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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能够取得令世人瞩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成就,与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制度,使之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是分不开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快速转轨,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发展条件乃至思想文化的不断变化,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与不协调性。
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寻求进城务工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难题,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
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成熟于80年代,其制度设计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以“城乡土地二元制”为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二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客观地说,在当时土地、资金相对匮乏的条件下,这两项制度有效推动了重点区域的快速城镇化、工业化,防止了农村土地的无序流失,避免了城乡建设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同时,保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但在当下,城乡发展的重心和农民生活生产的主观需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制度中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逐渐显化。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caij/caij201322/caij20132226-1-l.jpg)
当下,中国城乡发展的重心和农民生活生产的主观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土地制度中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逐渐显化。
首先,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一直以被征收土地的农业年产值作为基点进行测算。与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当下普通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100倍以上,但粮食价格增长还不到10倍。由于农业产值增加远远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附加值的差距越来越大,农、工部门之间交易条件不断恶化,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受偿水平大大减少,相对收入大幅降低。同时,农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政府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也能从土地涨价中获益,被征地农民却无法分享发展成果,造成城乡差距日益拉大。
当今社会的发展主要依赖第二、第三产业,这意味着必须持续将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长远生计的根本依赖。过去征地制度是“既要地,也要人”,将被征地农民转为“吃皇粮”的非农人员,“过上城里人的日子”。但在当下,政府已无法提供“吃皇粮”式就业机会,征地往往是“只要地,不要人”,普遍做法是给被征地农民发放一笔安置补助费,让他们自谋出路。所以,一旦土地被征,农民将面临失去生产资料的困境,并陷入丧失发展权的危机中。
此外,在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仅被赋予了资源属性,但没有被赋予资产和资本属性,其仅在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建设和进入市场,这就限制了市场流转的可能性,客观上也限制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据有关研究测算,目前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仅占人均纯收入的3%,远低于城市居民,造成社会分配不公。
其次,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三农”问题解决,又不利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在法理上,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现实的情况是其权能并不完整,权利和利益主体在组织上界定也不明确,农民个人无法获得充分的土地处置和收入权益。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赋予农民的仅仅是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无法流转,土地资源整合困难,农业生产的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民不能稳定、长期享有土地完整权益,还诱导种种短期行为产生。一个明显例子是,农民并没有对本应视为“命根子”的土地进行科学有效的养护,造成了土地质量不断下降。在被誉为“中国粮仓”的东北地区,坡耕地的黑土层厚度已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80厘米至100厘米减少到现在的20厘米至30厘米,土壤有机质含量由12%下降到1%至2%,85%的土地处于养分亏缺状态,农业的后续发展堪称岌岌可危。
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城乡之间生产资料与劳动力配置关系出现明显的失衡。一方面,农村人均土地面积逐步减少、劳动力剩余不断增多,迫切需要进城寻求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也迫切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这本是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和有利契机,理应建立起合理机制,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向城市,但现行的制度设计却对这种流动给予种种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样一来,农民如果举家迁入城市,就必须放弃在农村仅有的土地权利,冒很大的生活、生存风险,去一个全新的环境白手起家。
所以,相当一部分农民选择“留守一亩三分地”,形成了农民劳动力资源闲置和第二、第三产业工人短缺的怪圈。
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由土地利益引发的矛盾也将进入激发期。
1996年-2010年,全国建设用地增加7410万亩,已造成3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2010年-202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25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约3000万亩。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收一亩耕地大约造成0.78个失地农民测算,这一阶段将有2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如果继续沿袭现行的“只要地、不要人”的“一脚踢”模式,势必招致农民的抵制,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在现有土地利益分配格局下,大量被征地农民往往未能实现生产生活的同步发展,甚至变为新的“无产者”,加上少数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以及存在违反程序、克扣征地补偿款项等行为,引发农民强烈不满和抗争。 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当前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到土地纠纷的84.7%,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且呈易发、多发态势。
要解决这个突出问题,从源头来讲,必须科学研判经济发展形势,利用土地价格机制加快第二、第三产业转型升级,缩短中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进程,将建设用地的峰值控制在合理的规模;通过理性分析现有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科学测算用地总规模,合理安排各个发展阶段的土地利用;切实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充分发挥每一块地的最大效益,减少征地规模,确保留足粮食安全必需的土地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空间。
