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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它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若与司法机关配合能够主动、充分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奖励的精神是一致的。辩诉交易制度科学体系的建构有赖于法律监督体系的建立,法律权威性观念深入人心。如果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也可以与现行刑事诉讼和解实践结合起来,更加能够做到经济与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辩诉交易;可行性;体系建构
一、当代辩诉交易制度的理念
辩诉交易是流行于西方国家一项司法制度,即对抗式审判开始前,抗辩双方进行协商,检察官以降低指控强度或征求法官减轻处罚,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放弃正式法庭审判的权利,而法官据此直接对被告定罪处刑的特殊审判程序。二、辩诉交易制度的独有特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的参与主体是此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人,包括代表控辩方的检察官、律师以及被害人,三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有一种对等关系,相互制约关系非常明显而且实际。被告人若要使自己得到减轻处罚就必须作有罪答辩。这样就能让检察官降低指控强度,得到法院减轻处罚的判决,从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得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检察官履行辩诉交易中对被告人的承诺,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三、在我国实施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我国实施的刑事政策一贯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若与司法机关配合能够主动、充分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奖励。这与辩诉交易的主旨是一致的。公正(正义)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的基本内涵,是法律价值体系中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公正是法律理想,也是实践中的法律的标尺。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来指导司法实践。公正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包括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追求和实现绝对公正固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但由于案件本身或者司法资源的原因,个案绝对公正可能无法实现。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程序。[1]这些都是从社会本位角度出发的,在现阶段实现相对公正,对国家、社会、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这与现行刑诉法和解体现的最大限度维护和弥补被害人受损权益思路是一致的。
辩诉交易有许多优点,例如效率性、科学性,还体现在实务中的协商合意性。辩诉交易制度科学地配置了司法资源,合理地实现了司法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又体现了效率原则。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考虑到效率因素,以一定的司法投入得到合理且满意的诉讼结果。四、辩诉交易制度科学体系的建构
(一)辩诉交易必须包括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三者的统一。检察机关应在交易前事先告知被害人,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案件承办人进行辩诉交易必须取得院领导组织同意,还应当与被告人通过律师达成辩诉交易协议,明确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与承办检察官作出充分、坦诚的沟通,这三者必须统一起来。
(二)辩诉交易前提是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法院均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应当立即裁定撤销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对于参与辩诉交易的刑事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办案素质和质量,充分发挥合理、高效的优势。
(三)在法院立案阶段,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对存在辩诉交易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听取检察机关的公诉建议。在庭审阶段,合议庭应当对辩诉交易具体范围和案件详情做实质考量。对于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案件,应当发回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在重新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对全案仔细斟酌,合理论证,搜集新证据,重新考量案情,以此作为重新提起公诉的依据。
(四)我们需要建立的具体机制包括开庭审理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保证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积极、广泛、深入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机制;被害人能够参与辩诉交易以及获得赔偿等刑事诉讼结果利益的机制;检察机关在辩诉交易前的承诺之诚信制度机制等。
(五)法的实施还有赖于一些社会因素,比如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这是我国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2]广大公民对法律的知晓程度和内心信任程度,这是法律权威性对于当代人的影响在社会发展水平与社会心理层面上的集中体现。国家机关的公正性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保障,公正性的树立有赖于国家机关遵循法律办事原则,国家机关的依法从事各项活动对于引领整个社会遵循法律、崇尚法律起到典范的作用。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法律轨道内运行又会对法律理论与实践起到积极的优化作用,这是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民众的思想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会不断变化和进步,结合法律的权威性、国家机关的公正性的不断深入人心,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法律及其包涵制度的实施就能得到充分地发展。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实施、法律价值的实现均有赖于这些社会因素的支撑。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促进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五、结束语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从该项制度本身以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与理论依据是可能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司法资源的节约,诉讼效率的提高问题不会在短期和广大范围内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应充分集中现有的司法资源借鉴辩诉交易中的合理内核为我所用,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夏红,毛淑玲,单丽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3.
