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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精确,导致律师在参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过程遇到重重障碍。本文立足于《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分别从法律解释方法及医学检验学等角度对血液送检规定中“立即”如何理解进行了论述,并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促进公安机关规范办案,督促立法部门重视这一问题并出台官方解释。
关键词:公安机关;醉酒驾驶;血液送检
一、公安机关关于血液送检的规定
2011 年 9 月 15 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该指导意见虽然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进行了初步规定,然而使用“立即”这一表述,实属宽泛。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血样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对于鉴定意见应否被排除及案情的走向有决定性影响。公安机关的笼统性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实际办案需要,“立即”如何理解直接决定了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污染”的审查标准。
为此,浙江省公安厅出台《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保存,并应在24小时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别情况的,送检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这一规定是无疑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对指导意见进行细化。笔者认为,“24小时”是浙江省对送检时间的最低规定,实践中“立即”这一标准应高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即至迟应在24小时内送检。
二、以不同解释方法理解指导意见第五条的“立即”
(一)适用文义解释方法理解
在法理学原理中,文义解释是解释的出发点,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立即”的基本解释为:“立刻:接到命令,~出发”。“立即”在指导意见第五条中应解释为:不耽误、不停留、立刻、马上、即刻、立时。公安机关在取得血液样本后,应按照规范妥善保存检材,并尽其最快的可能将检材送往司法鉴定机构。
(二)适用体系解释方法理解
每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的一部分,其功能的实现以与其他规范相互配合为条件。故而应联系整部法律的上下文乃至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其与其他法条的关系、在整个法律文件中的地位。
在公安部的指导意见中“立即”共出现了五次,除第五条之外的三次分别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以上的三个“立即”均是指立刻、马上、即时、不停留。结合上下文判断,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的“立即”也应解释为立刻、马上、即时、不停留。此外,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此处的立即也从未被理解为2-3个小时以上,亦指立刻、不耽误、不停留。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不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还是采集血样、酒醒后解除约束醉驾者,这三种情况都是即时行动,无停留操作。指导意见中除第五条外的三处“立即”无一理解为三小时以上,在实践中也无按三小时以上操作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虽无明文规定,但第五条中的两处“立即”亦不应理解为三小时以上。
(三)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理解
目的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需探究指导意见立法本意。笔者认为,相对于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属于指导意见的一般法。程序规定可以体现出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立即”的立法本意。依据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公安机关不即刻送检,无疑增大了检材在流转环节中被调换和污染的可能。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本意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依规办案,确保公安机关的送检、血样及鉴定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都较高,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理应严谨排除纰漏。从这一角度看,“立即”的解释应体现对公安机关送检时间的高标准及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高要求。
三、医学检验学角度理解“立即”送检
吕文在《中国保健营养》发表的《临床血液标本采集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中均认为“应降低总时间——标本送检最佳时间通常为采集后1h以内,此时血液成分不会有太大改变,检测结果较为准确,当放置时间过久容易发生缓慢溶血造成检测结果不准确,且标本长时间放置血液中成分含量也会有一定变化,若血液总检过程较为复杂也可能会造成标本污染等,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
王仕军医师在2013年9月的《中国医学工程》中《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一文中认定“在实际临床应用中,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采集时间、采集部位等,均会影响到血液化验结果。临床医护人员在采集血液标本的过程中,其化验结果还会受到试剂和试剂盒的影响……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有明显影响。”
高政聪在《甘肃医药》发表的《血液标本采集过程及放置时间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中得出结论“标本放置时间对结果的影响分别对1h、3h、5h后血糖、电解质、乳酸、心肌酶浓度进行测定。结果显示放置1h后数值都具有显著意义变化。”
涂国章、张显强、先德鑫在《刑事技术》2017年第42卷第6期发表的《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认定“根据血液自身变化规律和血液中乙醇的存在形式,保存时间越短越接近真实值。”
综上所述,对血液进行乙醇检测以一小时内为最佳时间,故笔者认为有理由将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的“立即”限定为一小时以内。即使不能严格遵守,“立即”也应理解为马上、不停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其注意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恣意延误。延误送检无疑会增大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被调换和污染的可能,如存在延误送检行为应严格适用程序法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结语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侦查机关行为,限制公权力。指导意见第五条使用“立即”表述本意亦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的送检行为,保证检材的同一性及不被污染。然而实践中却因缺少量化性表述导致适得其反,公安机关送检随意,不符合医学检验学常理。从立法层面讲,公安部如出台统一的细致性规定,可从根本上对送检行为进行规制,解决实践中的乱象。不仅能督促公安机关提高办案严谨性,更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动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2]吕文.临床血液标本采集对检验结果的影响
