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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事实上,在起因繁复的前提下,这些家庭可能遇到的问题导向是可以分类的:个性的冲突、疾病的困扰、社会的复杂、代际的矛盾等等,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在所难免的,他们还要面对财富可能带来的问题。不过,我们今天并非要剖析各种各样家庭模式的心理或社会等因素,而主要是来探索更加实际的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到底该如何“处置”。
创富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吸引了大多数人的目光,坚韧、果敢、细致……这些都是闪耀在财富累积阶段难能可贵的品质,但是当度过创富的阶段,又有多少人能够持续将这些品质延展至守富、传富的阶段?当我们正视这一问题时,排在财富保值、增值前面的,是一个更实际的问题——保障财富安全,这远比单一的保值更急切、更繁复。同时,与创富阶段个人开拓、经营能力占据主导不同,保障财富安全更多需要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详细构建和具体执行。
我们曾经一度和大家探讨,保险或保险金信托在一个大家族或者一个小家庭中,如何辅助委托人去完成财富传承的规划。但就像前文所述,每个家庭的矛盾点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传承方面的需求,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我们以比较复杂的家庭模式为例,看看在财富传承上都会遇到哪些问题?以及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到底有何区别?能够从哪些角度解决财富传承的不同问题?
案例
经历了三十余年职场摸爬滚打和人生跌宕起伏的王先生,早已坐拥千万身家,与感情牢固的太太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结婚组建了小家庭,但与女婿的关系并不融洽,幼子尚未成年陪在夫妇身边。
若说在王先生这“人生赢家”的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如意,多是来自于王太大的娘家经常带来的一些不大不小的“麻烦”——王太太娘家兄弟姐妹多,经济条件普通,看着自家人身在“豪门”都希望能够从中捞些好处。王太太念在亲情也经常接济兄弟姐妹,甚至帮忙培养他们的子女。
王先生岁数不小了,久而久之开始担o起来——如果自己突然离世,妻子会不会更加肆意地挪动自己的资产去接济娘家人,从而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有所下降7于是王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大额人身保险——王先生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只有子女——为孩子们将来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
不料购买保险不足三年后,王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故,更为不幸的是,家中潜藏的危机也随之爆发——首先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的女儿女婿决意离婚,但在资产分割问题上出现了较大争议。甚至当王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兑现后,女婿更是当仁不让地要求分一杯羹。
其次,王太太的娘家人出入王家的频率大幅提升,并且从以往透露出一些生活拮据发展到怂恿王太太出钱参与投资等大额开销。王太太自然明白他们是在觊觎那笔数额庞大的保险金,但又无法决意是否应该挪用这笔钱,毕竟根据王先生制定的保单构架来看,这笔钱里确实没有一分是留给自己的。
但王太太也想过,也许自己可以运用孩子唯一监护人的身份,去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或是维系娘家的亲缘关系,毕竟那也是她的一份依靠,有可能会利于自己和孩子未来的生活。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女婿也好,王太太也好,他们真的可以如愿以偿吗?
