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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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婚姻关系不稳定,所以人们对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非常关注。由此就引来了如何合理处理夫妻之间财产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了相关的阐述。本文通过分析夫妻财产的分割和赠与问题,阐发笔者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财产;问题;思考
  夫妻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有利于夫妻双方维持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夫妻双方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从而减少我国的离婚率,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笔者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做一些必要的讨论。
  一、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1.婚前财产及增值后的分割问题
  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第五条明确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或这些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归最初财产的所有者拥有[1]。在这里,孳息是指财产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包括房屋的租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等。而自然增值,则是指非人为原因而带来了的价值。例如,建筑地段房屋价格的上涨,导致房屋所有者的房产增值;或者夫妻一方所在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涨,给股票所有者带来的利润等。从这个规定里可以知道,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界限是比较清晰的,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夫妻双方的这部分个人财产的划分是比较容易的。
  2.房产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第七条对房产的处理问题做了详实的规定。该条指出,由夫妻一方出资所购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且赠与出资方的子女[2]。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所购的房产,该房产应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所有财产的份额,且房产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就我国当前的购房情况来看,大多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根据双方的购房出资额来处理房产。例如,所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目的资金补贴。当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房产是归子女所有,所以,夫妻双方往往采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直接送给任何一方的子女。
  不过,就我国的购房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很难一次性将房款付清,他们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买房产。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该条文规定: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签订的房产合同,在其完成首付之后,若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该房屋的产权应登记在首付一方的名义之下。也就是说,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则不仅仅依据房产的所有权来划分房产的归属,同时,也要考虑到婚后夫妻双方在偿还贷款上所支付的资金。
  二、关于夫妻财产赠与问题
  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的第六条做了一定的解释。该解释指出,倘若夫妻双方约定某些财产为另一方所有,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拥有,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一方可撤销财产赠与。从这条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对契约协议非常注重,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这种赠与的特殊性,即这种赠与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不是普通的契约双方之间。也就说,夫妻一方所得的对方的赠与的财产,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否则,这种赠与应与一般的赠与行为相区别开来。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夫妻财产的赠与问题尚值得详细研究和讨论。
  三、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相关思考
  1.财产制度确权
  就当前夫妻双方分割财产问题的案例来看,很多财产纠纷问题并不是由于相关的法律缺陷,而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在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问题上,很多家庭对此未予以重视。但是,一旦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他们才发现财产的分割是个大问题。由于婚前和婚后没有对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确权,导致夫妻财产无法有效分割。这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好处,而且,给他们的子女以及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风的传承。因此,在婚前及婚后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或约定就极有必要。
  2.加强共同财产的管理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这类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利进行处置,但是,为了避免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发生纠纷,还应对这部分财产加强管理。就现实情况来看,这部分共同财产的主要内容是指房产等之类的大宗财产。对于普通的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一般不会产生纠纷问题。针对大宗财产,夫妻之间应事先达成一定的约定,例如,这部分财产需要转移所有权时,必须由夫妻双方达成相关的协议,之后在交由一方处置。与此同时,处理大宗财产的一方,在处理完这些财产之后,应出具相关的账务清单,使另一方获悉共同财产的处理情况。
  3.特定条件下的财产处理制度
  在现实的财产处理问题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存在,但其中一方由于种种原因暂且不能参与处理双方拥有的财产。面对这种情形,可以由夫妻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关系较近的一方提出相应的申请,代为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种财产处理制度,可以称之为分别财产制[3]。借助于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继续维持之前的婚姻关系,为以后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受太大的损害。这种制度在当前的很多的国家都已实行开来了,且运行效果良好,因此,我国应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对这项制度具体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家庭状况的分别财产制,从而完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夫妻财产中的分割问题和赠与问题做了一番论述,重点阐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婚前财产及增值后的分割问题;第二,房产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当前婚姻法及其司法中的夫妻财产若干问题做了一些联系实际的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财产制度确权;其次,加强共同财产的管理;最后,制定特殊条件下的财产处理制度。希望通过文章分析,能为完善我国《婚姻法》做出有益共享。
  参考文献:
  [1]王丽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D].黑龙江大学,2012.
  [2]汪家元.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
  [3]蔡士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
  (作者单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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