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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SOHO尚都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国内学者对SOHO中国的商业房地产开发运营模式的质疑。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投资者两个角度分析SOHO中国商业房地产运行模式的困境和产生的原因,并借鉴日本和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就能寻找出解决我国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面临困境的办法。
关键词: 商业运营模式; 房地产公司; 投资者; 不动产信托
中图分类号:F54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3-0102-03
The Dilemma and the Way out that Personal Investment in Commercial Real Estate Fac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SOHO” Events
CHEN Shu-yun , JIN Wei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 Wuhan 430079, China)
Abstract: The SOHO Shangdu incident made the domestic scholars question SOHO China's commercial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business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commercial real estate operation mode in China and its reason.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 this paper aslo learns from Japan and the U.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mode, and discovers the solution of how to put our personal investment business to the commercialreal estate.
Key words: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real estate companies; investors; REITS
一、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
SOHO尚都是一个面积达170,000平米的多功能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2.2公顷,位于北京最集中的都市开发区域——CBD(中央商务区)内。SOHO尚都的平均售价为22000元/平米,其租金在2006年底的价格达到375.00元/平米·月-525.00元/平米·月。2007年7月SOHO中国的纯商业地产SOHO尚都开始运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创造中国商业地产销售神话的SOHO尚都出现歇业和退租现象,随后出现大规模歇业,使人们对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产生怀疑。SOHO中国的商业运行模式是:SOHO尚都的目标客户瞄准投资客,将产品定位为投资品,通过媒体炒作以高价将所有商铺销售一空,获得开发利益最大化。开发商将整个物业进行分割出售,即出售所有的物业产权,而且公司不保留任何物业,在物业出售完毕后,不对物业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各自进行物业管理。这种运营模式的优点,可以为SOHO中国迅速回笼资金,获得巨大的短期收益;投资者也可以拥有产权,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产权进行处置,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使开发商失去长期拥有物业并获得长期效益的机会,也使一些投资者由于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匮乏而造成对物业管理失败,面临着投资失败的风险。
造成SOHO中国商业模式失败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在处理建成物业时往往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将所有产权分割出售给投资者;在销售完物业之后并不对后期的物业进行统一的经营与管理,而由投资者自行管理。这就造成物业不能统一规划,物业的业态分布不合理,各物业管理者均从自身利益经营物业,这很容易导致整个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失败。另外,商业房地产租金的预期收益水平已远远超出了市场能承受的范围,造成销售商铺的租金与市场脱节,导致投资者招商难和运营难,这也是目前中国商业地产面临的普遍问题,把商铺的价格提升到一个非理性的程度,严重透支了业主和商户的未来收益,这也是造成部分物业的投资者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商业房地产形成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的原因分析
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地产中,经过笔者对全国房地产企业商业房地产运营模式的研究发现,形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原因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和投资者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面临的困境
2007年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量达到62518家[1],仅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就有几百家。房地产公司的数量是自建国以来最多的一个时期,但仔细研究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会发现,虽然这些公司的综合实力的差异很大,但是不论房地产公司实力的强弱,他们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自有资金率低(如表1)。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4—2007年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自有率平均为30%左右,这样的资金自有率显然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因为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自有资金少,所以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商业地产均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这样做是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弥补自有资金短缺的不足。
目前,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简称)的方式,开发商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就会消耗其大量的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剩余不多,必须借助贷款来进行后期的开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项房地产的时候,一般要先用自有资金支付一些必须的土地税费和其他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之后,就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然后利用贷款完成后续的建设开发。开发商在商业房地产建成之后对其产权进行分割出售,迅速回笼资金,还清贷款,而剩余的资金和利润用于竞拍土地和下一轮的房地产投资开发。这就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般开发流程,从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急于分割出售商业地产的产权是为了回笼资金,迅速进入下一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或土地储备。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使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建成后必须全部出售,以便迅速回笼资金偿还贷款,减少整个开发成本。
鉴于我国商业房地产“只售不租”经营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改变经营模式的建议,即借鉴国外的“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虽然不可以使开发商的资金迅速回笼,并有可能增加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但可以使开发商长期持有物业的产权,获得长期的收益,逐步缓解房地产自有资金率低的问题,并从中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只租不售”或者“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只售不租”的经营模式。但是,笔者对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研究发现,国内还没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物业形成“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长期经营观念。例如,作为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军的万科集团,在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采用出售物业的经营理念,而不保留任何物业的产权。
(二)个人投资者面临的困境
