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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实行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均体现出较为严重的问题,在后续的梳理和重构的过程中,都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实行统一的的立法模式,尝试实行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同时在法律实行过程当中,要彰显法律的自主、国际等特征,科学合理的进行相关规范。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的企业生命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外商企业投资法作为一个综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其立法的过程当中广泛考虑和吸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等等过个层次的内容。在整个内容体系上,主要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结构层次复杂,矛盾冲突较为严重,也一直成为社会尤其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尝试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研究进行熟悉的基础上,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案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思考。
一、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三资法修改之后,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如:(1)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在三资企业当中仍不规范,相关的说明表述不詳细,合营法也并未明确的规定制定主体,但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则是由国务院来制定。三资法的地方性法规比较泛滥,且缺少其指定的依据,甚至很多是和国家法律是相冲突和矛盾的。有的地方为吸引外资,最外商采取的优惠政策远远优于国资企业,在竞争外商资源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过于偏激的优惠政策,以期超越对手争取外商资源。三资法的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指定过程由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负责,但在修改的时候却存在差异,合营法有全国人大修订后通过,而其他两部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处通告,修订上的不一致缺乏理由进行解释。(2)国民待遇问题。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外国国民入境后,其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等方面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这是WTO确立的平等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具体在外商投资当中,体现的是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政策和待遇过程当中,其权利和义务等同于本国国民,享受的时候同等待遇。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我国对外商的投资实行鼓励和限制并存的政策,但其偏重却相差较大,主要是以保护和鼓励为重,这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指导上,体现的确实我国国民待遇即存在偏上的待遇,同时也存在偏下的待遇。不过在更多领域体现的是偏上的待遇。即外资享受到了超国民的待遇。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对外商制定了多项减免税收的规定,而国内企业的相关优惠不及外资企业,导致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并未处于平等的地位;注册资本方面,在立法上对外资企业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并不和《企业法》相吻合;主体方面,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及技术交流,但在合作的主体方面,外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但是在主体方面,中国的个人是不能与国外合作者创办合营或合作主体的。
二、对策和建议
(1)在立法模式上,应该坚持立法主义,无规则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维持社会活动的保障,应该指定公开、透明、详细和权威的规则来保障社会活动正常、有序和高校的运转。而外资法从开始的借鉴到逐渐修改和完善,但其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后续修正应该坚持立法作为外商投资活动规范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以明确权限,通过明文规定,来规范投资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让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投资活动过程当中的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其次需要让法律更加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在借鉴外国法规的同时,我们需要结合本国投资环境和外商投资主体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体现出立法的自主性,彰显法律的自我发展和演进过程。(2)立法导向上,对外商投资主体是实行怎样的待遇,我们很难简要的说出一个答案,应该在上层进行顶层设计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进行立法。避免各地区之间法律的不统一导致的恶性竞争,导致本国企业严重受损,既要考虑外商企业投资给本地带来的好处,又要考虑培养本国企业、本土企业,建立和完善民族资本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文在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之后,对其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立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及注意之处,提出了政策建议。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有明确规定,分别参见各法律的第23条和第26条
[2]2003年3月7日(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第4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4条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的企业生命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外商企业投资法作为一个综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其立法的过程当中广泛考虑和吸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等等过个层次的内容。在整个内容体系上,主要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结构层次复杂,矛盾冲突较为严重,也一直成为社会尤其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尝试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研究进行熟悉的基础上,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案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思考。
一、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三资法修改之后,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如:(1)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在三资企业当中仍不规范,相关的说明表述不詳细,合营法也并未明确的规定制定主体,但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则是由国务院来制定。三资法的地方性法规比较泛滥,且缺少其指定的依据,甚至很多是和国家法律是相冲突和矛盾的。有的地方为吸引外资,最外商采取的优惠政策远远优于国资企业,在竞争外商资源时,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过于偏激的优惠政策,以期超越对手争取外商资源。三资法的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指定过程由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负责,但在修改的时候却存在差异,合营法有全国人大修订后通过,而其他两部则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处通告,修订上的不一致缺乏理由进行解释。(2)国民待遇问题。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外国国民入境后,其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等方面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这是WTO确立的平等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具体在外商投资当中,体现的是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政策和待遇过程当中,其权利和义务等同于本国国民,享受的时候同等待遇。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我国对外商的投资实行鼓励和限制并存的政策,但其偏重却相差较大,主要是以保护和鼓励为重,这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指导上,体现的确实我国国民待遇即存在偏上的待遇,同时也存在偏下的待遇。不过在更多领域体现的是偏上的待遇。即外资享受到了超国民的待遇。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对外商制定了多项减免税收的规定,而国内企业的相关优惠不及外资企业,导致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并未处于平等的地位;注册资本方面,在立法上对外资企业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并不和《企业法》相吻合;主体方面,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及技术交流,但在合作的主体方面,外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但是在主体方面,中国的个人是不能与国外合作者创办合营或合作主体的。
二、对策和建议
(1)在立法模式上,应该坚持立法主义,无规则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维持社会活动的保障,应该指定公开、透明、详细和权威的规则来保障社会活动正常、有序和高校的运转。而外资法从开始的借鉴到逐渐修改和完善,但其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后续修正应该坚持立法作为外商投资活动规范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以明确权限,通过明文规定,来规范投资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让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投资活动过程当中的纠纷,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其次需要让法律更加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在借鉴外国法规的同时,我们需要结合本国投资环境和外商投资主体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体现出立法的自主性,彰显法律的自我发展和演进过程。(2)立法导向上,对外商投资主体是实行怎样的待遇,我们很难简要的说出一个答案,应该在上层进行顶层设计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进行立法。避免各地区之间法律的不统一导致的恶性竞争,导致本国企业严重受损,既要考虑外商企业投资给本地带来的好处,又要考虑培养本国企业、本土企业,建立和完善民族资本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文在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之后,对其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立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及注意之处,提出了政策建议。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有明确规定,分别参见各法律的第23条和第26条
[2]2003年3月7日(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第4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第4条