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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12月15日,重庆一位农村女孩与两位城市女孩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然而,肇事单位赔偿城市女孩每人20万元,赔偿农村女孩仅5万多元。其依据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此消息经报纸、网络等媒体传出后,舆论哗然,但凡有一点正义感的人都对这“同命不同价”的怪事愤愤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