我国个人投资者对商业房地产的投资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投资渠道单一和投资者的个人资金少的缺点。[2]33-34目前,国内现行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房地产类股票和直接购买分割后的商业房地产产权,存在这种投资现状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还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整栋商业物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在1999年由负转正,随后便进入上升轨道。2007年,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略高于10%,比全社会平均值高出4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行业是高利润行业。而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是将资金投向回报率高的行业,这就驱使个人投资者希望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投到商业房地产领域。但是,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能够将物业进行整栋购买的投资者相对较少。从最早的投资几百万的客户,发展到现在有投资几千万的客户。这反映了中国市场的发展和财富积累的阶段,但还远没有发达国家那样财富集中,我们的市场定位不能超越中国财富积累的历史阶段。所以,投资者只能购买经过房地产开发商分割后的产权,然后将其进行出租获利。在出租的过程中投资者是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对整体的物业管理或者业态分布进行考虑,这往往导致商业地产的经营管理混乱,进而不能达到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使投资者的收益得不到保障。而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没有商业地产的产权就不能有效地协调投资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有效地组织商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这最终造成个人投资者在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产权之后,无法保障其稳定预期收益的困境。[3]50-51
三、解决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问题的出路
目前,国际上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相对较成熟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
(一)日本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不动产信托分为两种。一种是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成为较小的单位,并将这些分割后的产权进行出售。投资者得到产权之后,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统一收回管理或者委托信托公司统一管理,以达到不动产证券化的目的。这样就保证产权经过分割出售的商业房地产,虽然在产权上是投资者独自拥有的,但是经过对产权管理权的回收,仍然能对后期的物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划,使商业房地产具有稳定的收益。日本的另外一种不动产投资信托形式是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流程如图1所示),是由不动产公司与投资者合作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再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原不动产公司以负责经营管理,而收取的租金收入再依比例分配给合作人(即投资者),到期时若合作人决定将不动产出售,则处分所得也依出资比例还给合作人。
日本的这种两种运营模式都适合解决目前我国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模式所存在的困境。根据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的模式,对我国那些已经进行分割出售的商业房地产来说,可以由开发商对产权的管理权进行回收,然后对整个物业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合理的业态分布,这样就可以避免投资者各自为战的局面,同时提高投资者收益的稳定性,也能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持续的收益。而根据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的模式,我国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人投资者合作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委托给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经营管理。在获得收益之后再依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在合同到期后由投资者决定是否继续持有物业,若继续持有只需续签合同即可;若将所有的产权出售,则需要将售后资金按照比例还给合作者。运用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即可以使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投资者签订证券组合合同的时候回笼一部分资金,又可以使开发商长期持有物业管理权,获得长期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在拥有商业房地产产权的同时,依靠统一的物业经营管理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不动产信托类型是在房地产项目没有开发之前,由负责开发物业的房地产公司对要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对项目的未来收益做一个评估分析。通过委托信托公司或由开发公司自行将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进行信托证券化,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信托证券,筹集社会资金。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在物业建成之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获得预期的收益;然后,将至少90%收益按照投资者出资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信托运行期间可以转让其收益凭证。
美国的这种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在我国的成型案例很少,但是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国内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出现的问题,值得我们借鉴。根据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物业之前就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对物业进行产权证券化,然后再将证券化的产权面向投资者进行发售以获取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资金。这样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可以减少向银行的贷款额或者不贷款,即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节约开发成本,同时也可以使整个房地产项目由于充足的资金而减少建设周期。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模式不但能够购买到商业地产的产权,而且也不必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在商业房地产项目建成运营之后,不仅可以保障开发商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会使开发商避免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短缺,也能满足投资者对商业房地产投资的愿望。
虽然,日本和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解决我国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存在的问题。但是,我国现有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是影响当前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的因素之一。另外,不动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所以,我们要克服不动产投资信托实施的不利条件,建设适应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四、结语
从长远看,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要想像日本和美国那样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需要我国的业内人士和学者继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学家的努力,我国也会出现非常成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运营模式。虽然,成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对商业地产进行投资是个人投资者的最好选择,也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是任何投资都有风险的,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特别在我国对房地产进行政策调整的时期,个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房地产的时候要认真的考虑投资项目的风险系数和预期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08.
[2]周炜.解读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3-34.
[3]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0-51.
[4]邓江兰.泛亚国际副总裁邓江兰谈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PE投 资[EB/OL].金融界网站,(2009-11-07)[2011-05-12].http:// money.jrj.com.cn/2009/11/0721406417937.shtml.