[3]王仕军.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
[4]高政聪.血液标本采集过程及放置时间对检验结果的影响
[5]涂国章,张显强,先德鑫.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
作者简介:
郭文礼,男,研究生学历,江西九江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公安机关;醉酒驾驶;血液送检
一、公安机关关于血液送检的规定
2011 年 9 月 15 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该指导意见虽然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进行了初步规定,然而使用“立即”这一表述,实属宽泛。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血样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对于鉴定意见应否被排除及案情的走向有决定性影响。公安机关的笼统性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实际办案需要,“立即”如何理解直接决定了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污染”的审查标准。
为此,浙江省公安厅出台《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保存,并应在24小时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别情况的,送检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这一规定是无疑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对指导意见进行细化。笔者认为,“24小时”是浙江省对送检时间的最低规定,实践中“立即”这一标准应高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即至迟应在24小时内送检。
二、以不同解释方法理解指导意见第五条的“立即”
(一)适用文义解释方法理解
在法理学原理中,文义解释是解释的出发点,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立即”的基本解释为:“立刻:接到命令,~出发”。“立即”在指导意见第五条中应解释为:不耽误、不停留、立刻、马上、即刻、立时。公安机关在取得血液样本后,应按照规范妥善保存检材,并尽其最快的可能将检材送往司法鉴定机构。
(二)适用体系解释方法理解
每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的一部分,其功能的实现以与其他规范相互配合为条件。故而应联系整部法律的上下文乃至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其与其他法条的关系、在整个法律文件中的地位。
在公安部的指导意见中“立即”共出现了五次,除第五条之外的三次分别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以上的三个“立即”均是指立刻、马上、即时、不停留。结合上下文判断,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的“立即”也应解释为立刻、马上、即时、不停留。此外,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此处的立即也从未被理解为2-3个小时以上,亦指立刻、不耽误、不停留。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不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还是采集血样、酒醒后解除约束醉驾者,这三种情况都是即时行动,无停留操作。指导意见中除第五条外的三处“立即”无一理解为三小时以上,在实践中也无按三小时以上操作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虽无明文规定,但第五条中的两处“立即”亦不应理解为三小时以上。
(三)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理解
目的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需探究指导意见立法本意。笔者认为,相对于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属于指导意见的一般法。程序规定可以体现出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立即”的立法本意。依据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公安机关不即刻送检,无疑增大了检材在流转环节中被调换和污染的可能。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本意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依规办案,确保公安机关的送检、血样及鉴定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都较高,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理应严谨排除纰漏。从这一角度看,“立即”的解释应体现对公安机关送检时间的高标准及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高要求。
三、医学检验学角度理解“立即”送检
吕文在《中国保健营养》发表的《临床血液标本采集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中均认为“应降低总时间——标本送检最佳时间通常为采集后1h以内,此时血液成分不会有太大改变,检测结果较为准确,当放置时间过久容易发生缓慢溶血造成检测结果不准确,且标本长时间放置血液中成分含量也会有一定变化,若血液总检过程较为复杂也可能会造成标本污染等,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
王仕军医师在2013年9月的《中国医学工程》中《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一文中认定“在实际临床应用中,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采集时间、采集部位等,均会影响到血液化验结果。临床医护人员在采集血液标本的过程中,其化验结果还会受到试剂和试剂盒的影响……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有明显影响。”
高政聪在《甘肃医药》发表的《血液标本采集过程及放置时间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中得出结论“标本放置时间对结果的影响分别对1h、3h、5h后血糖、电解质、乳酸、心肌酶浓度进行测定。结果显示放置1h后数值都具有显著意义变化。”
涂国章、张显强、先德鑫在《刑事技术》2017年第42卷第6期发表的《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认定“根据血液自身变化规律和血液中乙醇的存在形式,保存时间越短越接近真实值。”
综上所述,对血液进行乙醇检测以一小时内为最佳时间,故笔者认为有理由将指导意见第五条中的“立即”限定为一小时以内。即使不能严格遵守,“立即”也应理解为马上、不停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其注意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恣意延误。延误送检无疑会增大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被调换和污染的可能,如存在延误送检行为应严格适用程序法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结语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侦查机关行为,限制公权力。指导意见第五条使用“立即”表述本意亦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的送检行为,保证检材的同一性及不被污染。然而实践中却因缺少量化性表述导致适得其反,公安机关送检随意,不符合医学检验学常理。从立法层面讲,公安部如出台统一的细致性规定,可从根本上对送检行为进行规制,解决实践中的乱象。不仅能督促公安机关提高办案严谨性,更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动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2]吕文.临床血液标本采集对检验结果的影响
[3]王仕军.血液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液化验结果的影响
[4]高政聪.血液标本采集过程及放置时间对检验结果的影响
[5]涂国章,张显强,先德鑫.酒驾乙醇检测血液样本保存时效研究
作者简介:
郭文礼,男,研究生学历,江西九江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