【关键词】辩诉交易;可行性;体系建构
一、当代辩诉交易制度的理念
辩诉交易是流行于西方国家一项司法制度,即对抗式审判开始前,抗辩双方进行协商,检察官以降低指控强度或征求法官减轻处罚,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放弃正式法庭审判的权利,而法官据此直接对被告定罪处刑的特殊审判程序。二、辩诉交易制度的独有特征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的参与主体是此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人,包括代表控辩方的检察官、律师以及被害人,三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有一种对等关系,相互制约关系非常明显而且实际。被告人若要使自己得到减轻处罚就必须作有罪答辩。这样就能让检察官降低指控强度,得到法院减轻处罚的判决,从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得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检察官履行辩诉交易中对被告人的承诺,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三、在我国实施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我国实施的刑事政策一贯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若与司法机关配合能够主动、充分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奖励。这与辩诉交易的主旨是一致的。公正(正义)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的基本内涵,是法律价值体系中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公正是法律理想,也是实践中的法律的标尺。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来指导司法实践。公正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包括绝对公正和相对公正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追求和实现绝对公正固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但由于案件本身或者司法资源的原因,个案绝对公正可能无法实现。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程序。[1]这些都是从社会本位角度出发的,在现阶段实现相对公正,对国家、社会、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这与现行刑诉法和解体现的最大限度维护和弥补被害人受损权益思路是一致的。
辩诉交易有许多优点,例如效率性、科学性,还体现在实务中的协商合意性。辩诉交易制度科学地配置了司法资源,合理地实现了司法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又体现了效率原则。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考虑到效率因素,以一定的司法投入得到合理且满意的诉讼结果。四、辩诉交易制度科学体系的建构
(一)辩诉交易必须包括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三者的统一。检察机关应在交易前事先告知被害人,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案件承办人进行辩诉交易必须取得院领导组织同意,还应当与被告人通过律师达成辩诉交易协议,明确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与承办检察官作出充分、坦诚的沟通,这三者必须统一起来。
(二)辩诉交易前提是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法院均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应当立即裁定撤销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对于参与辩诉交易的刑事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办案素质和质量,充分发挥合理、高效的优势。
(三)在法院立案阶段,立案庭的法官应当对存在辩诉交易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听取检察机关的公诉建议。在庭审阶段,合议庭应当对辩诉交易具体范围和案件详情做实质考量。对于不符合辩诉交易条件的案件,应当发回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在重新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对全案仔细斟酌,合理论证,搜集新证据,重新考量案情,以此作为重新提起公诉的依据。
(四)我们需要建立的具体机制包括开庭审理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保证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积极、广泛、深入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机制;被害人能够参与辩诉交易以及获得赔偿等刑事诉讼结果利益的机制;检察机关在辩诉交易前的承诺之诚信制度机制等。
(五)法的实施还有赖于一些社会因素,比如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这是我国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2]广大公民对法律的知晓程度和内心信任程度,这是法律权威性对于当代人的影响在社会发展水平与社会心理层面上的集中体现。国家机关的公正性也是法的实施的重要保障,公正性的树立有赖于国家机关遵循法律办事原则,国家机关的依法从事各项活动对于引领整个社会遵循法律、崇尚法律起到典范的作用。国家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法律轨道内运行又会对法律理论与实践起到积极的优化作用,这是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民众的思想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会不断变化和进步,结合法律的权威性、国家机关的公正性的不断深入人心,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法律及其包涵制度的实施就能得到充分地发展。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实施、法律价值的实现均有赖于这些社会因素的支撑。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促进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五、结束语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从该项制度本身以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与理论依据是可能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司法资源的节约,诉讼效率的提高问题不会在短期和广大范围内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应充分集中现有的司法资源借鉴辩诉交易中的合理内核为我所用,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换取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夏红,毛淑玲,单丽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