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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书院用戒尺来惩罚学生,引发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像“戒尺教育”这样的古代流传下来的教育方法,还是有意义。也有人认为,只要是体罚,就不可取。但是说起来,古代书院里的老师,真的要用戒尺来打学生吗?
“不打不成材”,大家都认可
说起戒尺,大家应该马上想到私塾先生用戒尺惩戒淘气的孩子的场景。鲁迅笔下的三味书屋里的寿镜吾先生,就有一条戒尺。但鲁迅接着说,“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矩,但也不常用。”
那么,戒尺通常只是一个老师手中的威慑性武器?其实也不然。周作人后来回忆道,像三味书屋这样的私塾是极其难得的,“平常所谓私塾总还是壞的居多,塾师没有学问还在其次,对待学生尤为严刻。”
严厉苛刻到什么程度呢?周作人曾引用一首清末的儿歌说明:“《大学》《大学》,屁股打得烂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种葱!” 看来,古人推崇“严师出高徒”还是有道理。没有能力的私塾老师,只能依靠“戒尺教育”教出好学生。
《礼记·学记》中曾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便是老师最早用以惩戒学生的木板、树枝等物。后世的戒尺便是夏楚的变种。用夏楚打学生,历史上很常见。东汉的王充曾回忆道:“八岁出于书馆,书馆小童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滴,或以书丑得鞭。”清代诗人蒋士铨在回忆他的母亲的文章中写道:“儿怠,则少加夏楚,旋复持儿而泣曰:‘儿及此不学,我何以见汝父!’”
由此可见,“不打不成材”,确实是那个时代大家认同的准则。普通人家是这样,帝王家也是如此。《明史》记载,隐居不仕的大儒李希颜受朱元璋征召,来到京城教导皇子。李希颜是严师,对皇子也不客气,有不服管教的,直接敲打他们的脑袋。朱元璋听说之后大怒,然而马皇后却在一旁说,他这是用圣人之道教训你儿子,有什么好生气的。朱元璋觉得有道理,不仅不责怪李希颜,还升了他的官。
这里所谓的“圣人之道”,跟孔圣人无关,指的是《尚书·舜典》中的“朴作教刑(用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正因为有这句话,“不打不成材”也成了古代中国人奉行了几千年的教育理念。
打屁股,也要体面一点
打人的也不限于塾师和家长,在官办学校中,这可以说是形成了一种制度,以“笞尻”最为常见,就是“打屁股”。
明代提学官和清代学政,每年都要给所属府、州、县的生员举行考试。成绩分为六个等级,排在第四等的学子就要被打屁股。既然是读书人,打屁股也要讲究体面,不扒裤子,不摁地上,让学子趴在条凳上打,也不会打得太重太狠。照说这还是很丢人,但有时学子为了避免落到第五、第六等(这意味着被降级或者直接开除,领不到国家补贴的钱粮),还会主动央求主考官来打自己的屁股。所以才会有吴复庵在《咏岁考生童》诗中所说的“求打声如沸,赐打甘如醴”。
到了国子监这样的高等学府中,还是要打。明清两代,国子监都设有“绳愆厅”,这里是纠正过失的地方,凡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都归绳愆厅处罚。厅内有两只红条凳,就是让受罚者趴在上面用竹条抽打的刑具。
趴在板凳上打屁股,这样的体罚方式一直延续到了清末民初。沈从文在自传中回忆道,他逃学失败,就得自己把板凳搬到孔夫子牌位前,伏在上面受笞。处罚过后还要对孔夫子牌位作一揖,表示忏悔。
在古代,老师体罚学生确实常见,但这其实并不是先贤们所倡导的。中国古代大教育家,从孔子到韩愈、朱熹,强调的是“有教无类”“教学相长”,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他们都不主张体罚。
体罚不是目的,只为“示威”
明清时代的蒙学(幼儿启蒙教育)专家,也不主张体罚。比如崔学古就在《幼训》之爱养篇中说道,教育六七岁的小学生,打没有用,要好言相劝,“使知读书之高,勤于教导使不惮读书之苦”。学生年纪再大一点,可以稍微打一下。但是不能过分,如果经常打,学生习以为常,必然会“耻心丧尽,顽钝不悛”。
王阳明谈及儿童教育,也说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如今的蒙学老师对学生“鞭挞绳缚,若待拘囚”,这样学生就会“视学舍如囹圄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天天逃学,也就日趋下流了。他提倡教育儿童要顺其自然,用对付囚犯一样的办法对待儿童,其结果只能与施教者的愿望相反。
但还是有比较人道的老师。比如明代理学家、曾位极人臣的沈鲤,他主张“学生勤学者、有进益者、守学规者,给免帖一纸,遇该责时,姑免一次”。这相当于“免打条”。但没有免打条,学生不听话,老师也只能用戒尺打学生手心。
总而言之,他们的观点就是体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显示教师威严的手段。当然了,这样的观点放在现代社会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但在家长对孩子、老师对学生有绝对支配权的古代,已经很难得了。
这样的略显进步的想法,要真正实施,还要等到1904年。清廷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
但是不用戒尺了,也还有其他的体罚方法。根据一份1935年的调查显示,当时一般教师所施行的体罚分为11类:一为罚站;二为面壁;三为罚跪;四为打手心;五为捏耳朵;六为“关饭学”,即中午放学不准回家吃饭;七为“关夜学”,即下午放学时迟放儿童回家;八为罚做工,如抄写小字、罚做值日生等;九为罚黑屋;十为罚“对面抵手”,用于两儿童相打或相骂;十一为罚背红布条,于布条上写明犯错缘由,如“我迟到”“我打人”,令儿童在学校或教室内走一圈或数圈。不得不说,这都是些变相体罚的手段。
“不打不成材”,大家都认可
说起戒尺,大家应该马上想到私塾先生用戒尺惩戒淘气的孩子的场景。鲁迅笔下的三味书屋里的寿镜吾先生,就有一条戒尺。但鲁迅接着说,“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矩,但也不常用。”
那么,戒尺通常只是一个老师手中的威慑性武器?其实也不然。周作人后来回忆道,像三味书屋这样的私塾是极其难得的,“平常所谓私塾总还是壞的居多,塾师没有学问还在其次,对待学生尤为严刻。”
严厉苛刻到什么程度呢?周作人曾引用一首清末的儿歌说明:“《大学》《大学》,屁股打得烂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种葱!” 看来,古人推崇“严师出高徒”还是有道理。没有能力的私塾老师,只能依靠“戒尺教育”教出好学生。
《礼记·学记》中曾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楚便是老师最早用以惩戒学生的木板、树枝等物。后世的戒尺便是夏楚的变种。用夏楚打学生,历史上很常见。东汉的王充曾回忆道:“八岁出于书馆,书馆小童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滴,或以书丑得鞭。”清代诗人蒋士铨在回忆他的母亲的文章中写道:“儿怠,则少加夏楚,旋复持儿而泣曰:‘儿及此不学,我何以见汝父!’”
