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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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到当今的代议制民主,民主的观念由来已久,但对其内涵的解读又充满争议。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跳出政治制度的分析框架,扛起价值整体主义的大旗,提出了基于尊严二原则的伙伴民主观,强调政治社会的成员都必须带着对所有其他伙伴平等的尊重和关心而行动,要竭力使法律符合他们关于每个公民的尊严都要求什么的善意理解,这远远超出了多数民主的要求。德沃金的民主观推进了对民主价值的深入阐释,势必对民主政治的理解产生广泛影响。
  关键词:尊严原则;伙伴民主观;政治平等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3-0039-04
  贝淡宁指出,美国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力的制度是反民主的,并据此质疑德沃金的观点——在后者看来,最高法院仍旧是民主的[1]157。贝淡宁认为,德沃金所谓的民主已经被定义为将“社群的所有成员视为单独的个人,并给予他们同等的关注与尊重”的决策过程,这种试图瓦解民主的多数制内核的观点,导致了民主概念的漂移,德沃金实际上谈论的是正义。贝淡宁揶揄德沃金甚至可能为了这种正义而牺牲多数主义民主,选择由非选举产生的决策者和不那么民主的制度。
  这个质疑有道理吗?贝淡宁敏锐地发觉德沃金对于民主的观点中混杂了更为抽象的正义成分,但本文试图指出,这种混杂恰恰是德沃金用心所在。而他为何要跳出多数主义这个来自熊彼特的经典民主理论框架,多数主义民主观的局限又在何处?
  一、多数民主观的局限
  现代政治中,政治正当性[2]7是一个核心概念,在西方国家中,现代政治正当性的根基恰恰是民主,在启蒙运动之后,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成为政治正当性的根基[2]44-45,63,134。从这个角度来说,若民主仍旧值得我们去追求的话,我们就要追问,从民主的观念中是否能够确立每个人的尊严以确立政治正当性。
  德沃金抽象化地表达了一个情境:在一个完备的民主体系中,超过法定比例的大多数人赞成某种决定,但是这种赞成缺乏道德上的意义,甚至具有针对少数人的危害性[3]。一个具体化的例子是在超载的救生艇中,必须抛下一人以挽救其他人,此时多数投票会起到它们本不应起到的作用[4]377。对此应当如何解释?多数主义者认为,它虽然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是民主的结果,因此不容置疑。
  德沃金对现实政治的不满在于,多数民主观这种无涉价值的中性理解竟然成为主流,但由上述困境可知,人数多寡不决定公平与否,决不能把多数决定原则作为普遍默认原则。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定原则,而后者本身又不值得向往,那么从民主中就无法确立政治合法性,毕竟当他人的决定不公,我们就不能认为自己是在自我统治,并由此伤及尊严,因此民主的概念必须被重新界定。
  由此我们看到,多数民主观仅仅重视了程序上的平等,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德沃金的民主理论就是要推进对这个问题的阐发。他认为,作为政治理论家和哲学家必须阐述和捍卫同时包含着实质和程序的完备理论[5]194,从这里的论述能看到,德沃金并没有如贝淡宁所揣度的那样彻底否定多数民主观的价值,而是要在为民主观念提出更高的追求。正是在这种语境下,德沃金提出了他的伙伴民主观(partnership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二、德沃金民主观的起点——尊严二原则
  作为高举反法律实证主义的大旗而扬名世界的法哲学家德沃金,贯穿学术生涯的一个观点就是确认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法律不能失去道德的依托。有学者指出,法则崇拜有极大的潜在破坏性,它会让人忘记让任何制度具有意义的背景,向善的目的和制度的手段之间出现断裂[6]811。德沃金的一个基本关怀是,制度本身不能证明其合法性,需要制度之外的价值赋予它合法性。这种思想统领着他的民主理论,为此必须在民主观念中填充一种对人自身的关怀。
  伙伴民主观的起点并不是民主,德沃金的宏大目标在于重建價值的地位,为此他提出尊严二原则,以此为中心来指导道德、政治等方面概念的论证和阐发,并提议一种价值整体主义,驱除价值间的冲突。
  (一)尊严二原则的提出
  德沃金对道德和伦理做出区分,前者针对与他人的关系,后者针对自身[7]13。按照德沃金的理想,价值整体主义要求道德与伦理的贯通。那么两者如何在意涵上相关联?柏拉图给我们带来的困扰是:不道德可能带来成功,它与坏生活之间的完全对应难以做到[8]。面对这个困境,伦理概念自身被迫裂解成两部分:好好生活(living well)与好生活(having a goodlife),前者与后者相比多出一层意指:除了基于自己的偏好对好的生活的创造外,还有更深刻的批判价值。在这个区分下,道德只可能作为前者的必要条件而无法成为后者的必要条件。现在反过来的问题是,好好生活是否影响道德的要求。为此,德沃金提出了一对相互联系的思想。第一条是自尊原则,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他自己的生活,致力于成功地表现自己;第二条原则是本真性原则。每一个人都有一种特殊的个人责任,确定在他自己的生活中什么算是成功[4]224。