子女婚姻关系中的财富风险
通过案例可见,王先生购买的保单中,王先生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女儿是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之一。那么在王先生离世后,女儿获得的这份大额身故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女儿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财产是否来源于双方共同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而身故保险金的取得并不以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为前提,是基于人身关系和保险合同约定而获得。2 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依据以生存在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该会议纪要,王先生女儿所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一般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陈忠德:相比其他金融工具,大额寿险天然具有财富传承功能,当意外发生或突然身故时,家人或者指定的保单受益人就可以获得赔偿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资产,保障家人的生活质量。但从多年的保险实践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即便王先生的女儿所获身故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女儿在获得高额保险金后可能出现肆意挥霍,或者现金部分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势必与王先生最初的规划有所冲突。因此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出发,大额保单势必需要更详细的结构性规划辅助后续执行,最适宜的方式即对接保险金信托服务。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时,将在其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进行管理、运用资金,并于信托期间或终止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将保险的受益人改成相关信托公司,未来留下的钱,不直接交给孩子,也就不会被孩子滥用,也不会出现与配偶共同财产混同或被其他人窥视,即可以规避前面提到的王先生所留保险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王先生希望这笔钱如何用于女儿的生活、工作和医疗,都可以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详细地规划。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规划
在案例中王先生保险的受益人也包括了年幼的儿子(暂且视做子女比例均等),王先生去世时幼子尚未成年,因此王太太是幼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这笔保险金的实际控制人。虽然王太太是幼子的母亲,这笔钱也理应用于幼子未来的生活、教育,但从王太太之前的做法来看,这时很有可能出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王太太私自挪用保险金,用于接济兄弟姐妹、参与其它投资等,而这显然违背了王先生最初的设想。
陈忠德:中国的家庭结构已经从标准的三口之家向多元结构转化,老父少子的情况在高净值人群中尤萁多见。传统保单架构中将保单的受益人设为子女的做法,在受益人未成年的情況下,已经无法满足目前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中信保诚f传家J最早引进了保险金信托服务,如果王先生当年考虑再周全一些,在购买保险后选择了保险金信托服务,王先生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这笔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设置一些条件并做出详细的规划,比如,儿子成年前每年可以支取多少学习和生活费用,出国留学每年可以领取多少费用,购房可以支持多少资金等。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后,就算王太太作为幼子的法定监护人,也不能随意动用。
当然,王先生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好信托构架后,还能选择保留修改信托的权利,或更换、添加受益人的权利。比如,王先生如果发现其子女有不良嗜好,可以减少对儿子或女儿的信托利益分配或修改受益人。
防患于未然的“能力”
可以说,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信托”的组合,不仅可以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保障等功能,还能充分利用信托达到风险隔离、专业管理、财富传承等功能,从而实现了更加全面的防护。
正所谓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是他的选择,绝不单单是他的能力。我们总想防患于未然,却缺失详细的规划与合适自身情况的设计。与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去弥补之前所有的漏洞,不如从一开始就针对所要规避的内容,进行具体安排和详尽的规划。毕竟,想要追求人生的深远,就不能总被周身的琐事禁锢,学会为自己、为家庭制定更周全的计划,从而腾出时间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
创富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吸引了大多数人的目光,坚韧、果敢、细致……这些都是闪耀在财富累积阶段难能可贵的品质,但是当度过创富的阶段,又有多少人能够持续将这些品质延展至守富、传富的阶段?当我们正视这一问题时,排在财富保值、增值前面的,是一个更实际的问题——保障财富安全,这远比单一的保值更急切、更繁复。同时,与创富阶段个人开拓、经营能力占据主导不同,保障财富安全更多需要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详细构建和具体执行。
我们曾经一度和大家探讨,保险或保险金信托在一个大家族或者一个小家庭中,如何辅助委托人去完成财富传承的规划。但就像前文所述,每个家庭的矛盾点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传承方面的需求,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我们以比较复杂的家庭模式为例,看看在财富传承上都会遇到哪些问题?以及保险与保险金信托到底有何区别?能够从哪些角度解决财富传承的不同问题?
案例
经历了三十余年职场摸爬滚打和人生跌宕起伏的王先生,早已坐拥千万身家,与感情牢固的太太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结婚组建了小家庭,但与女婿的关系并不融洽,幼子尚未成年陪在夫妇身边。
若说在王先生这“人生赢家”的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如意,多是来自于王太大的娘家经常带来的一些不大不小的“麻烦”——王太太娘家兄弟姐妹多,经济条件普通,看着自家人身在“豪门”都希望能够从中捞些好处。王太太念在亲情也经常接济兄弟姐妹,甚至帮忙培养他们的子女。
王先生岁数不小了,久而久之开始担o起来——如果自己突然离世,妻子会不会更加肆意地挪动自己的资产去接济娘家人,从而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有所下降7于是王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大额人身保险——王先生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只有子女——为孩子们将来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
不料购买保险不足三年后,王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身故,更为不幸的是,家中潜藏的危机也随之爆发——首先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的女儿女婿决意离婚,但在资产分割问题上出现了较大争议。甚至当王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兑现后,女婿更是当仁不让地要求分一杯羹。
其次,王太太的娘家人出入王家的频率大幅提升,并且从以往透露出一些生活拮据发展到怂恿王太太出钱参与投资等大额开销。王太太自然明白他们是在觊觎那笔数额庞大的保险金,但又无法决意是否应该挪用这笔钱,毕竟根据王先生制定的保单构架来看,这笔钱里确实没有一分是留给自己的。
但王太太也想过,也许自己可以运用孩子唯一监护人的身份,去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或是维系娘家的亲缘关系,毕竟那也是她的一份依靠,有可能会利于自己和孩子未来的生活。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女婿也好,王太太也好,他们真的可以如愿以偿吗?
