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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到对价平衡为基础,在合同存续过程中,保险人承保事项发生的概率可能会明显增加,为平衡双方利益,有必要完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笔者在本文中将分析现行《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不足,借鉴国内外学者先进学术观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予以研究。本文中心内容分为五部分,分别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和类型、如何履行(包括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履行方式)以及法律效果这些方面加以论述,并基于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完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意见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