  将自尊原则推广以说明任何人生命的客观价值,就变成了康德定律。“你认为自己生活得如何具有客观重要性所基于的理由,也是你认为任何人生活得如何具有客观重要性的理由。”[4]285确立这个改造之后的问题是,如何据此对待他人,即如何平衡以自我为中心和一视同仁?进一步的解释是,自尊原则要求自治,而自治不是追求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倾向的自由,而是包括免受这些倾向影响的自由在内的自由。也就是说,当我们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不是为了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目标时我们是自治的。德沃金对此的理解是,我们不应当主张自己拥有任何我们没有授予他人的权利,也不应当假定他人负有任何我们自己没有接受的义务[4]291。他对康德的理解表达了这样一个隐而未现的观点,即从消极一面入手去理解平等的关心——我们可以认为某种做法没有伤害平等的关心。   (二)尊严二原则与政府合法性
  德沃金认为,民主中之所以应该有正义的要素,在于要使得政治生活成为道德生活的延伸[5]207,209。因此完成尊严原则与政治的连接实际上同时也是对道德的连接。就伙伴民主观的主体而言,本真性原则与政治关联的切入点是政府合法性。
  一方面,强制性政府就提供秩序和效率而言,对维护我们的尊严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强制性政府也可能会威胁尊严。政治事务到底处于何种状态关系到个人责任的实现进而关乎政府合法性——基于我对自己生活所负的特殊责任,我如何能够接受他人的统治[4]348。德沃金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修正:个人的伦理责任应该得到保护,但这不意味着要求相对于政府的完全独立,因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必定会对正义和道德问题做出集体决定,并必须能够强制执行这些决定。所以我们必须在某些条件下与别人共同担负这种责任,认识到自己处于我们所需要的并且不可能逃离的联合之中。
  至此,我们完成了尊严二原则在道德场域中的适应:尊严第一原则被扩展为康德定律,尊严第二原则被局限为集体责任。这个过程必然产生积极自由的问题——我们无法免受正义的道德问题上的强制控制,但我的尊严要求我在这种集体决定中担当一个角色。德沃金对此的阐释也是其民主观的核心要义所在。
  三、伙伴民主观与司法审查
  (一)伙伴民主观的理论
  德沃金首先对民主做出界定,认为民主的内在要求是自治,围绕如何确保自治这个核心问题谈多数民主观和伙伴民主观的分歧。
  伙伴民主观,究其实质就是尊严二原则在政治领域的解释与适用。它认为,自治所指的不是由人民的多数对所有人行使权力,而是要求所有人把他人作为伙伴对待,并像伙伴一样行动。其前提和基础是每一个公民无论他是否承认,都共同承担共同体中政治决策的集体责任[9]。政治社会中必然存在分歧,但是如果政治社会的成员都承认,在政治中他们都必须带着对所有其他伙伴平等的尊重和关心而行动,那么他们之间仍然能够是一种伙伴关系。也就是说,民主制度所产生的法律,要符合人们关于每个公民的尊严都要求什么的善意理解[4]417。因此,伙伴民主观要求民主必须符合某些实质合法性条件。若少数族群的成员接受那些系统性地忽视了他们自身需要的共同责任或政治决定,那么即使人们在做出决定的多数主义进程中都被允许平等投票,这也是错误的[9]。伙伴民主观至少使得自治变成一个可以理解的理想,而多数民主观单单凭选票的数量无法说明对于政治少数的成员如何才算是自治的。
  既然伙伴民主观要求平等的尊重和关心,如何理解政治平等?德沃金给出了三个方向。一是平等的impact,是你通过自己的意见、投票产生的影响,它要求每个人在政治进程中形成的最终意见都将给予充分、平等的考虑。二是平等的influence,①指对其他人投票、选择施加的影响,它要求每个人具有同样大的机会把自己带入政治议程的意见变成政策或法律。三是没有任何成年公民的政治impact因为有损于其尊严的原因——认为他的生活不那么值得关心或意见不值得尊重——而比其他任何公民少。第三种理解将政治平等视作是一个态度问题,从而对政治权力的分配可以不相同。
  就第一种理解而言,总统、议员和法官相比普通居民有对法律和政策更为直接的impact,因为代议制度必然产生如此的结构。而平等的impact如果极其微小那么平等与否实际上没有多大的意义[3]。而第二种理解中,媒体精英等能树立起威望或者能广泛传递信息的人拥有常人无法企及的influence,要接受此种不平等的事实,因为influence的相等在德沃金看来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除非对此的背离意味着冒犯[4]426。在政治运作中,有真知灼见和能言善辩的人当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若要从这类正当的根源中消除influence的差异,社会的审议机制必定走向消亡[10]25。事实上,这种平等只能在极权主义社会中以人人都缺乏感召力为代价而谋求。
