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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导报讯 记者闫剑利 3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离岗创业、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等科研人员关心的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中关于离岗创业方面提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原单位三年内应当按照在岗人员管理其人事档案、职称晋升、档案工资晋升。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失败或者终止创业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职时间应当视同专业工作经历。
成果转化方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单位。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归属按照委托合同确定。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一年后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的,在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成果奖励方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獎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的奖励,但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获得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稿》中关于离岗创业方面提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原单位三年内应当按照在岗人员管理其人事档案、职称晋升、档案工资晋升。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失败或者终止创业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职时间应当视同专业工作经历。
成果转化方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单位。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归属按照委托合同确定。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一年后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的,在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成果奖励方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獎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的奖励,但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获得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