从根本来讲,必须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16字方针,落实《物权法》精神,进一步强化土地民事权利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强化产权的保护与救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当下,应转变观念,将农民的利益纳入城镇化进程一并考虑,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秉承尊重民意、惠及民生的理念,加快征地制度改革。
如果赋予集体完全的土地权能、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权益,土地使用权便可通过市场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一方面有利于加大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和科技投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这样,农村所释放出的劳动力也将源源不断地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劳动力资源,为转方式、调结构赢取宝贵的空间和时间,最终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本、土地资源集约高效配置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争取更加充分的利益,谋求坚实的长远生计保障。
其实,国内并不乏破解征地弊端的案例。比如,海南省三亚市城中村征地拆迁的“月川模式”和陵水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大墩村模式”,以及解决被征地后失地失业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港尾模式”都依照相似的思路,即充分考虑农民应享有的土地用益物权,按照发展权益不减少的原则,实行“留地安置”,将有稳定和持久收入的出租屋、铺面等物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将出租车运输、园林绿化、土石方、建材、土地平整等风险小、收入稳定、管理要求低的项目和工程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成功帮助农民转产转型。同时,扶持成立村办股份公司,促进被征地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实现了“被征地群众利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政府财务和行政成本降低”的多方共赢效果。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突围、城乡经济和谐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管理升级的大文章。
第一,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晰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逐步赋予集体土地完整产权,包括土地的永久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细化设置发展权、典权、地上权等土地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强化土地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财产权益,为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明晰的产权关系及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
二是建立合理有序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法律中明确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
探索建立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并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乡土地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资源要素的价格形成和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理顺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假设今后将10%的被征收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农民,按照每年新增800万亩计算,20年后,留给集体的建设用地为1600万亩,与之相比,202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能超过2.5亿亩,前者占比不及6.5%。这样,既不会影响城市土地国有的主体地位,又可解决较大的社会问题。
第二,按照“尊重民意、惠及民生”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一是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价格的构成理论,对土地权益者各项权利的产能价值以及因基础设施、规划用途改变等形成的级差地租进行全面核算,以土地平均用益物权为基础,制定土地区片价。同时,建立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长期不变。
二是鼓励推进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量化被征用土地的发展权益,按照“发展权不减少”的原则,以“留地安置”“换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等多种方式,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并且通过用途安排、明确规划和修订法律等手段,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是改革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制度。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要适时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改革,调整农村集体组织的生产关系。同时,要根据“各阶层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等,给被征地农民制定倾斜政策,给“留用地”配套合适的商业机会和产业项目,将老百姓能够经营好的项目交由村民经济组织经营;同时定向采购农村集体的产品,让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有稳定、持续收入的财产性物权,共享工业化与城镇化成果。
第三,按照“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的原则改进征地工作机制。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集体、个人与政府、企业的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服务为基础、人民群众组织为主体、市场配置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通过建立经费奖励、投劳投工报酬等新的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真正放手、赋权和让利,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发参与。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征地拆迁公司,作为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地方政府经过合理评估后,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部分归农民集体使用与分配。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受益者,实现其从被动征地拆迁到主动自行征地拆迁的转变,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冲突。
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建立中立、专业、高效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纠纷解决渠道,引导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强化征地行政复议工作,由基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机制及时公正地在本地方予以化解,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引发新的问题。畅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渠道,加强人民法院解决征地纠纷的能力,尽量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总体而言,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命题,必须找准切入点,从征收制度改革入手,撬动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同时配合国家财税、金融、教育、医疗、司法等制度的健全完善,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快速转型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体系。从而塑造出一种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互不干预、行政调控与市场配置边界清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格局。
