重要的第三方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或者配合税收部门相关工作的法律义务,以保障税收部门的数据获取权力。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以消除纳税人及相关方对于数据隐私泄露的担忧。此外,也应针对数据标准制定相关的制度,以推动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
(二)构建基于大数据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体系
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一个包括数据采集、宏观环境分析、案头分析、风险应对、结果反馈及处理的税源监控风险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对纳税评估行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宏观分析,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并对疑点企业进行案头分析。实现对税收来源进行动态监控,对税源监控风险的全程跟踪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顶层设计、实现服务平台对接
运用“大数据治税”的思想,建立业务流程数据化、信息数据集约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智能化的税收征管体系。推进电子化的实名办税制,逐步实现从线上线下融合办结到纳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的转换。一方面要逐步推进各级税收部门纳税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深化与重要第三方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税收数据的全面集成。
(四)引进技术人才、提升前沿技术的应用能力
税收机关既要注重在内部培养相关人才,又要注重外部引进,以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为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储备“软实力”。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内部软硬件设施的配置,使之与推进高水平大数据应用要求相匹配,为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效能扫清“硬障碍”。
参考文献:
[1] 解勤华.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9(35).
[2] 唐晓宇.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9(32).
[3] 蔡昌,赵艳艳,戴梦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收征管创新研究[J].财政研究,2019(10).
[4] 储德银,左芯“.互联网+”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税务研究,2018(07).
作者简介:
娄慧敏(1995,2-),女,汉族,河南信阳,硕士研究生学校: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