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污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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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20世纪70年代绿色设计思想诞生以来,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急剧恶化。人类不得不思考,单纯依赖设计伦理来唤醒“逐利”的设计师幡然醒悟,能否化解人类的生存危机,由此绿色设计政策意识开始萌芽。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起,便是世界公认的“公害大国”,日本政府60年代开始,便强力推进“以法治污”行动,通过行政措施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是直接干预型绿色设计政策的代表性国家。日本绿色设计政策制定和实施路径,将对在绿色设计政策领域处于一片空白的中国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日本直接干预绿色设计政策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7-0037-02
  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断加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促使人类不得不反思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破坏问题,试图在自然、社会以及人类之间建立起一种长久有效的协调发展机制,可持续发展战略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设计界提出“作为设计者应因时因地地提供多种设计,而消费者在做出恰当选择时应考虑到保护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理念,这个理念在当时被称为“环保设计”或“为环境而设计”,也就是绿色设计的最初概念。20世纪90年代,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全球性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制定柔性的绿色设计政策引导企业、设计师、消费者建立绿色生产制造和消费意识,借助刚性的绿色设计法律规范约束设计行为,将政策要求落实到产品材料的选择、生产和加工流程的确定、产品包装材料的选定、产品运输、回收再利用等生命周期阶段闭路循环的每个环节,并对生产制造商、销售商、设计组织与机构、设计师、消费者等每个责任主体赋予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政策制定主体和实现手段的不同,可将欧美日等国的绿色设计政策大致分为直接干预型、法律规则型、间接诱导型这三大类型。当然,这样的划分不是简单的以地域或国家作为参照,全球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固步自封、一成不变成设计政策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同样也不能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绿色设计政策直接归于直接干预型或间接诱导型,绿色设计政策的存在是多种具体实施策略的集合。然而某个国家或地区必然是以某种政策类型占主导地位,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起着总领全局的作用,其他影响力相对较小的政策类型起着辅助的作用。故而,选择某个国家最具代表性的绿色设计政策类型将有助于抓住核心问题,重点研究代表性政策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实施手段、政策效果等范畴,这样的研究才具有典型性。下文将从政策制定的背景环境、政策主体、适用范围、政策结构等方面着手,具体分析日本作为直接干预型绿色设计政策代表性国家,在绿色设计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作为。
  直接干预型设计政策是指国家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等硬性规定直接干预绿色设计的实施。包括制造商、设计师、经销商、下游使用者在内的产品生命周期内,各行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允许符合产品清洁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相关标准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对不达标者给予相关处罚。
  直接干预型设计政策主要包括政府行政管制规定和绿色设计行业标准两个方面。政府行政管制可分为市场进入管制、进口配额数量管制、环境保护管制和生产安全管制等具体范畴。绿色设计行业标准则可分为环境技术标准和环境绩效标准。环境技术标准是指环境保护机构对生产企业的能源利用技术和排污行为设置标准,要求企业必须无条件遵守。在具体操作环境技术标准时,环境保护机构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成本来规定最优排污量或减污量,并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排放方案。从理论上来讲,国家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最优的环境技术标准,但通常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有的技术水平、企业效益、治污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尤其是随着当下国际贸易竞争加剧,过高的环境技术标准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综合竞争力,所以实际制定的环境技术标准与最优环境技术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环境绩效标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硬性规定,要求企业在单位时间或单位产量的排污量不得超标,对企业环保技术、能源利用技术没有硬性规定。大型企业通过引进污染治理设备来减少排污量,而中小企业则因为产品产量小而排污量不大,不必用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投资污染物处理设备,所以环境绩效标准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型企业)较为适用。
  政府行政管制规定是刚性的法律规范,该类政策由法律保障护航,执行效果较为理想,是确保绿色设计政策实施的最坚实屏障。而环境技术标准和环境绩效标准有一定的弹性,每个生产企业因为规模、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差异,难以同时、全面地达到绿色设计相关标准,而绿色设计标准则可提供短时间内的适当便利。以刚性的行政管制来构筑生态保障的底线,辅助以有弹性的绿色设计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缓冲地带,两者相辅相成,这也是直接干预型设计政策的常见模式。
  日本是实行直接干预型设计政策的代表性国家。二战后,日本经济曾经创造过高速增长的奇迹,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钢铁、电力、水泥、纸浆、食品以及化学品等污染型产业在日本战后经济复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这一时期的日本也成为世界公认的“公害大国”。日本自60年代开始,便强力推进“以法治污”行动,通过行政措施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日本是西方经济体制国家中最早使用政府推进政策来干预经济发展的,而政府意志体现的重要方式就是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政策。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推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浪潮中,作为二氧化碳第四大排放国的日本,面临着较大的国际压力,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日本政府制定循环经济政策法规的外在动力。   对于日本人来说,设计是民族生存的重要手段,日本优秀产品设计审查基准明确要求设计同使用环境协调,并肩负起保护地球环境和资源的义务。绿色设计核心思想3R原则(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再循环recycling)在日本循环经济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近二十年时间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绿色设计政策体系(见表1),该体系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基础层面主要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等法案;第二层面是涉及生产和废弃物管理的两部综合性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第三层面是针对具体产品设计要求而制定的5部专项法律法规,分别是《关于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以及《绿色采购法》。日本十分重视完善政策框架,不仅分类别制定不同产品的专项法规,而且建构了具有很强现实意义和前瞻性的绿色设计法律保障体系。(表1)
  例如,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制定的《关于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又称“家电再生利用法”,1998年12月1日实施部分内容,2001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力图减少废弃物,循环利用有用零件,实现废弃材料的再商品化,逐渐实现循环型经济社会,对家电产品制造商和零售业者赋予新的义务,尽早构筑新颖的再商品化结构。法案对再商品化的定义、实施的基本方针、以及从业者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制造业者和进口业者有接收废弃家电产品并使其再商品化的义务,零售业者有接收并转交废弃物的义务,消费者具有将产品废弃物转交给零售业者并按照本法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来实现再商品化,而市、村、镇则有义务将收集的产品废弃物转交给制造业者(或指定法人)。法案额外规定在全面实施并经过五年后,需要对整个制度进行重新评估。
  除了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外,日本还将绿色设计标准落实到“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1998年针对终端用能产品的耗能问题,日本率先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分别制定了不低于市场在售商品的最高能效标准。明确规定生产上述产品的日本企业必须按照“领先产品”最高能耗标准来组织生产,否则将受到督促整改、向社会发布违规企业名单和经济处罚等处理。日本政府的行政管制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日本GK设计公司在制定工业设计评价原则时就着重要求产品是否符合理性追求、使用者利益、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环保和可回收,要求产品必须对环境负责,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当前世界能源接近枯竭、生态危机迫在眉睫,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环境问题的帮凶。试图通过设计伦理来唤醒“逐利”的设计师幡然醒悟,继而勇于承担为保护地球有限的资源和环境的责任,以此来化解目前的困顿的做法显然不切实际。面对愈演愈烈的生态问题,加之市场、利润、甲方、原有经验等因素制约,显然人类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坐等设计师幡然醒悟。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制定柔性的绿色设计政策和刚性的绿色设计法律规范来强制约束设计师的行为,建立和完善生态设计的政策保障机制,是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干预型绿色设计政策,借助国家层面制定、颁布并强制实施绿色设计准则,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接受物质形态的制度惩罚,其惩戒力度要远远高于道德谴责,是设计师不可碰触的“高压线”。日本这种通过官方政策来直接干预设计行为的做法,对于处在设计政策与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够健全,而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中国而言,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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