[5]SOHO尚都 明星地产的无奈宿命[N/OL].房策天,(2011-04-07) [2011-05-12].http://www.swotbbs.com/thread-115422-1-1.html.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关键词: 商业运营模式; 房地产公司; 投资者; 不动产信托
中图分类号:F54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3-0102-03
The Dilemma and the Way out that Personal Investment in Commercial Real Estate Fac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SOHO” Events
CHEN Shu-yun , JIN Wei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 Wuhan 430079, China)
Abstract: The SOHO Shangdu incident made the domestic scholars question SOHO China's commercial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business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commercial real estate operation mode in China and its reason.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 this paper aslo learns from Japan and the U.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mode, and discovers the solution of how to put our personal investment business to the commercialreal estate.
Key words: business operation mode; real estate companies; investors; REITS
一、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
SOHO尚都是一个面积达170,000平米的多功能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2.2公顷,位于北京最集中的都市开发区域——CBD(中央商务区)内。SOHO尚都的平均售价为22000元/平米,其租金在2006年底的价格达到375.00元/平米·月-525.00元/平米·月。2007年7月SOHO中国的纯商业地产SOHO尚都开始运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创造中国商业地产销售神话的SOHO尚都出现歇业和退租现象,随后出现大规模歇业,使人们对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产生怀疑。SOHO中国的商业运行模式是:SOHO尚都的目标客户瞄准投资客,将产品定位为投资品,通过媒体炒作以高价将所有商铺销售一空,获得开发利益最大化。开发商将整个物业进行分割出售,即出售所有的物业产权,而且公司不保留任何物业,在物业出售完毕后,不对物业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各自进行物业管理。这种运营模式的优点,可以为SOHO中国迅速回笼资金,获得巨大的短期收益;投资者也可以拥有产权,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产权进行处置,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使开发商失去长期拥有物业并获得长期效益的机会,也使一些投资者由于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专业知识匮乏而造成对物业管理失败,面临着投资失败的风险。
造成SOHO中国商业模式失败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在处理建成物业时往往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将所有产权分割出售给投资者;在销售完物业之后并不对后期的物业进行统一的经营与管理,而由投资者自行管理。这就造成物业不能统一规划,物业的业态分布不合理,各物业管理者均从自身利益经营物业,这很容易导致整个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失败。另外,商业房地产租金的预期收益水平已远远超出了市场能承受的范围,造成销售商铺的租金与市场脱节,导致投资者招商难和运营难,这也是目前中国商业地产面临的普遍问题,把商铺的价格提升到一个非理性的程度,严重透支了业主和商户的未来收益,这也是造成部分物业的投资者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商业房地产形成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的原因分析
SOHO中国的商业运营模式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地产中,经过笔者对全国房地产企业商业房地产运营模式的研究发现,形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原因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和投资者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面临的困境
2007年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量达到62518家[1],仅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就有几百家。房地产公司的数量是自建国以来最多的一个时期,但仔细研究这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会发现,虽然这些公司的综合实力的差异很大,但是不论房地产公司实力的强弱,他们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自有资金率低(如表1)。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4—2007年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自有率平均为30%左右,这样的资金自有率显然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因为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自有资金少,所以国内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商业地产均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这样做是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弥补自有资金短缺的不足。
目前,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简称)的方式,开发商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时就会消耗其大量的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剩余不多,必须借助贷款来进行后期的开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项房地产的时候,一般要先用自有资金支付一些必须的土地税费和其他前期投入,在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之后,就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然后利用贷款完成后续的建设开发。开发商在商业房地产建成之后对其产权进行分割出售,迅速回笼资金,还清贷款,而剩余的资金和利润用于竞拍土地和下一轮的房地产投资开发。这就是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般开发流程,从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急于分割出售商业地产的产权是为了回笼资金,迅速进入下一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或土地储备。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使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建成后必须全部出售,以便迅速回笼资金偿还贷款,减少整个开发成本。
鉴于我国商业房地产“只售不租”经营模式所带来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提出改变经营模式的建议,即借鉴国外的“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虽然不可以使开发商的资金迅速回笼,并有可能增加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但可以使开发商长期持有物业的产权,获得长期的收益,逐步缓解房地产自有资金率低的问题,并从中获得更高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只租不售”或者“租售结合”的经营模式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高于“只售不租”的经营模式。但是,笔者对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研究发现,国内还没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物业形成“只租不售”或“租售结合”的长期经营观念。例如,作为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军的万科集团,在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采用出售物业的经营理念,而不保留任何物业的产权。
(二)个人投资者面临的困境