由此可见,“不打不成材”,确实是那个时代大家认同的准则。普通人家是这样,帝王家也是如此。《明史》记载,隐居不仕的大儒李希颜受朱元璋征召,来到京城教导皇子。李希颜是严师,对皇子也不客气,有不服管教的,直接敲打他们的脑袋。朱元璋听说之后大怒,然而马皇后却在一旁说,他这是用圣人之道教训你儿子,有什么好生气的。朱元璋觉得有道理,不仅不责怪李希颜,还升了他的官。
这里所谓的“圣人之道”,跟孔圣人无关,指的是《尚书·舜典》中的“朴作教刑(用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正因为有这句话,“不打不成材”也成了古代中国人奉行了几千年的教育理念。
打屁股,也要体面一点
打人的也不限于塾师和家长,在官办学校中,这可以说是形成了一种制度,以“笞尻”最为常见,就是“打屁股”。
明代提学官和清代学政,每年都要给所属府、州、县的生员举行考试。成绩分为六个等级,排在第四等的学子就要被打屁股。既然是读书人,打屁股也要讲究体面,不扒裤子,不摁地上,让学子趴在条凳上打,也不会打得太重太狠。照说这还是很丢人,但有时学子为了避免落到第五、第六等(这意味着被降级或者直接开除,领不到国家补贴的钱粮),还会主动央求主考官来打自己的屁股。所以才会有吴复庵在《咏岁考生童》诗中所说的“求打声如沸,赐打甘如醴”。
到了国子监这样的高等学府中,还是要打。明清两代,国子监都设有“绳愆厅”,这里是纠正过失的地方,凡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都归绳愆厅处罚。厅内有两只红条凳,就是让受罚者趴在上面用竹条抽打的刑具。
趴在板凳上打屁股,这样的体罚方式一直延续到了清末民初。沈从文在自传中回忆道,他逃学失败,就得自己把板凳搬到孔夫子牌位前,伏在上面受笞。处罚过后还要对孔夫子牌位作一揖,表示忏悔。
在古代,老师体罚学生确实常见,但这其实并不是先贤们所倡导的。中国古代大教育家,从孔子到韩愈、朱熹,强调的是“有教无类”“教学相长”,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他们都不主张体罚。
体罚不是目的,只为“示威”
明清时代的蒙学(幼儿启蒙教育)专家,也不主张体罚。比如崔学古就在《幼训》之爱养篇中说道,教育六七岁的小学生,打没有用,要好言相劝,“使知读书之高,勤于教导使不惮读书之苦”。学生年纪再大一点,可以稍微打一下。但是不能过分,如果经常打,学生习以为常,必然会“耻心丧尽,顽钝不悛”。
王阳明谈及儿童教育,也说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如今的蒙学老师对学生“鞭挞绳缚,若待拘囚”,这样学生就会“视学舍如囹圄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天天逃学,也就日趋下流了。他提倡教育儿童要顺其自然,用对付囚犯一样的办法对待儿童,其结果只能与施教者的愿望相反。
但还是有比较人道的老师。比如明代理学家、曾位极人臣的沈鲤,他主张“学生勤学者、有进益者、守学规者,给免帖一纸,遇该责时,姑免一次”。这相当于“免打条”。但没有免打条,学生不听话,老师也只能用戒尺打学生手心。
总而言之,他们的观点就是体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显示教师威严的手段。当然了,这样的观点放在现代社会是无法让人接受的,但在家长对孩子、老师对学生有绝对支配权的古代,已经很难得了。
这样的略显进步的想法,要真正实施,还要等到1904年。清廷在《奏定学堂章程》中提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
但是不用戒尺了,也还有其他的体罚方法。根据一份1935年的调查显示,当时一般教师所施行的体罚分为11类:一为罚站;二为面壁;三为罚跪;四为打手心;五为捏耳朵;六为“关饭学”,即中午放学不准回家吃饭;七为“关夜学”,即下午放学时迟放儿童回家;八为罚做工,如抄写小字、罚做值日生等;九为罚黑屋;十为罚“对面抵手”,用于两儿童相打或相骂;十一为罚背红布条,于布条上写明犯错缘由,如“我迟到”“我打人”,令儿童在学校或教室内走一圈或数圈。不得不说,这都是些变相体罚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