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人格理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而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在教学活动中引导和培养学生,更应当注重对学生人格的尊重。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浅谈浅谈尊重学生人格是教师的法定义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务院2010年7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开篇便对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可见,教育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人格理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而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灵魂的工程师”,引导和培养学生,更应当注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人格的尊重,这不仅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教师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便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现实的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尊重、爱护学生,在学业和品行上指导学生,“红烛”般的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无愧于拥有这份“阳光下最灿烂的职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少数教师挖苦、辱骂、甚至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0年10月,江西省某校教师晨练时当着全校师生的面,用教鞭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轻微伤甲级’。学生家长将事件经过及学生被打受伤后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东某幼儿园老师体罚学生,深夜要求脱光衣服吹空调,孩子们还经常被保育老师用绳子绑住双手;陕西乾县峰阳镇薛家初级小学六年级学生小连因为数学课上写语文作业,而被代课女老师杜亚宁脸上贴条、反绑双手后游班示众”
“商丘市虞城县天元小学三(2)班学生小鸣(化名)告诉记者,28日晚,他们班20多名学生上了一堂可怕的自习课:因为做错题,教数学的朱老师讲解试卷时,竟让他们站自扇耳光。”
……
上述这些教师行为,都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条例。首先,《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几个案例中的教师都没有对学生的品行做出正确的评价,且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教师应当接受应有的处分。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学生作为公民,其人格应得到尊重也无可厚非。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作为师范类学生,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可能是我们大多数人的梦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我们除了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精进专业知识外,还应当从尊重学生人格做起,依法从教,以身作则,让學生可以更全面的发展自己,成就自己,从而推进全社会的进步。如果把学生比作花朵,那么在法治之下良好的教育学习环境便是阳光,相信有了阳光的照耀和园丁们辛勤的培养,这满园的花朵必将灿烂地绽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7月
[2]王剑.《江西曝光老师体罚学生事件 违背师德者可解聘》,《羊城晚报》,2010年1月24日.
[3]乔志峰.《熨斗烫脸,为老师的体罚“创意”担忧》,《羊城晚报》,2010年12月20日.
[4]陈海峰.《老师强迫做错题孩子自扇耳光 多名学生受罚》,《大河报》,2011年6 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务院2010年7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开篇便对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可见,教育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学生是接受教育的主体,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人格理应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而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和“灵魂的工程师”,引导和培养学生,更应当注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人格的尊重,这不仅仅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教师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便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现实的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尊重、爱护学生,在学业和品行上指导学生,“红烛”般的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无愧于拥有这份“阳光下最灿烂的职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少数教师挖苦、辱骂、甚至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0年10月,江西省某校教师晨练时当着全校师生的面,用教鞭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轻微伤甲级’。学生家长将事件经过及学生被打受伤后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东某幼儿园老师体罚学生,深夜要求脱光衣服吹空调,孩子们还经常被保育老师用绳子绑住双手;陕西乾县峰阳镇薛家初级小学六年级学生小连因为数学课上写语文作业,而被代课女老师杜亚宁脸上贴条、反绑双手后游班示众”
“商丘市虞城县天元小学三(2)班学生小鸣(化名)告诉记者,28日晚,他们班20多名学生上了一堂可怕的自习课:因为做错题,教数学的朱老师讲解试卷时,竟让他们站自扇耳光。”
……
上述这些教师行为,都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条例。首先,《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几个案例中的教师都没有对学生的品行做出正确的评价,且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教师应当接受应有的处分。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学生作为公民,其人格应得到尊重也无可厚非。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作为师范类学生,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可能是我们大多数人的梦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我们除了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精进专业知识外,还应当从尊重学生人格做起,依法从教,以身作则,让學生可以更全面的发展自己,成就自己,从而推进全社会的进步。如果把学生比作花朵,那么在法治之下良好的教育学习环境便是阳光,相信有了阳光的照耀和园丁们辛勤的培养,这满园的花朵必将灿烂地绽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7月
[2]王剑.《江西曝光老师体罚学生事件 违背师德者可解聘》,《羊城晚报》,2010年1月24日.
[3]乔志峰.《熨斗烫脸,为老师的体罚“创意”担忧》,《羊城晚报》,2010年12月20日.
[4]陈海峰.《老师强迫做错题孩子自扇耳光 多名学生受罚》,《大河报》,2011年6 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