我国个人投资者对商业房地产的投资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投资渠道单一和投资者的个人资金少的缺点。[2]33-34目前,国内现行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房地产类股票和直接购买分割后的商业房地产产权,存在这种投资现状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还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整栋商业物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在1999年由负转正,随后便进入上升轨道。2007年,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略高于10%,比全社会平均值高出4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行业是高利润行业。而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是将资金投向回报率高的行业,这就驱使个人投资者希望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投到商业房地产领域。但是,从我国的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能够将物业进行整栋购买的投资者相对较少。从最早的投资几百万的客户,发展到现在有投资几千万的客户。这反映了中国市场的发展和财富积累的阶段,但还远没有发达国家那样财富集中,我们的市场定位不能超越中国财富积累的历史阶段。所以,投资者只能购买经过房地产开发商分割后的产权,然后将其进行出租获利。在出租的过程中投资者是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对整体的物业管理或者业态分布进行考虑,这往往导致商业地产的经营管理混乱,进而不能达到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使投资者的收益得不到保障。而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没有商业地产的产权就不能有效地协调投资者的利益,也就不能有效地组织商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这最终造成个人投资者在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产权之后,无法保障其稳定预期收益的困境。[3]50-51
三、解决SOHO中国商业运营模式问题的出路
目前,国际上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相对较成熟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
(一)日本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不动产信托分为两种。一种是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是由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割成为较小的单位,并将这些分割后的产权进行出售。投资者得到产权之后,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统一收回管理或者委托信托公司统一管理,以达到不动产证券化的目的。这样就保证产权经过分割出售的商业房地产,虽然在产权上是投资者独自拥有的,但是经过对产权管理权的回收,仍然能对后期的物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划,使商业房地产具有稳定的收益。日本的另外一种不动产投资信托形式是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流程如图1所示),是由不动产公司与投资者合作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再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原不动产公司以负责经营管理,而收取的租金收入再依比例分配给合作人(即投资者),到期时若合作人决定将不动产出售,则处分所得也依出资比例还给合作人。
日本的这种两种运营模式都适合解决目前我国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模式所存在的困境。根据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的模式,对我国那些已经进行分割出售的商业房地产来说,可以由开发商对产权的管理权进行回收,然后对整个物业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合理的业态分布,这样就可以避免投资者各自为战的局面,同时提高投资者收益的稳定性,也能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持续的收益。而根据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的模式,我国的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个人投资者合作成立任意组合,共同持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以任意组合的名义将不动产出租给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委托给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经营管理。在获得收益之后再依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在合同到期后由投资者决定是否继续持有物业,若继续持有只需续签合同即可;若将所有的产权出售,则需要将售后资金按照比例还给合作者。运用组合型不动产证券化即可以使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投资者签订证券组合合同的时候回笼一部分资金,又可以使开发商长期持有物业管理权,获得长期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在拥有商业房地产产权的同时,依靠统一的物业经营管理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不动产信托类型是在房地产项目没有开发之前,由负责开发物业的房地产公司对要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对项目的未来收益做一个评估分析。通过委托信托公司或由开发公司自行将房地产项目的产权进行信托证券化,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信托证券,筹集社会资金。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在物业建成之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获得预期的收益;然后,将至少90%收益按照投资者出资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信托运行期间可以转让其收益凭证。
美国的这种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在我国的成型案例很少,但是美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国内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出现的问题,值得我们借鉴。根据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物业之前就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对物业进行产权证券化,然后再将证券化的产权面向投资者进行发售以获取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资金。这样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可以减少向银行的贷款额或者不贷款,即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节约开发成本,同时也可以使整个房地产项目由于充足的资金而减少建设周期。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模式不但能够购买到商业地产的产权,而且也不必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在商业房地产项目建成运营之后,不仅可以保障开发商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会使开发商避免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短缺,也能满足投资者对商业房地产投资的愿望。
虽然,日本和美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可以解决我国个人投资商业房地产存在的问题。但是,我国现有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是影响当前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的因素之一。另外,不动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所以,我们要克服不动产投资信托实施的不利条件,建设适应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四、结语
从长远看,我国的不动产投资信托要想像日本和美国那样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需要我国的业内人士和学者继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学家的努力,我国也会出现非常成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运营模式。虽然,成熟的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对商业地产进行投资是个人投资者的最好选择,也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是任何投资都有风险的,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特别在我国对房地产进行政策调整的时期,个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房地产的时候要认真的考虑投资项目的风险系数和预期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08.
[2]周炜.解读私募股权基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3-34.
[3]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0-51.
[4]邓江兰.泛亚国际副总裁邓江兰谈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PE投 资[EB/OL].金融界网站,(2009-11-07)[2011-05-12].http:// money.jrj.com.cn/2009/11/0721406417937.shtml.
[5]SOHO尚都 明星地产的无奈宿命[N/OL].房策天,(2011-04-07) [2011-05-12].http://www.swotbbs.com/thread-115422-1-1.html.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