  就這两种解释而言,政治平等似乎不像达尔那样被认为是可欲的[11]1,那么我们为什么不满足于开明独裁呢?对政治平等的第三个理解认为,政治平等不是政治权力的问题,而是政治立场的问题,通过对政治平等的理解上的转向,德沃金避免像达尔一样进入对限制政治平等的诸多现实因素的考察。
  政治不平等虽然是我们当今仍然必须面对的现实,但基于不同的理由,我们可以区分出能被理解的不平等以及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只要不意味着对人的冒犯,不平等的impact是可以接受的。不同公民投票的impact之间的任何重大差异,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而不伤及尊严:消极条件是不先行假定一些人生来就是统治其他人的,这在投票制度上需要保障成人的普遍的投票权;积极条件是能够合理认为,产生政治影响差异的宪法安排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合法性。第一个条件限制了对选举做出形式上的歧视,第二个条件的适用情形是,某种宪法安排比如代议制要求赋予选举产生的官员以巨大权力,它导致公民全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群体的政治影响被减弱。这个情形是满足了消极条件的,但我们能够接受它吗?德沃金认为,“根据合理的假定,选举产生的官员能比民众大会(popularassemblies)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摇摆不定的公众意见的威胁。”[4]428由此第二个条件也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形下,尽管确实人们的政治影响力不平等,但是并没有造成对什么人不关心、不尊重。
  针对多数至上主义,德沃金要扭转的一个看法是,依据平等的权利来界定政治平等,而他认为政治平等应该被用来描述平等的地位。因此即使采用那些产生与多数偏好相抵牾的政治决定的宪法结构时,真正的政治价值也并不一定受到伤害[10]25。伙伴民主观是作为一个新的透镜,转换我们观察民主运作的聚焦点,从价值的角度重新审视我们当今的民主生活,以改善政治伙伴关系的能力来判断一个政治制度,不要因为其不民主性(多数民主观愿意上的)排除加强了这种能力的任何制度和手段。   (二)伙伴民主观对司法审查的解释
  就理论而言,伙伴民主观的确显得空洞,连德沃金自己都承认,它和多数民主相比缺乏操作上的意义。多数制度以它的简洁性、中立性吸引着人们,而伙伴民主观更为抽象,难以切实说明应把什么状态当作民主的理想[5]376。人们对哪些决策具有平等关切莫衷一是,对哪些政治程序和制度是符合伙伴民主观的真正民主也有非常不同看法[5]194,但德沃金强调,好在判断标准已经不由多数民主观的粗糙数学来提供[4]429。
  就司法审查而言,这种民主观为德沃金的关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论战提供了极好的理论支撑。他的核心目的是谋求司法审查与民主观念的亲和性——哪种民主观念能为我们的宪法结构与实践提供更好的解释[5]390。多数至上主义不排除联邦最高法院的某些正确裁决,但它坚持在此过程中,道德代价已经偿付,政治上的大多数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这总是不合理的,即使正确的司法裁决也不能抹除这种不合理性。换言之,司法审查被理所当然视为是民主的缺陷[4]533,在德沃金之前,即使是司法权力的支持者也不得不对此予以承认[5]194。而对于经过德沃金完善后的民主理论而言,司法审查并不一定伤害民主——法官和其他人的权力差异不是建立在出身和财富上,司法审查没有比代议制政府的其他部分更多伤害政治平等,因此满足消极条件;而就积极条件而言,这涉及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决断,因此司法审查不应该依据多数民主观而遭到诋毁[4]432。如果我们细心观察,可以看到,德沃金论及民主的著作,都会以司法审查作为终点,这恰恰就是德沃金的目标——基于价值整体主义,通过改进民主观念,从而为司法审查辩护。
  这种司法审查不能被理解为一种宽泛的专家决策,后者将损害自治。问题局限在对于规则是否损害社会共同体的伙伴民主特征时,宪法把这个问题交给法院来解决。德沃金区分了两种问题以此确定司法审查的限度——司法审查是要针对那些选择不敏感[5]210的决策,从而改善政治决策的准确性[12]107。
  因此,德沃金既反对多数至上主义,也不是司法审查的完全拥趸,因为不能预先保证司法审查能使得政治共同体更合法,司法审查只不过可能对某些问题提出更好的共和式审议,正是这种可能性是德沃金要强调的[10]28。
  四、结论
  德沃金认为,正是由于民主这个概念本身没有把价值的内核说清楚[10]13,导致多数主义大行其道。他的想法是,需要放弃价值中立分析的妄想,用高于民主的价值原则为其正名[5]194。他提出的与正义相统一的伙伴民主观要求去除多数至上主义的观点,给司法审查等被普遍视为不民主的制度留出一定的空间。当然,德沃金强调,司法审查也不一定就确保代表正义,只是说,以公民具有平等地位为民主标准,当多数主义无法满足该标准,就不能以民主的名义抵制可以更好保护并尊敬民主条件的其他程序[10]15,比如某项特定的司法审查。而因为德沃金对民主的道德解读,使得多数规则的民主和宪法权力(指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这两个经常被认为是相对立的观点得以融合到伙伴关系的理想中[9]。