子女婚姻关系中的财富风险
通过案例可见,王先生购买的保单中,王先生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女儿是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之一。那么在王先生离世后,女儿获得的这份大额身故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女儿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财产是否来源于双方共同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而身故保险金的取得并不以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为前提,是基于人身关系和保险合同约定而获得。2 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健康原因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而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依据以生存在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该会议纪要,王先生女儿所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一般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陈忠德:相比其他金融工具,大额寿险天然具有财富传承功能,当意外发生或突然身故时,家人或者指定的保单受益人就可以获得赔偿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资产,保障家人的生活质量。但从多年的保险实践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即便王先生的女儿所获身故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女儿在获得高额保险金后可能出现肆意挥霍,或者现金部分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势必与王先生最初的规划有所冲突。因此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出发,大额保单势必需要更详细的结构性规划辅助后续执行,最适宜的方式即对接保险金信托服务。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时,将在其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进行管理、运用资金,并于信托期间或终止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将保险的受益人改成相关信托公司,未来留下的钱,不直接交给孩子,也就不会被孩子滥用,也不会出现与配偶共同财产混同或被其他人窥视,即可以规避前面提到的王先生所留保险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王先生希望这笔钱如何用于女儿的生活、工作和医疗,都可以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详细地规划。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规划
在案例中王先生保险的受益人也包括了年幼的儿子(暂且视做子女比例均等),王先生去世时幼子尚未成年,因此王太太是幼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这笔保险金的实际控制人。虽然王太太是幼子的母亲,这笔钱也理应用于幼子未来的生活、教育,但从王太太之前的做法来看,这时很有可能出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王太太私自挪用保险金,用于接济兄弟姐妹、参与其它投资等,而这显然违背了王先生最初的设想。
陈忠德:中国的家庭结构已经从标准的三口之家向多元结构转化,老父少子的情况在高净值人群中尤萁多见。传统保单架构中将保单的受益人设为子女的做法,在受益人未成年的情況下,已经无法满足目前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中信保诚f传家J最早引进了保险金信托服务,如果王先生当年考虑再周全一些,在购买保险后选择了保险金信托服务,王先生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这笔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设置一些条件并做出详细的规划,比如,儿子成年前每年可以支取多少学习和生活费用,出国留学每年可以领取多少费用,购房可以支持多少资金等。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后,就算王太太作为幼子的法定监护人,也不能随意动用。
当然,王先生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在设立好信托构架后,还能选择保留修改信托的权利,或更换、添加受益人的权利。比如,王先生如果发现其子女有不良嗜好,可以减少对儿子或女儿的信托利益分配或修改受益人。
防患于未然的“能力”
可以说,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信托”的组合,不仅可以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保障等功能,还能充分利用信托达到风险隔离、专业管理、财富传承等功能,从而实现了更加全面的防护。
正所谓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是他的选择,绝不单单是他的能力。我们总想防患于未然,却缺失详细的规划与合适自身情况的设计。与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去弥补之前所有的漏洞,不如从一开始就针对所要规避的内容,进行具体安排和详尽的规划。毕竟,想要追求人生的深远,就不能总被周身的琐事禁锢,学会为自己、为家庭制定更周全的计划,从而腾出时间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