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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