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寻求进城务工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难题,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
制度弊端
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成熟于80年代,其制度设计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以“城乡土地二元制”为基础的土地征收制度;二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客观地说,在当时土地、资金相对匮乏的条件下,这两项制度有效推动了重点区域的快速城镇化、工业化,防止了农村土地的无序流失,避免了城乡建设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同时,保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刺激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但在当下,城乡发展的重心和农民生活生产的主观需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制度中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逐渐显化。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caij/caij201322/caij20132226-1-l.jpg)
首先,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一直以被征收土地的农业年产值作为基点进行测算。与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当下普通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100倍以上,但粮食价格增长还不到10倍。由于农业产值增加远远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附加值的差距越来越大,农、工部门之间交易条件不断恶化,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受偿水平大大减少,相对收入大幅降低。同时,农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政府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也能从土地涨价中获益,被征地农民却无法分享发展成果,造成城乡差距日益拉大。
当今社会的发展主要依赖第二、第三产业,这意味着必须持续将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长远生计的根本依赖。过去征地制度是“既要地,也要人”,将被征地农民转为“吃皇粮”的非农人员,“过上城里人的日子”。但在当下,政府已无法提供“吃皇粮”式就业机会,征地往往是“只要地,不要人”,普遍做法是给被征地农民发放一笔安置补助费,让他们自谋出路。所以,一旦土地被征,农民将面临失去生产资料的困境,并陷入丧失发展权的危机中。
此外,在现行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仅被赋予了资源属性,但没有被赋予资产和资本属性,其仅在有限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建设和进入市场,这就限制了市场流转的可能性,客观上也限制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据有关研究测算,目前中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仅占人均纯收入的3%,远低于城市居民,造成社会分配不公。
其次,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三农”问题解决,又不利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在法理上,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现实的情况是其权能并不完整,权利和利益主体在组织上界定也不明确,农民个人无法获得充分的土地处置和收入权益。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赋予农民的仅仅是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无法流转,土地资源整合困难,农业生产的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民不能稳定、长期享有土地完整权益,还诱导种种短期行为产生。一个明显例子是,农民并没有对本应视为“命根子”的土地进行科学有效的养护,造成了土地质量不断下降。在被誉为“中国粮仓”的东北地区,坡耕地的黑土层厚度已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80厘米至100厘米减少到现在的20厘米至30厘米,土壤有机质含量由12%下降到1%至2%,85%的土地处于养分亏缺状态,农业的后续发展堪称岌岌可危。
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城乡之间生产资料与劳动力配置关系出现明显的失衡。一方面,农村人均土地面积逐步减少、劳动力剩余不断增多,迫切需要进城寻求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也迫切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这本是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和有利契机,理应建立起合理机制,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向城市,但现行的制度设计却对这种流动给予种种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样一来,农民如果举家迁入城市,就必须放弃在农村仅有的土地权利,冒很大的生活、生存风险,去一个全新的环境白手起家。
所以,相当一部分农民选择“留守一亩三分地”,形成了农民劳动力资源闲置和第二、第三产业工人短缺的怪圈。
赋权思路
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由土地利益引发的矛盾也将进入激发期。
1996年-2010年,全国建设用地增加7410万亩,已造成3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2010年-202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新增建设用地525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约3000万亩。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收一亩耕地大约造成0.78个失地农民测算,这一阶段将有2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如果继续沿袭现行的“只要地、不要人”的“一脚踢”模式,势必招致农民的抵制,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在现有土地利益分配格局下,大量被征地农民往往未能实现生产生活的同步发展,甚至变为新的“无产者”,加上少数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以及存在违反程序、克扣征地补偿款项等行为,引发农民强烈不满和抗争。 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当前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到土地纠纷的84.7%,每年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在400万件左右,且呈易发、多发态势。
要解决这个突出问题,从源头来讲,必须科学研判经济发展形势,利用土地价格机制加快第二、第三产业转型升级,缩短中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进程,将建设用地的峰值控制在合理的规模;通过理性分析现有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科学测算用地总规模,合理安排各个发展阶段的土地利用;切实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充分发挥每一块地的最大效益,减少征地规模,确保留足粮食安全必需的土地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空间。
