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多项保密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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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顺应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要遵守保密规定,即报道权在法定条件下让位于社会秩序或公民个人隐私,以实现公平审判及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刑诉法 修订 保密 保护 新闻报道
  2011年12月29日,两名在押的未成年人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的武警带到陕西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向3000余名中学生进行“现身说法”。据了解,参加报告会的两名在押未成年人一名18岁,一名15岁,分别因盗窃和抢劫并伤人被逮捕。①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颁布之前,关于该事件的讨论大多集中在秦都分局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方面。②随着今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从2013年1月1日生效时起,如再发生类似行为,不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届时,受《刑诉法》修改的影响,媒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题材的新闻报道也将会有新的限制。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按此规定,公安机关带着在押未成年人示众就会违反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予以封存的规定,而媒体对相关事件进行公开报道时,也要严格遵守“予以保密”的规定,不能刻意挖掘和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犯罪记录。
  《刑诉法》修订更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是传播信息,其本质是公开与披露,但总是与秘密相冲突。在法律上,这些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或隐私)。如果说,公开是媒体的权利,那么保密就是它的底线与义务。新修订的《刑诉法》大大完善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密规定,既有对公权的保护,更有对个人信息(私权)的保护。
  根据笔者统计,新《刑诉法》中,涉及“保密”、“不公开”、“封存”等新增的限制信息传播的规定至少有11条(见附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身份不公开,即证人(包括警察)、鉴定人、被害人、秘密侦查人的身份在某些情况下不公开;第二,方法不公开,即涉及技术侦查的措施与方法不被公开;第三,信息不公开,即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据、技术侦查所获材料、律师对委托人信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不予公开。
  现行的《刑诉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③《刑诉法》修订后增加的保密规定与之相补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
  随着网络等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与现行《刑诉法》侧重保护国家秘密相比,新修订的《刑诉法》向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表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非一句空话。
  修订《刑诉法》为司法不公开划界
  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保证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司法公开是媒体进行司法报道的法律保障。《刑诉法》大修中增加了诸多保密的规定,是否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成为一种倒退呢?
  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公开的内容分为依法公开和依法不公开两部分,增加保密规定实际上是从司法不公开的角度完善了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新增的保密规定是对全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诉讼当事人合法的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新增保密规定意味着某些此前被媒体视为职业道德的问题,如对证人、侦查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侦查手段与措施的保密等,在2013年1月1日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将成为法律问题。而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50条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规定,也将进一步限制媒体从公检法机关所获的合法消息源。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来看,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及公民隐私权之间始终存在冲突,在不同情境下必定需要其中一种权利(力)做出让步。新修订的《刑诉法》的保密规定就要求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在法定条件下让位于社会秩序或公民个人隐私,以实现公平审判及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2011年发生在深圳的“最残忍的采访”④,首刊媒体披露了涉嫌强奸案件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部分媒体私闯民宅、强行采访受害人及其亲属,产生了严重后果,受到舆论的广泛批评。媒体的此类行为在新修订的《刑诉法》生效后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修订《刑诉法》顺应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
  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部门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呼应,是本次《刑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一直处于摸索前进之中。⑤本次《刑诉法》大幅修改就是国内法与公约相关规定的一次对接。举例来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允许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修订后的《刑诉法》中新增的保密规定,是依据我国的国际承诺而为司法公开与不公开进一步划定了明确边界,是相关人权保护规定与国内法的对接。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通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新增的保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虽然对于秘密侦查存在一定争议⑥,总体而言,保密规定突出了人权保护,对于新闻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规范也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丰富与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注 释
  ①《南方都市报》,2012年1月4日报道,http://gcontent.oeeee.com/6/9a/69a5b5995110b36a/Blog/03b/074fdc.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③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09条。
  ④2011年11月,媒体对于深圳市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民工妻子案件的采访报道一度被称作“最残忍的采访”。
  ⑤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在回答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时,温家宝总理说:“我们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
  ⑥王建勋 《秘密侦查被合法化 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11-09-05/110841029.html。
  ⑦现行的《刑诉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修订后对此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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