  德沃金的民主观念下,依然要求多数主义的程序,但意义不再是出于对这种规则本身的承诺,而是出于对公民平等地位的关注[10]15。我们对这种多数投票方式的认可,是因为有其他的考虑使得它成为正确的方式,而不是因为它作为基础性原则而总是显得合理、可适用[12]439。
  贝淡宁教授虽然批评了德沃金的民主观点,但他也不经意提出审视德沃金民主观念的新视角。贝淡宁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对于竞争性选举很难发起冲击,是因为思考民主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密尔对民主的辩护是考虑到它的功用,也就是说可以思考其他有道德基础的机制的可能性,而今天民主具有本质上的价值[1]中文版序言:2。就此而言,德沃金对于民主的理解已经有复古密尔传统的味道,是对民主本身具有本质价值的批判。
  此外,德沃金的伙伴民主观也存在如下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是正當性与证成性的“混淆”。在德沃金的论述中,政府的正当性的来源即是对伙伴民主观要求的满足,但他同时又认为选举产生的官员比民众大会更好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摇摆不定的公众意见的威胁,以此作为政治不平等能被接受的例子。而严格说来,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从预期效果的角度来表达我们对其的肯定,就此而言,德沃金实际上是在对积极条件的论述中用政治证成替换了政治正当[2]29。那么这可以被视为是一个混淆吗?
  证成性被认为偏向于责任而不是义务,集体而不是个人[2]51-52。而这两个特征都在德沃金的伙伴民主观中得到充分展现,因为所谓伙伴就是以公民整体来面对国家。我们是否就可以据此认为德沃金的整个伙伴民主观都是一个自始至终的混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区分两者的必要性是什么?大体而言,只要存在支配和服从,就会有将支配正当化的诉求,从而确保政治秩序的稳定。在启蒙运动之后,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没有人再有天生的权威统治别人的,此时正当性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但是罗尔斯认为,正当性是比正义更弱的概念,因为正当性可能仅仅来自家族谱系从而不一定满足正义的要求,它给行为施加的道德约束要更弱[13]427-428,这也正是德沃金假设的那个情景所要表达的。因此我们仅仅认可民主正当性而忽略后果的不正义是不够的,除了正当性概念外,要求更有力量的概念——正义。正义关心的是利益与负担的恰当分配,关注国家与作为整体的主体的一般关系,因而是一个证成性概念。区分这两者并执着于正当性的解读,正是多数至上主义走向极端的背后根源。正当性与证成性的联结才是完整的评价标准,对德沃金来说,重要的不是对这两者的区分,而是对这两者的统合。
  回过头来,再问德沃金是不是混淆了正当性与证成性,与其承认他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我们不如说,这是他将正义这个证成性概念融入民主这个一直被认为是正当性概念(多数民主观)中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二是民主的合法性范围。民主的边界往往是一个民族而不是所有人[13]155-156。德沃金认为,人们希望统治他们的那些人相对来说与他们更相似,这一点一直被用来正当化许多不同形式的部落主义或民族主义[4]413。除了承认历史事实的呈现,我们无法根据某项原则把人们分组成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德沃金的民主观可以帮助于某国人民在承认现有的民主制度之外提升对于宪法权力和司法审查的认同,从而强化对自己政治地位的积极确认,但不能解决“世界人民大团结”的问题,对此我们如何解释?德沃金的伙伴民主观的开端是伦理道德的论证,这种对人性普遍化的思考与具体的国家政治之间必然存在无法弥合的张力,唯一的方法就是世界国家理想的实现。当德沃金只能承认生活在国界线两侧的人的生活完全不同的现实,而无法证明同胞涵盖的某个范围的正当性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放弃了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即使如此,德沃金对价值独立、人的尊严的强调,提醒了我们在价值多元主义、怀疑主义的世界里慌忙奔走时也要抬头看看那永恒的星空。在《刺猬的正义》一书的最后他提到,“没有尊严,我们的生活只能是昙花一现。但是如果我们努力将好生活过好,我们会创造出新的东西。我们为自己必然死亡的命运写下一个注脚,我们将自己的生活变成无边沙滩上一颗颗的小钻石。”[4]457德沃金在价值整体主义上所做的开创性贡献也像是一颗颗散落的钻石,值得我们去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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