从根本来讲,必须坚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16字方针,落实《物权法》精神,进一步强化土地民事权利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强化产权的保护与救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当下,应转变观念,将农民的利益纳入城镇化进程一并考虑,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秉承尊重民意、惠及民生的理念,加快征地制度改革。
如果赋予集体完全的土地权能、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权益,土地使用权便可通过市场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一方面有利于加大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和科技投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这样,农村所释放出的劳动力也将源源不断地为第二、第三产业提供劳动力资源,为转方式、调结构赢取宝贵的空间和时间,最终实现农村劳动力、资本、土地资源集约高效配置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争取更加充分的利益,谋求坚实的长远生计保障。
其实,国内并不乏破解征地弊端的案例。比如,海南省三亚市城中村征地拆迁的“月川模式”和陵水县征收集体土地的“大墩村模式”,以及解决被征地后失地失业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港尾模式”都依照相似的思路,即充分考虑农民应享有的土地用益物权,按照发展权益不减少的原则,实行“留地安置”,将有稳定和持久收入的出租屋、铺面等物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将出租车运输、园林绿化、土石方、建材、土地平整等风险小、收入稳定、管理要求低的项目和工程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成功帮助农民转产转型。同时,扶持成立村办股份公司,促进被征地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实现了“被征地群众利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政府财务和行政成本降低”的多方共赢效果。
改革建议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突围、城乡经济和谐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管理升级的大文章。
第一,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晰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逐步赋予集体土地完整产权,包括土地的永久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细化设置发展权、典权、地上权等土地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强化土地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财产权益,为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供明晰的产权关系及资源配置的基础条件。
二是建立合理有序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法律中明确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
探索建立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并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乡土地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资源要素的价格形成和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理顺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假设今后将10%的被征收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农民,按照每年新增800万亩计算,20年后,留给集体的建设用地为1600万亩,与之相比,202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能超过2.5亿亩,前者占比不及6.5%。这样,既不会影响城市土地国有的主体地位,又可解决较大的社会问题。
第二,按照“尊重民意、惠及民生”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一是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价格的构成理论,对土地权益者各项权利的产能价值以及因基础设施、规划用途改变等形成的级差地租进行全面核算,以土地平均用益物权为基础,制定土地区片价。同时,建立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长期不变。
二是鼓励推进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量化被征用土地的发展权益,按照“发展权不减少”的原则,以“留地安置”“换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等多种方式,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并且通过用途安排、明确规划和修订法律等手段,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是改革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制度。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政府要适时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改革,调整农村集体组织的生产关系。同时,要根据“各阶层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经营能力等,给被征地农民制定倾斜政策,给“留用地”配套合适的商业机会和产业项目,将老百姓能够经营好的项目交由村民经济组织经营;同时定向采购农村集体的产品,让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有稳定、持续收入的财产性物权,共享工业化与城镇化成果。
第三,按照“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的原则改进征地工作机制。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集体、个人与政府、企业的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服务为基础、人民群众组织为主体、市场配置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通过建立经费奖励、投劳投工报酬等新的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真正放手、赋权和让利,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发参与。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征地拆迁公司,作为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地方政府经过合理评估后,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部分归农民集体使用与分配。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受益者,实现其从被动征地拆迁到主动自行征地拆迁的转变,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冲突。
二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建立中立、专业、高效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纠纷解决渠道,引导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强化征地行政复议工作,由基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机制及时公正地在本地方予以化解,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引发新的问题。畅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渠道,加强人民法院解决征地纠纷的能力,尽量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总体而言,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命题,必须找准切入点,从征收制度改革入手,撬动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同时配合国家财税、金融、教育、医疗、司法等制度的健全完善,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快速转型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体系。从而塑造出一种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互不干预、行政调控与市场配置边界清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